一党制的确立

共产党被取缔后,希特勒把矛头对准以维护民主共和国为首要任务的社会民主党。早在 2 月 4 日《保护人民和国家》紧急法令颁布后,希特勒政府便经常勒令社民党主要报刊停刊,甚至其机关报《前进报》也由于发表该党的竞选号召而被迫停刊 3 天。该党的集会,不是被禁止就是遭到冲锋队的破坏。国会纵火案发生后,社民党虽然还能在国会中进行有限的活动,但日益遭到政府的打击。3 月,许多社民党人被捕,黑森地区社民党领导人乌利希在集中营里被折磨致死。仅在 1933 年 3 月 23 日国会会议之前,就有 9 名社民党议员被监禁,大部分社民党报刊被勒令停刊,社民党的集会常常遭到禁

止,钢铁阵线和国旗社被取缔。

社民党议员对《授权法》投反对票后,该党为争取能合法地存在下去, 采取容忍和退让的政策。 3 月 24 日,社民党执委会派代表同戈林举行谈判, 要求允许社民党报刊复刊,戈林提出社民党报刊复刊的先决条件是外国社民党报刊停止报道希特勒政府迫害反法西斯主义者的恐怖行为。同月底,该党一些领导人分别到捷、丹、英、法、荷、奥和瑞士等国进行游说,试图说服这些国家的社民党减少或停止报道德国的法西期恐怖行为。3 月 30 日,韦尔斯宣布退出社会主义工人国际执行局,以表示德国社民党不同意该机构对希特勒政府采取的较强硬态度。

1933 年 5 月初,随着工会被解散,社民党执委会决定派遣韦尔斯等部分领导人到国外建立流亡领导机构,以防万一。5 月 17 日,国会举行会议,希特勒在会上发表对外政策声明,提出修改凡尔赛条约和扩充军备的要求。以保罗·勒贝为首的社民党国会党团投了赞成票。但是,流亡国外的社民党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如果不立即放弃妥协政策,就会给党的威信带来更大的损害,并会失去其它国家工人政党的支持,因而他们要求国会党团投反对票。以勒贝为首的国内领导人拒绝这一决议,并于 6 月 19 日召开所谓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宣布脱离流亡领导机构的领导,另建以勒贝为首的执行委员会。这样,社民党便告分裂。3 天以后,即 6 月 22 日,内政部长弗里克便发布命令,以“反对国家及其合法政府的叛国罪”为名取缔社民党。7 月 7 日,社民党在国会、邦议会、市政厅和各种代表机构中的代表资格全部被废除。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近 3000 名社民党干部被逮捕。

在取缔了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后,希特勒紧接着把矛头指向资产阶级政党。5 月 3 日,德意志民族人民党改称“德意志民族阵线”,6 月 21 日,它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被警察和冲锋队占领,6 月 27 日,胡根贝格被迫退出政府,该阵线也随之解散,其议员进入纳粹党国会党团。6 月 28 日,从 1930 年起已更名为“德意志国家党”的人民党宣布解散。7 月 4 日,德意志人民党和巴伐利亚人民党自行解散。7 月 5 日,布吕宁被迫解散天主教中央党, 该党议员被允许列席纳粹党国会党团会议。

1933 年 7 月 14 日,希特勒政府凭借授权法颁布《禁止组织新政党法》, 规定:纳粹党是德国的唯一政党;凡维持另一政党的组织机构或组织一新政党者,如其罪行不触犯其它规定而须受到更大的惩罚,则处以 3 年以下的徒

刑或 6 个月至 3 年的拘禁。同年 12 月 1 日,希特勒政府又颁布《党和国家统一法》,规定:纳粹党是德意志思想的体现者,是国家的领导和推动力量, 与国家不可分离地联系着,它的机构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为保证纳粹党和冲锋队的机构同国家机关实行最密切的合作,纳粹党领袖的代表和冲锋队参谋长均为政府成员;纳粹党和冲锋队成员如果损害所负义务,不受国家司法机关审判。这两个法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党制,保证了纳粹党凌驾于国家政府机关之上并不受国家法律制约的地位。

为了保证纳粹党更有效地控制国家,该党的中央组织机构再次作了改组。新设了“领袖办公室”负责处理党内日常事务。任命鲁道夫·赫斯为领袖的代表,设立“领袖代表办公室”,负责领导全国指导处和健康、种族、家庭调查三个办公处,并管理纳粹党的整个组织机构。但是,“领袖代表办公室”最重要的职责是干预国政,它负责在政府机关中维护和坚持纳粹党的旨意,保证一切国务活动不违背该党的政策和纳粹主义理论,执掌政府官员

的提名权和最终审批权,有权代表纳粹党参加起草并最终批准德国法律。1934 年 8 月,作为纳粹党领袖的希特勒兼任国家领袖(原总统一职),在最高领导层造成党政难分;在“一体化”过程中,纳粹党大区领袖全部兼任地方行政首脑,在中级领导层内保证了以党代政;1937 年 1 月 25 日颁布的《文职人员法》规定所有的政府官员包括一般文职人员必须由纳粹党员充任,进而从基层保证了纳粹党对行政机构的绝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