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废物管理

高度工业化正迅速产生着各种各样难于进行适当处置的废弃物。WDPCL 法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更为严格:

  1. 因其易爆性、有毒性或传染性等可能对公众健康或自然环境构成损害的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被规定为“按特殊控制条例放置的特定一般废物

(GWSC)”和“按特殊的控制条例进行放置的特定工业废物(IWSC)”。GWSC

·丢弃的空调、电视机和电炉灶所含的多氯联苯(不包括商业部门产生部分)

·固体废物焚烧厂产生的烟尘(烟尘和灰分能被分别进行收集)。

·含有病原有机物的传染性一般废物,来自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MHW)列出的其它实验室。

IWSC

·挥发性物质、煤油或轻油(易燃油)

  • pH 值小于 2 的酸

  • pH 值大于 12.5 的碱

·含有病原有机物的传染性“工业废物”,来自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列出的其它实验室(这里“工业废物” 指污泥、油、酸、碱、塑料、橡胶、金属和玻璃)。

不符合“首相法令”中所规定标准[它们决定“某些种类的金属等”是否是危险的,指汞、镉、砷、铅、六价铬、有机磷、烷基汞、氰、PCB、氯化有机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特定的危险工业废物(不包括石棉)。

  1. 当市政当局或批准的一般废物承包商进行废物处理时,GWSC 处理标准要被改进;当废物处理工作被市政当局包给其它团体时,要对合同标准进行改进。

  2. 当商业部门对其自身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时;当批准的承包商对商业部门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时以及当废物处理被包给其它团体时,IWSC 处理标准要改进。

  3. 县级政府命令产生大量 IWSC 的商业部门准备处理计划。

  4. 把 IWSC 的运输或处置包给其它团体的商业部门要公布一份描述废物类型和数量的管理声明。

  5. 县级政府为进行废物处理(如收集、运输或 IWSC 处置)的商业部门颁发许可证;这些部门要遵守 IWSC 处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