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征收环境税的基本情况
国外从 80 年代后期开始实行环境税,主要是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
- 污染物排放税
法国政府制定的“大气污染附加税”,规定电功率在 50 兆瓦以上的燃煤
装置和每年排放 2500 吨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装置交纳,每排放 1 吨二氧化硫
交纳 130 法朗,1990 年法国政府又进行了调整,新措施涉及 390 种装置,排
污税从 130 法郎提高到 150 法郎。
为了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美国和欧洲从 1991 年起征收“碳税”、“碳结合税”,1993 年碳结合税为 3 美元。
- 环境服务税
服务税是针对污水、垃圾等公共处理和管理费,它的征收依据是公共服务。
美国“垃圾控制税”是针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后成为垃圾的产品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征收服务税,税率是总收入或产品价值的 0.015%,70%~80% 的税收用于城市的垃圾处理,20%~30%的税收用于开发再生资源。
- 污染产品税
污染产品税是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征税,凡有毒性、重金属、CFC 等, 造成环境问题的产品,对其征税。
对矿物油、石油制品征收消费附加税。对其它污染产品加税,通过税收影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