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宪法的制定

1953 年,当我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总路线明确地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任务。

实现社会主义,是中共自 1921 年建立时起就确定的奋斗目标和最高纲领。但由于中国是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决定了在中国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才能转入社会主义革命,同时新民主主义也必然发展到社会主义,这是历史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社会、中国革命发展的规律。本来,对于什么时候采取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步骤,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

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党中央多数领导人曾经有过很多论述。大体的设想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比如 15 年或 20 年,以提高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等到经济和文化都大为兴盛以后, 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国有化的措施。但是在恢复时期结束的时候,这种

设想发生了重大变化,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不是等一二十年后向社会主义过渡,而是采取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措施,并批评了刘少奇等提出的“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颇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意见。

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这个改变是怎样发生的呢? 这与我国建国后几年来政治、经济形势和阶级斗争新发展的状况有很大关系。

(一)几年来各项政治运动的胜利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这时,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日益巩固,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日益发展,为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和保证。同时,由于经济恢复工作已经完成,我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阶段,党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也有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的必要。

(二)由没收官僚资本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代表着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受到群众的欢迎和信任,特别是得到广大工人阶级的热情拥护, 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到 1952 年,国营工业的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 1949 年的 34.7%增加到 56%;国营批发商业的营业额占全国批发商业营业总额中的比重,由 1949 年的 23%增加到60%,使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强大因素,并日益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与此同时,为稳定极端混乱的物价、金融和财政而采取的财政经济工作的高度统一,很自然地被引向计划经济的轨道。由于计划经济的实行,不仅对国营经济,而且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也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以克服其盲目状态,这就不能不成为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同时也暴露了资本主义经济消极腐朽的一面,加速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改造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较为简便的选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种矛盾和斗争,在经济恢复时期就连绵不断。特别当 1953 年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市场空前繁荣,资本家就乘机抢购、套购粮食、日用品和工业原料等重要物资,拒绝加工订货,盲目发展自产自销,干扰甚至破坏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因此,国家只能在利用和限制的同时,逐步地将资本主义经济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最后改变其所有制,以根本解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

(四)1952 年在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虽然互助合作有所发展,然而也出现雇工剥削等情况。为避免新的阶级分化,于是“趁热打铁”,加快推行互助合作运动。三大改造首先从农业合作化开始,这也不是偶然的。再加上手工业互助合作运动和对私人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经验,因而改变了原来的设想。

(五)从国际环境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尖锐对立和鲜明对比。在两大阵营中,中国人民只能从旧中国身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的历史记忆中和新中国继续受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封锁和敌视中来认识资本主义。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则同情和支持中国的革命和建设,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国具有重大的榜样作用。这样的世界格局,也是促使中国人民明确作出社会主义选择的一个因素。

正是在以上国内外的新形势和对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认识的基础上, 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1952 年 9 月,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一次会上讲到:10 年到 15 年基本上

完成社会主义,不是 10 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个“从现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重要思想,在中央一些同志之间谈论过。后经过多次酝酿、讨论,到 1953 年 6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表述,即: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4 年 2 月,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单地说就是“一化三改”。这三者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它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这是一条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并举的路线。

现代工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列宁说: “如果没有高度发达的大工业,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就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了。”①我国的现代工业,即使 1952 年恢复到解放前的最高水平,仍然是一个极端落后的水平。不仅远远落后于工业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并不发达的苏联、东欧国家。中国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因此,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使中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不能不成为我国过渡时期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在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必须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代替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用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才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创造前提条件。如果不实行这种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农业、手工业就不仅不能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而且会同社会主义工业化发生种种矛盾,国民经济不能协调发展,从而使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如果把社会主义工业化比喻为一只飞鸟的主体的话,那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它的两翼,只有主体和两翼相协调,才能振翅高飞。

过渡时期总路线还指出,要实现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考虑到,我国原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改造亿万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必须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才可能实现。根据当时的认识,估计需要三个五年计划即 15

年时间。加上 3 年恢复时期,共 18 年。虽然如此,这同原先所设想的先进行

15 年或 20 年新民主主义建设,然后一步实行和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设想显然不同,分两步走变成了一步完成,超越了发展阶段。而且社会主义改造在实行时,又大大缩短了时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确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亦表现了当时领导人思想的局限。这里至少可以指出两点:一是对于像在中国这

① 《列宁全集》,第 32 卷,人民出版社 1958 年版,第 399 页。

样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极大艰巨性和长期性仍然认识不足;二是把马克思当年对社会主义的设想和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榜样当成自己追求的目标模式,对社会主义改造有过分求纯的倾向。宣传提纲还强调: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由于这些认识的局限,对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中共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党内迅速统一了认识,也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成为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奋斗的纲领和旗帜。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 以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已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1953 年 1 月,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并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决议。同时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共领导的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道路。贯彻在宪法中有两条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这是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根本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具体步骤。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并对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规定了具体的政策。

(三)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照法律纳税和服兵役等义务。

(四)规定了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应友爱互助,加强团结,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机关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广泛的自治权力。

大会在通过宪法以后,又通过了几个重要的法律。

大会最后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选举

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等 13 人为副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发展,是体现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一次空前盛会。大会所通过的宪法和各项法律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它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要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1954 年 12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其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通过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人民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国内外重大事项及重要人事安排进行协商,共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名誉主席,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 15 人为副主席。这样, 在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同时,也坚持和发展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这期间,中共在党内进行了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集团的斗争,并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