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贸总协定简介

  1. 关贸总协定的由来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创建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截止到 1991 年 10 月关贸总协定的

缔约方已有 103 个,还有 8 个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正在申请成为缔约方或恢复原有地位。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关贸总协定“管辖”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由最初的只涉及关税削减、促进贸易发展,开拓到既管关税壁垒,又管非关税壁垒,由只谈商品货物贸易,到兼谈劳务贸易,进而又及知识产权、投资促进,还要发展到环境保护。换言之,世界经济贸易往来中出现的新趋势、新动向及由此产生的重大问题,都将在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谈判中或迟或早得到反映,并着意加以解决。

协调各国国际收支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沟通各国金融货币往来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通常被人们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由于关贸总协定以协调各国贸易、关税政策为己任,一举一动牵涉各国进出口增降、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收支变化,乃至影响到成千上万个企业经营和职工就业,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对各缔约国的影响甚至超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1. 关贸总协定的发展

40 多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关贸总协定本身也有很大发展, 并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50 年代以后,大量的亚、非、拉美国家获得政治上的独立,它们要求经济上自力更生、自立自强的呼声日益强烈。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它们在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加,使关贸总协定面临新的课题,就是如何考虑和处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贸易发展问题。

1961 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一致通过一项声明,敦促西方发达国家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1964 年,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贸易与发展会议。这次会议发表了著名的“77 国联合宣言”,标志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它们开始“用一个声音说话”,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不可忽视的力量。

面对这种形势,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做出了积极反应和调整。1965 年, 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增加了第四部分、三个条款,专门谈“贸易和发展”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做出了一些新的较为有利的规定。而在另一方面,亦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入关”或要求“入关”。这也是关贸总

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其经济贸易发展的反映。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比较成功、贸易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地区)认为,发展中国家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利用好关贸总协定这个阵地,为本身的发展开拓更好的国际市场环境。

在战后 4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每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种贸易壁垒(特别是关税壁垒)猖獗并严重阻碍国际贸易发展时,关贸总协定就要发动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以抑制和消除保护主义的蔓延与发展。这也就是关贸总协定在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中所起的最重要作用。

到 1979 年为止,关贸总协定共主持进行了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虽然世界贸易的发展并不完全在于得益于这些谈判的成果,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这些谈判,各国进出口关税确实有大幅度下降,各国贸易以空前的速度持续增长。在这 30 多年中,世界贸易额增长了 10 多倍。

  1.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首先,削弱了各国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通过关贸总协定的历次关税谈判,各缔约国间的进出口关税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从1974 年举行的第七次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全部商品的关税约下降 25%~33%,减税的商品从工业品扩大到农产品和热带产品。关税领域中受影响的商品总额达 1550 亿美元。其中工业品关税削减金额为 1300 亿美元, 农产品和热带产品的税率平均从 7%削减 4.7%,削减幅度为 34%。发展中国家也作了关税承诺,关税除固定在现有水平外,还提供了 39 亿美元的关税减让。

另外,非关税壁垒受到了抑制。经过七轮富有成效的谈判,最后在东京回合上,通过谈判在非关税壁垒上达成了七项协议,在目前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非关税壁垒有更多的触动。

其次,缓和了各缔约国之间的矛盾,较有效地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关贸总协定为各缔约方解决矛盾提供了场所,并规定了一整套调解各缔

约方争端的程序和方法。这些谈判程序和方法,对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处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保证各缔约方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提供了一套可供借鉴的国际贸易的规章。

关贸总协定确定的各项原则如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最惠国待遇等原则以及在多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一系列协议成了指导缔约国贸易政策的行动准则以及处理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依据。

  1. 基本原则和规则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原则和规则有:

  1. 非歧视贸易原则。就是闻名的最惠国待遇条约。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也是其成功的奥秘。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指国内外同类产品享受同等待遇。给予任何国家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当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除外。

非歧视待遇还表现在国民待遇上,即在产品征收关税入境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

一视同仁。除征收关税之外,其它一切税费都应是一致的,不得对进口品实行歧视待遇。如果国内税实行差别税率或其它的非关税限制措施,那么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国内税和其他限制措施所抵消。

  1. 关税保护原则。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主要通过关税的手段,不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2. 公平贸易原则。为了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国采取措施来抵消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对进口国所造成的损害。关贸总协定允许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抵消倾销,弥补对其国内工业所造成的损害。

  3.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关贸总协定反对进出口数量限制。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数量限制。而这些例外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不得厚此薄彼。目前,在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中,数量限制已不多见, 在发展中国家却相当普遍。特别是涉及到发展中国家重大出口利益的产品如农产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等。除产品例外,还有更为特殊的例外, 如遇到国际收支困难可以实行进口限制。这种限制有其合理性,因为如遇到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限制进口可避免或缓解外债所造成的金融货币市场的动荡。但这种限制是临时性的,国际收支平衡后,进口限制要即刻取消。

  4.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缔约方通过约束关税减让水平为世界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已约束的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

  5. 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贸易往来要互惠互利,贸易减让要有给有取。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而不是每一项产品的进出对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互惠,因为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6. 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按总协定规定,原则上所有政策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国有一个熟悉的时间,然后才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