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步建议

1.实施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改进运行机制

在工作整体上,实行指导推荐和指令淘汰并举的原则

从科研管理的角度出发,科技管理是可划分为科研计划、成果管理二个阶段,但在面向全社会实行环保科技“行业管理”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据技术标准,建立各种技术监督措施,对于各种生产行为的技术指标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技术标准的执行和实施。

在现行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应用技术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必要汇总而成为统一的制度体系。

在局内建立统一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有利于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成立最佳实用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司、污管司组成)。

把达标技术、洁净技术、新成果推广纳为一体,统一实行技术监督。2.进行宏观管理,编写“指南”

根据环境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提出推荐指南,作为筛选的指导性文件, 推荐指南集中反映了国家现阶段对实用技术的需求,这是开展最佳实用技术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进行技术评价时,应注意:

  1. 划分类别,按类别划分技术领域,并提出具体的技术指标;

  2. 专项评价,汇集同类项目研究;

  3. 评价方式,从定性过渡到定量或专门检测;由专家会议评审过渡到由技术评价中心与专家会议相结合;

  4. 指标确定,应与目前环境标准相结合。

建立完整的技术等级体系。可以设想,有以下几个等级: 与一般标准相适应的达标技术;

与超前标准相适应的洁净技术;

与国内急需技术相适应的适用技术; 与国际水平相靠近的最佳技术; “三废”资源化技术等。 3.着手于宏观管理

摒弃行政部门过分参与具体技术项目推广的做法,推广会本质上是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发布会和行政部门的名望相结合的产物。大部分实际上并不能达到其目的,必须有所限度。

宏观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制定环保技术的技术应用规范,编写指南,作为环境管理的技术资料。

第二,建立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目前,可在下列几方面探讨:①对于新技术应用的鼓励手段;②对于技术应用和扩散支撑体系建设的支持手段;

③执行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保证手段;④在一定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第三,组织有权威性的技术交易洽谈会,面向市场,采用规范化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各种行为的组织和引导,引导建立环保技术市场体系。

第四,推动信息服务与技术中介和技术市场工作的开展。

面向技术市场,完善建立环保技术信息服务体系,保证技术信息赖以扩散和传播。这方面的建设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环保技术信息媒介或媒体。在环保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下,出版技术资料、技术手册、技术刊物等。

第二层次,环保技术信息服务中心,包括地区性技术服务中心和全国性技术服务中心。不仅为污染治理单位,而且为环保技术开发部门和环保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层次,环保技术信息传播网络。以技术服务中心为主体,由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环保公司、设计院等组成的动态体系,在环保部门指导下开展技术评价和传播工作。其任务是确保新技术的信息能不断地通过现有的网络不断扩散,为各地污染治理单位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在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开展技术中介,使技术服务更上一层楼。在有条件时,成立环保技术市场。

4.关于几个问题的讨论

当前对于推广工作,一些地方做了不少的尝试,现针对其热点中的问题做专门的讨论。

  1. 关于建立推广中介机构

论据:科技管理部门正在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反映在推广工作上,要求环保科技管理将精力集中在推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上,而把大部分具体的工作交由推广中心来完成。同时确认推广为一种市场行为,

要求有一个机构来完成其中介的任务,这就是推广中介机构。

在调研中,江苏、天津、河北省已从环科所中分流一部分人员建立了推广中心或推广站,专门从事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目前,这些推广中心的业务还未全面开展。

推广中心的生命力如何?这仍是一个未知数。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几种模式可以考虑。一种是向技术市场的方向发展,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从目前我国的实践看,数量不可能多,由于对企业交易行为,中心无法控制成交额,所以一般仅起常规小规模的展览场地的作用或咨询作用。另一种是成为技术代理,这类公司应拥有自己的技术,在代理方面公司作为产品代理,能够发挥纯粹的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较少。还有一种,如国家环保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曾酝酿动用一笔资金采用技术投资的方式促进一些好技术的推广,即针对某厂治理,选定某种技术,投入资金,其工程收益归资金投入方和厂方共享。因此,这种中心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实际上是研究所的一种变型。

第四种可能是推广中心承担推广工作的部分行政职能,可能的话,还包括产品进入某一地区的管理内容,这时只要行政部门加以扶持,就能够在推广工作中大展身手。

根据目前情况,以暂不设中心为好。

总之,无论如何,推广中心的职能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2)关于推广投入

论据:我国在污染防治政策中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对于具体的污染治理工作虽然采用了最佳实用技术,工程费用同样必须由治理厂家负责。这是推广投入问题的一个基本点。国家不可能专门拿出资金用于环保技术推广,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渠道,引导投资方向,使工程资金流向采用最佳实用技术。

从长远的眼光看,政府必须建立用于技术推广的基金。这基金应和科技发展与污染治理相结合,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贷款,既可以在污染治理资金中安排推广新技术的专项或者在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款项用于技术推广。有一个例子,广西的糖厂污染严重,却没钱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广西建立了治理糖厂污染的基金,促进了糖厂的治理。江苏省在排污收费的 80% 部分中每年拨出 8%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在环保发展基金中再拿出 10%用于环保科技发展。这些资金支持了新技术的推广和扩散,国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就是要求各省、市从排污收费的 80%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用于成果推广。同时在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中,划出一部分额度,指定用于实用技术的推广。另外在三项经费中也应拿出适当比例,进行成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