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实现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基本任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于消灭了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农民生产热情高涨, 农业生产也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但是小农经济是分散的、落后的,它的发展有很大的局限性,加上我国地少人多,生产力水平低下,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很难根本改变我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也不能适应国家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为了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生产,使广大农民真正摆脱贫困并避免新的两极分化,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只有引导广大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1 年 9 月,中共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 月发给各级党委试行。1953 年 2 月,经作个别修改后通过成为正式决议。决议指出:为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的困难, 使贫困农民增加生产,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并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决议要求在全国各地,有领导地大量发展互助组(包括临时的和常年的),在群众有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强调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工作中,既要反对消极放任自流的右的倾向,也要反对强迫命令急躁冒进的“左”的倾向。

在这个决议的指导下,全国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起来。1953 年,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10 月至 11 月召开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 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继续强调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能靠简单号召的办法来实现,也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法,更不能用剥夺农民的手段,而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并且指出,应继续切实照顾单干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发展生产,发挥他们的生产潜力,任何歧视和打击个体农民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从 1952 年到 1955 年上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

获得很大发展。据 1954 年底统计,互助组从 1951 年底的 468 万个增加到 993

万个,初级合作社由 300 多个增加到 48 万个,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由 2100 万户增加到 7000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由 19.2%增加到 60.3%。1955 年春,全国初级社发展到 67 万个,经过整顿,初步巩固 65 万个社。

当农业合作化运动日益发展的时候,1955 年夏,中共党内因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一场争论。过渡时期总路线原规划是 15 年左右时间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个决议也规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直到 1955 年春、夏间,中央对于合作化发展速度的意见一直是一致的。当时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计划, 要求农业合作社从现有 65 万个到 1956 年春耕时发展到 100 万个,并得到中

央政治局会议批准。但 6 月下旬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京后,对农村形势和农

业合作化的发展方针作出了新的判断,主张修改计划,加快发展,从 65 万个

发展到 130 万个,即翻一番。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他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的速度相适应,发展不宜过快;干部领导水平和群众觉悟水平不同,需要逐步提高,分批发展;从 1954 年春的 11 万个社到

1955 年春的 65 万个社,发展过快,存在的问题很多,巩固的任务很重,应着重巩固现有的合作社。后来的实践表明,邓子恢的意见是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毛泽东却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思想右了,是对合作化不积极。7 月 31 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对邓子恢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但是领导却落后于群众,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对合作化运动有“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是一种右倾错误的指导方针。他强调:包括贫农和下中农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农民都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报告还指责邓子恢等“看问题的方法不对”,不去看问题的本质方面,主流方面,

是不相信群众,也不相信党的领导能力。甚至说他们是“从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出发”。这样,就把党内在工作中正常的争论,夸大成为两条路线的斗争,使党内民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

会后,毛泽东的报告一直传达到农村党支部,各地党组织都纷纷反对“右倾”,检查“保守”思想,对合作化运动重新作出部署,农业合作社迅猛发展。在这种形势下,1955 年 10 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会议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会议确认了毛泽东对邓子恢及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判,并把他们的“错误”性质进一步提高为“右倾机会主义”,强调“只有彻底地批判了这种右倾机会主义,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根本转变”。12 月,毛泽东主持选编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之写了序言和一批按语。这些序言和按语继续强调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并且认为不仅在农业合作化工作中,而且在其它许多方面工作中,也存在着右倾保守思想在“作怪”,“使许多方面的工作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也必须开展“不断地批判”。这就使反“右倾”的范围更加扩大了。

1955 年夏季以后,在全国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气氛下,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程形成一个超高速发展的狂潮。由于把坚持稳步前进方针的人指责为“小脚女人”,右倾保守,犯了路线错误等等,在党内形成了一种人人怕犯右倾错误的“恐右”心理,使宁“左”勿右、“左”比右好、急躁冒进的思想迅速发展起来。在这种形势下,加速合作化的群众运动的潮流,像大海的怒涛, 呼啸而来,席卷了整个中国的大地,合作化就急骤地完成了。到 1956 年底,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 11782.9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 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87.8%,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合作化。这就是说,原计划15 年实现的农业合作化,仅仅 7 年时间,就超前完成了。

由于思想上急于求成,发展过急过猛,改变过快,工作过粗,原来规定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原则、方法,如说服教育、自愿两利、典型示范、逐步过渡等等,都被置之脑后。事实上,80%以上的农民是在仅仅一年半的时间内加入初级社并随即转入高级社的。这显然是超越农民的觉悟水平,违背了自愿的原则。同时对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作价偿还,也没有认真执行, 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不能剥夺农民的基本原则,这是很深刻的教训。

在匆忙实现高级合作化的时候,由于对怎样办高级社的经验十分缺乏, 所以在很多方面照搬了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形式过于简单划一,造成了很多问题。在所有制方面,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一律归集体所有,基本上消灭了个体经济;在管理体制方面,统统实行集中生产,统一经营的经济模式, 忽视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家庭经营的重要作用,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办社规模上,由初级社转高级社时,也实行小社并大社,社的规模由高潮前平均 26 户的初级社,合并为平均近 200 户的高级社,社的规模过大,干部管理能力跟不上。加上当时对商品经济缺乏正确认识,不允许合作社以及社员经商,把农村合作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这一切,对于我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都带来很大消极影响。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这些弊端,在 1956 年下半年

