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重利益,能拖就拖

当令人触目惊心的公害病例接连发生,民众反污染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时,日本政府不得不于 1964 年于厚生省内设置公害课,检讨对策,开始要求制造污染的企业承担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并准备着手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以期对公害问题的解决作进一步规划。

然而,面对政府的要求,日本企业界却有迥异的看法。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于 1965 年 11 月发表“对于公害政策的意见”之书面声明认为,日本产业正面临最激烈的国际竞争,无法负担过多的污染防治费用。因此,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制定时机尚早。足见企业仍坚持经济利益重于民众健康的心态。遗憾的是公害无情,一天不解决,其累积的严重程度将不断影响人民生

命健康。来自民众的反污染怒吼,更将无人可挡。于是,在舆论压力有增无减的逆境下,日本国会终于在 1967 年 7 月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

年 11 月又重新修订。

嗣后,为免除工业废弃物对水质、空气造成更严重污染,并防止噪音、振动公害的加剧,日本国会又基于公害对策基本法精神,分别制定“空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噪音控制法”、“废弃物处理法”等, 完成一套堪称完备的环境法体系,在公害防治上,发挥极大效果。紧接着各项立法的完成,70 年代法院也相继对公害诉讼案做出审判结果,制造污染的企业纷纷被判败诉,而必须对受害公众付出巨额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