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险废物的出口或进口

1992 年 12 月对国内法律进行了修定,以便日本能与关于危险废物越境

运输的巴塞尔公约保持一致。这一新法律是关于控制特定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出口、进口等的法律。它对涉及到的危险废物的出口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外贸控制法,需要得到通产省的批准;

·至于污染控制措施是否被适当实施问题需得到环境厅证书;

·如果废物在进口国引起了环境污染,主管部长可以命令申请人再运回这些废物。

根据 WDPCL,所有进口的工业废物都要被分类,同时需要得到 MHW 的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