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者对修改关贸总协定的观点

  1. 国际贸易体制应达到的环境目标

必须对关贸总协定的条例加以修订或重新解释,以达到下列目标:

  1. 鼓励而不是阻碍环境费用的内部化。通过承认外部化的环境费用构成一种非法补贴即可最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2. 使各国能够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以在不存在有效的多边贸易措施的情况下保护环境或维护自然资源;

  3. 使各国能够采用根据其生产方法区分类似产品的贸易措施;

  4. 按照多边环境协定各方的决定授权采用为实施这些协定所必需的贸易措施。

在重新确定关贸总协定这种长期方针之前,应通过纳入类似目标来澄清和加强第二十(b)和第二十(g)条所载现有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环境”免责条款。

应在现有关贸总协定的结构之外创建一个新的解决争端机构,以便以公平、透明和民主负责的方式对贸易和环境优先项目加以平衡。内含在这种新的解决争端机制中的是,各方承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为自由贸易确定了范围,而不是反之。为此目的,改革后的关贸总协定的解决争端和执行程序必须便于所有有关方面的有效监督和投入。

应对关贸协定环境措施及国际贸易问题工作组的任务加以修改,以使它能够在制订这些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有能力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之间以及在贸易和环境目标之间实现合理平衡的其他多边论坛也必须包括在内。

  1. 贸易自由化的实施要进行环境和自然资源影响评估

国际贸易体制,将对环境立法、自然资源管理以及环境本身都有重大影响。

环境政策和立法,可反映环境条件或发展优先事项的差异。这可能导致各国或各国家集团之间有不同的环境标准,包括高于和低于别处应用的标准。在缺乏为所有有关国家自愿接受协定的情况下,当环境后果停留在其本国管辖范围之内时,其它国家不得使用经济制裁或其它强制措施来试图消除标准差异。当存在跨界环境影响时,应通过多边方式寻求解决办法。

许多发达国家担心将阻止它们采取足够严格的标准来应付其经济活动施加给环境的沉重负担并满足其公民对环境质量的高需求。

发展中国家担心它们无力负担达到按发达国家条件设计的以环境为基础的工艺标准,从而使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

最有效地使用资源的贸易政策将刺激全球经济增长。限制进入市场和鼓励非经济开发资源的贸易政策将阻碍增长。从环境角度来看,如果价格能够

反映资源生产对环境的真正损害,那就是最恰当地使用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