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瑞士环境管理

  1. 环境法体系

根据瑞士的国情与保护环境生态的需要,瑞士从本世纪初开始即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联邦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森林法(1902 年)、自然景观保护法(1966 年)、水资源保护法(1971 年)、捕鱼法(1973 年)、步行道路法(1985 年)、狩猎法(1986 年)和环境保护法(1985 年)。除此之外,联邦的其他专门法律也包含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如规划法、道路交通法、铁路法、航空法、管道法等)。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由各州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由于有了比较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能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稳定了全国的森林覆盖面积,水源水质得到了保护,扼制了大气污染的发展,垃圾及其工业废弃物得到合理的处置,治理噪音污染有了明显进展,控制甚至禁止一系列有害物质的使用。瑞士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覆盖面广,措施严厉,涉及的领域有水源、土地、大气、废弃物、森林、噪音、自然景观、野生动物、微生物等。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瑞士对大气中有害物质含量要求很严,几种常见的有害气体在大气中的最高允许含量为 SO2 100μg/m3、NO2 80μg/m3、臭氧 120μg/m3,但瑞士各地大气中上述几种有害物质的含量均大大低于标准允许值。例如工业城市巴塞尔的实际大气监测结果为,SO2 7μg/m3、NOx 12μg/m3、臭氧 14μ g/m3。瑞士是欧洲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要求最严的国家,也是欧洲首先要求使用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的国家。

目前瑞士正在酝酿修改环境保护法,现已向议会提出了修改的环境保护

法文本,其中包括几项重大修改和补充,如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硫量高 0.1

%的燃油征收特别税;增加有关基因和生物技术方面的环境生态保护条款, 对研究工作中使用的对环境生态有潜在危险的基因变异微生物实行登记注册,并对大面积应用的基因技术产品进行审批;更加注重通过消除污染源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如垃圾等);在有关有害物质的排放要求方面与欧洲经济区特别是欧共体国家协调合作;对土地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采取更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和促进有利于环境生态保护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1. 采用经济手段

在环境保护方面,瑞士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环境生态的市场经济体系, 因此日益重视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瑞士各界人士认为,在

这方面有很大的潜力,目前已经采取的措施还远远不够,瑞士目前只对民航机的噪音征收一定的特别税,对无铅汽油给予价格优惠,并准备对挥发性有机物、高含硫燃油、化肥和植物保护剂的使用征收特别税,已写入新的环境保护法草案中。对于 CO2 排放的特别税问题,瑞士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各界人士的基本认识趋于一致,根据 1990 年的一项调查,86%的经济界人士认为这类措施是值得欢迎的,其实施是势在必行。但因 CO2。排放问题牵涉到瑞士经济和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面大,各方面对其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有不同意见,正在继续讨论,例如,是根据能量消耗量还是根据 CO2 排放量确定纳税标准,如何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共体国家的此类措施协调一致,如何避免由此引起生产成本上升,影响瑞士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由此增加的税收如何合理使用等。

据 1990 年的一项报告,瑞士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 140 亿瑞郎, 约占瑞士国内生产总值的 4.8%。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瑞士联邦、州、社区三级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1988 年此类费用为 26 亿瑞士法郎,仅用于保护水源质量一项,1960~1989 年,政府投入的资金就达 202.65 亿瑞士法郎。与此同时,瑞士企业也对环境保护投入了巨额资金,如巴塞尔市的三大化工集团(山渡土、西巴—嘉基、霍夫曼—拉罗氏)1986 年用于环保的投资就达 11 亿瑞郎。污染造成的损失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费用是惊人的,环境保护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环境保护的压力下,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对环境生态有利的技术和生产工艺一般具有效益高,能耗、物耗小,废弃物少的特点,产品更具竞争力。环境保护也带动了瑞士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如各种过滤设备、清洁设备、垃圾处理设备、废水净化装置等,瑞士 1992 年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业的产值占瑞士国内生产总值的 1%~2%。目前,瑞士经济界对投资开发有利于环境生态的生产项目(如生态农业等)的积极性很大,出现了专门投资此类项目的金融机构,如 Dornach 有一建立于 1988 年的瑞士第一家“生态银行”,主要投资环境生态项目,迄今贷款 4200 万瑞郎,Olten 一家此类银行开业三年来也投资 1 亿瑞郎支持有利环境生态的生产项目,不少州银行和私人大银行也建立了相应的专项贷款,不少资金在等待合适的投资项目,这在当前经济不景气、投资动力不足的形势下,尤其值得注意。

