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措施,禁止有毒垃圾进口

“再生性”废料——汞渣、含铅酸电池和其它废物,经常从工业国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经过加工提取有用物质。但加工时产生的副产品等重金属通常都达到了危险水平。

最近,一家美国公司把 10 吨有毒汞废物运到南非,经过再加工后,河水

中汞浓度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 150 万倍。

台湾基隆一个火化日本旧电池的溶铅公司有一半工人铅中毒。 前东德,处理西欧有毒垃圾,有 600 万人患由污染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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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止有毒垃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对策。象牙海岸,对进口有毒废物的人强制判刑 20 年。

波兰,判处一位从德国进口有毒废物的“企业家”徒刑 1 年。

有毒废物是发达国家利用先进技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之后所弃废物。这些废物要使其无害化,一般来讲要消耗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废物,提取一定有用成分后,也能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但是处理后有毒废物的残渣会污染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失!许多发展中国家有识之士指出,接受发达国家的有害垃圾虽可带来发展和就业机会而得益于一时,但却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环境污染和殃及子孙后代的恶果。

因此,发展中国家都反对这种“毒性帝国主义”。

发展中国家一直是有毒物质的主要接受者。绿色和平组织估计,从

1986~1988 年,有 280 多万吨危险的有毒废料——溶剂、钴、医用弱放射性物质——由工业国家运往 15 个发展中国家。

但是,发展中国家奋起反对这种“毒性帝国主义”,1989 年 3 月通过了巴塞尔大会上提出的公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持下,关于控制危险废料的越境运输及其处理的巴塞尔公约要求所有国家必须精确地标明一切运输的国际废料,禁止向已经禁止这些废料进入国内的国家运送废料,在装运开始之前,废料出口国必须取得废料进口国的许可。

然而,这个公约有许多漏洞,使得这项贸易得以继续进行,虽然它终止了害人至深的危险废料的出口贸易,但这个最初由 50 个国家缔结的条约仍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批评,他们认为,废料出口贸易仅仅受到了控制,并没有被宣布为非法。

这个条约并不禁止“非危险”及“再生性”废料。阴沟淤泥、焚化炉灰和固体废料没有被列入危险之列,所以,仍可继续进口。但这些物质也是危险的。

有毒废物仍会以各种形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91)环管字第 098 号文所述有害废物作原料、

能源、再利用的,必须经过国家环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