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德国、日本、瑞士的环境管理

(一)德国环境管理

  1. 联邦环境部机构

德国联邦环境部共有工作人员 850 名,其中设在柏林的联邦环境部办公

室有 130 名工作人员。联邦环境部的工作范围很广,包括:

·起草国家的法规和条例,使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能适应新的要求; 这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东、西德合并,新 Lander(指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迫切需要进行生态净化和开发,环境立法的任务就更重了。

·促进采取专门场地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进行研究与开发的项目。

·继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使公众的行动能对环境保护产生作用。

·由于德国大气、水、土壤的污染仍未得到控制,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特别是欧洲共同体国家间的合作。

  1. 联邦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

1992 年德国联邦环境部的财政经费约为 18.22 亿马克。此经费与整个联邦政府的预算相比是适中的。然而,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相比,此投入是不足的。环境保护是综合性的、涉及多学科的工作,而联邦政府的其它部门却未对环境保护投入大量的资金。

1992 年联邦政府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算总费用约为 118.97 亿马克。主要的费用包括如下:

  1. 联邦环境部预算以及新“Lander”(指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按照“改善东部”联合项目范围所进行的即刻环境资助的项目预算为 18.22 亿马克。

  2. 环境保护基础研究 13.94 亿马克。

  3. 在农业和沿海环境保护结构措施中的环境改善费用 5.56 亿马克。

  4. 在联邦国防部内的环境保护经费 12.57 亿马克。

  5. 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费用 13.99 亿马克。

  6. 环境保护措施的结构补助金和降低的利率 7.50 马克。

  7. 减少空气污染、废水处理、能源综合利用、避免废物产生和废物处置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贷款 39.90 亿马克。

  8. 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如城市改造、节能等的费用 7.29

    亿马克。3.污染者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环境保护政策的成功是不能用联邦政府花费的钱多少来衡量。事实上, 不论是联邦政府,各州和地方政府都未将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资金投入作为重点任务来抓。由纳税人征收的税费作为整个环境保护措施的公共资金的原则已不再采用。相反,德国环境保护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谁污染,谁付费”。因此,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的费用必须利用环境者来负担。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即污染者付费)”的环境政策的成功,可从如下事实得到证实:目前为减少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各州的空气污染措施,污染者花费了 50 万亿马克,而联邦政府各部却没花一分钱。

然而,为新 Lander 生态的恢复和迅速重建,尚需有一个过渡时间来摆脱目前的困境,因而仍需执行“污染者付费”的政策。

4.环境管理

今天,在德国几乎任何一级的权威部门都要涉及环境的问题。作为一个

联邦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环境保护职责是由联邦政府、各州和地方当局共同承担的。

更高一层的领导是欧洲共同体的法规,即众所周知的“EC 指示”。因此, 欧洲共同体负责有关产品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向私人轿车介绍催化转化器等。欧洲共同体保持密切注意保证其成员通过的法令不会有碍于贸易往来。

以私人轿车排废气的限值为例,联邦政府支持采取更严格的规定,以便能早日执行。然而,尽管绝大多数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都主张事实上引进更严格的规定对改善环境比过去有利,但除了联邦德国外,绝大多数欧共体成员国并不同意欧共体所提出的折衷办法,这个办法远远达不到德国联邦政府所提的规定的效果。

德国联邦政府、各州以及地方当局的职责分工依据德国的基本法。

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然后由各州来实施。各州还必须保证尽职责地对法令的要求和政府的职责加以监督。

而且各州通过其在议会的代表也要参与对环境保护法令和条例的讨论和通过,因而,它是联邦环境部的重要伙伴。

德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州有权立法,除非基本法另有说明。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此基本原则对下述情况是例外的:

联邦政府有权就国际事务、欧洲共同体内部的扩大、双方和多边协议方面立法。

在所谓同时产生立法权力之争时(联邦政府与州分享权力之时),如果需要立法,立法的权力应归联邦政府。当联邦政府有可能利用这权力时,联邦法将代替各州的法。

下述情况有可能产生立法权力分争:

·废弃物的管理,空气污染控制,噪音污染的削减,防辐射。

在实施联邦法令时,各州要由本州来决定方法框架,各州制定更详细更具体条例的依据:

·水管理,自然保护,风景保护。

在实施联邦法令时,各州要由本州来决定建立什么样的权威部门和要遵循的管理程序。联邦政府有效的一般管理规定,诸如,大气污染控制(TA luft),噪音削减(TA lam)和废弃生物管理(TA Abfall)则要求专门的立法权威机构。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有义务寻求与各州达成的意见。但原子能法(Atomgesetz)则例外,此法是由州代表联邦政府来执行的。

联邦州的法律职责为:

·对工厂、电站、废弃物存放场地和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特殊的废弃物的运输、废水进入河流、小溪和污水管道等发放许可证。

·排污收费,建立报道和测试站位,排污达标和排污登记。

·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和水资源保护区的确定,对违法的处罚。 在基本法的指导下,依照地方自治的原则,地方当局和地方的权威性协

会对规划和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政策负有重大的责任。德国地方当局主要负责。

·建设和“绿色”规划,城市清洁化,废水处理。

·公众咨询,环境电话查询服务,扩大废弃物管理,旧污水管网的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