已开始有所认识,在 1956 年和 1957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发出一系列指示,对高级社进行整顿。但由于反右派斗争的发动,特别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使这些问题不仅未能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了。在长期以阶级斗

争为纲的情况下,农业机械化也很少进展,生产工具很少改变。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并规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后期由于对形势的估计错误,因而要求过急,造成运动发展过猛,改变过快,工作过粗,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等等偏差,这是工作指导上的失误。然而这个规模浩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功绩仍是不可磨灭的。它在一个有 5 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村个体经济转到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困难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对于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手工业的合作化,在总路线提出以后,原来也是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农业合作化高潮起来后,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改变了过去按行业分期、分批、分片改造的办法,采取手工业全业一起合作化的办法,到 1956 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 91.7%, 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

1953 年,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对私人资本主义从利用、限制到改造的方针,即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改造,最后完成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

为了加快公私合营的发展,1954 年 1 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作计划会议,通过了《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成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7 月,又制定《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对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公私双方的权利和职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盈余的分配等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使对公私合营的政策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和完备起来,促进了资本家接受公私合营的积极性,加快了改造的步伐。

1954 年和 1955 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公私合营企业由

1953 年的 1036 户,增加到 1954 年的 3193 户。企业合营后,由于国家派遣干部加强了领导,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人劳动积极性提高,使合营企业的生产迅速发展,利润增加。这种情况促使更多的资本家要求公私合营,形成对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形势。

1955 年 11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表会议, 集中讨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决定把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推进到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同时实行定息制度,并组织专业公司,对各行业的生产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安排和必要的企业改组。会议要求全面规划, 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 年冬,在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巨大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也以汹涌澎湃之势,席卷全国。1956 年 1 月 10 日,北京市首先宣布全部实现全行业公私合

营。到 1 月底,全国 50 多个资本主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都相继实行了全市性的全行业公私全营。到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 99%,私营商业户数的 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定资产。核定结果,全国合营企业中,私股资金共 24.2 亿元。又决定按私股股额,不分工商、大小、盈亏及地区行业一律

按年息 5 厘,逐年发给股息。定息原定 7 年,后延长 3 年,到 1966 年 9 月取

消。同时,对私方从业人员,按照“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全部安排了工作,资方人员原有的高薪不动。一部分代表人物在政府机关或经济业务部门担任了领导职务。随后,经过企业改组,到 1956 年底,原 8.8 万余个

私营工厂,除极少数转入地方国营外,其余组成 3.3 万余个公私合营企业,

原 240 万户私营商业,除少数转入国营或合作社商业外,其余分别组成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改造企业的同时,还以企业为基地,对资产阶级分子实行团结、教育和改造,使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错误。首先是 1955 年以后要求过急,速度过快,特别是全行业公私合营,仅仅两三个月时间,全国几百万私营工商业者一齐拥进来,必然造成工作粗糙,在具体政策的掌握上也发生了种种偏差。其次,对大量并无雇工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或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本应逐步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并可适当保留一些个体经营,但在改造高潮中,却划入公私合营范围,都被带进了公私合营企业,改造的面过宽,也过于彻底。这些人都被笼统地称为“私方人员”,长期错当作资本家看待,混淆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阶级界限。对一部分私方人员也安排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所长。再次,在经济改组中,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盲目合并过多,使一些中小工厂丧失原来特点,花色品种减少,质量下降,商业网点不足,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不利于生产和流通的发展。

总起来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它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上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提出的对资产阶级实行和平赎买的设想。

到 1956 年底,由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经取代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这就是说,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这时,我国社会的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国民收入中,1956 年同 1952 年相比,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比重由 19.1%上升到 3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 1.5%上升到 53.4%;公私合营经济由 0.7%上升到7.3%;私营经济由 6.9%下降到 0.1%以下;个体经济由 71.8%下降到 7.1%。前三种合计,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达 92.7%。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已达 98.8%。以上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绝对优势,我国已从多种经济成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

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同一切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一样,都有一个建立、健全和巩固、发展的过程。当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它也是不成熟、不完善、不巩固的。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原来设想的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过渡时期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任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极大地提前完成而匆匆结束,因而工业化的任务仍远远没有完成。另一方面,当时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由于改造后期过急过快,虽然我们创造了很多适合我国特点的过渡形式,却没有来得及在实践中从容实施,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发

展和完善,创造出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的多样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而是以一些理想的固定观念和苏联的具体榜样作为改造的目标模式,造成在所有制结构上过分单一,在管理体制上过分集中和过于僵化等种种弊端,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说明,我国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但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来规划我们的工作。但是后来的实践表明,我们在这一点上并没有清醒的认识,这就成为后来不断发生“左”的错误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