  1. 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瑞士曾为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瑞士在大会文件的起草和议程安排阶段作为东道主起了许多有益的作用,支持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发展援助资金之外拿出新资金用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环境保护,倡议其他西方工业国家支持到 2000 年将 CO2 排放量稳定在 1990 年水平的目标。在里约会议上,瑞士与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共同明确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 2000 年将 CO2 排放稳定在 1990 年水平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减少 CO2 排放。瑞士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外交活动, 推动欧共体国家表示了相应立场。里约会议后,根据会议提出的“持续发展” 的观点和“21 世纪议程”,联邦政府指定瑞士外交部、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力量设立了一个专门小组,着手制定瑞士的 21 世纪议程及持续发展行动方案,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森林保护、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环境生态技术、环境生态价格体系、环境立法、环境与世

界贸易,1993 年底把报告提交议会。

在里约会议上,瑞士签署了气候变化公约,瑞士政府在议会的报告中认为,气候变化公约虽然比较空泛,但的确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今后的发展尤其是通过具体的补充协议,有可能成为与全球气候变化作斗争的有效的战略措施,认为参加气候变化公约有利于巩固瑞士环境保护方面领先地位并表明瑞士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诚意。

在防止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效应方面,瑞士在里约会议之前已经开始采取行动。1989 年 11 月联邦政府批准设立了一个跨部门的“气候变化”专门工作组,其任务是协调联邦政府职权有关政策,提出瑞士在国际组织中的有立场及研究全球气候变化对瑞士国内政策的影响(包括经济、能源、农业、社会政策等),该小组不久将向联邦政府提出报告,阐述防止地球气候变化的总体战略。1990 年 11 月,联邦政府提出了《能源 2000 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采取有力措施控制 CO2 的排放,至 2000 年将 CO2 排放量控制在 1990 年的水平并逐步开始减少,这一目标与气候变化公约中的要求完全一致。瑞士1988 年 CO2 排放量为 4800 万吨,人均达 6.5 吨,其中 92%为消耗化石能源所释放,4%产生于水泥生产过程,另有 4%产生于垃圾焚烧过程。按用途划分则 28%产生于交通运输、22%来自住宅取暖和生活、工业 34%、服务业13.5%。预计,若按目前的趋势,至 2000 年 CO2 排放量将比 1990 年增加 7

%,2021 年比 1990 年增加 16%。为达到控制 CO2 排放的目标,瑞士准备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减少能量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开发替代能源,颁布限制汽车、建筑物等能量消耗的规定,1993 年底提出了能源法草案,预计 1995~ 1996 年生效。

瑞士政府用于第三世界的发展援助资金从 1982~1992 年间从每年 5.74 亿瑞郎逐年增加到 13.85 亿瑞郎,占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从 0.27%增加到 0.33

%,达到西方工业国家的平均水平,若包括瑞士 1992 年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支出,则达到 0.39%。1992 年 6 月,里约会议上,瑞士联邦委员、当时的内政部长(现外交部长)科蒂曾表示瑞士将把用于发展援助的资金占社会总产值的比例提高到 0.4%。瑞士对新设立的联合国 21 世纪能力基金持积极态度。但因瑞士当前经济状况的影响,议会已决定将政府 1993~1995 年此项预算削减约 5 亿瑞郎(比 1993 年联邦政府总预算减少了 11%),1993 年的发展援助资金只能达到社会部首值的 0.34%。以往瑞士官方的发展援助项目统由联邦外交部发展合作与人道援助局负责,为了促进在环保方面与第三世界的科研合作,瑞士外交部发展合作与人道援助局、瑞士自然科学院联合组成工作组。最近制定了长期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环保研究的战略及规划。为执行此规划,联邦外交部发展合作与人道援助局和瑞士科研促进基金会准备每年提供 2000 瑞郎的资金,其第一步具体行动是在瑞士环境研究重点计划中专门安排了一个专题领域“环境与发展”,专门资助由瑞士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科学家共同进行的环境生态研究项目,为此决定由发展合作与人道援助局和科研促进基金会(1993~1995 年)各提供 300 万瑞郎,第一批合作研究项目已开始进行。通过第一阶段的摸索,将总结经验,为 1995 年后至下一世纪初进一步扩大与第三世界国家合作开展环境生态研究作好准备。这是瑞士上述二机构首次在科研领域共同与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合作,是瑞士对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援助的一种新的尝试。但是也应看到,瑞士作为中欧小国,主要考虑

的还是欧洲地区的环境生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