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与贸易”国际上争论的要点
关贸总协定创建于 1948 年,其主要任务是在缔约国之间实施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进行公平竞争。
订立多变条约,设置贸易壁垒,实施环境保护目标,是解决跨国和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这又是自由贸易者所反对的。因此,在国际上在对待“贸易和环境”的问题上形成了争论。
在 1948 年,环境问题并不突出,总的来看,当时的条款并未涉及到环境与贸易问题。在关贸总协定现行条款第二十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一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环境保护者就是利用这一条做为贸易自由化的“一般例外”开展活动的。(1)制止在保护环境的伪装下,对自由贸易进行“变相限制”,1982 年
“美国禁止进口加拿大的金枪鱼和金枪鱼产品”案中,引起了美国和加拿大的争议,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变相限制”。
美加两国都认为鱼类资源是一种“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美国并未对国内消费金枪鱼加以限制,而且美国对生产的限制并未扩大到目前禁止从加拿大进口每一种金枪鱼。
因此,环境保护者认为对第二十条要进行修正。
- 不允许个别国家政府为进口产品确定防治污染的标准,关贸总协定不可能允许个别国家政府为进口品确定防治污染的标准,但是“根据一项关于在生产过程中坚持质量标准的政府间协定所采取的行动将完全是另一回事⋯⋯”,例如,像蒙特利尔议定书这样的环境协定。
根据国际协定实行环境贸易限制,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如何处置仍有争议。
- 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在内”。商品生产造成的环境影响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量,一般不计入成本。贸易自由化不能以牺牲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因此必须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这样,成本提高,降低了产品竞争力,有两个措施可以抵消这种国际贸易上的不利地位。
第一,进口国可以增加关税,增加数额等于“计算在外”费用。
第二,出口国可以给予补贴,补贴数额等于“计算在内”费用。然而这些措施是和关贸总协定相悖的。
- 国际环境协定应在关贸总协定中给予承认。《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环境协定的一个重要实例。这些协定规定签署国应使用贸易限制办法以确保该协定执行。
除非关贸总协定中现有的豁免具有“治外法权”的效力,也就是说,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贸易限制办法能够在实行贸易限制的缔约国领土以外的地方使用,否则对关贸总协定是一种损害。
使用贸易制裁办法和存在的治外法权问题也使得《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同关贸总协定发生矛盾。该公约禁止 100 多个物种进行自由贸
易,但这个公约得到国际认可。 (5)“环境标准”的差异,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环保成本在多大程度上
改变了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地位?即使在环境标准很严格的美国,平均环保费用仅占总销售额的 1.5%,仅在少数几个行业中用于环保的费用超过销售额的 3%,因此推断国际上标准之间的差异对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力产生影响很小。所以,假设企业通过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或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等环保措施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假设其它国家的竞争对手没有投入任何的环保成本,对大多数美国企业来说,由此产生的市场价格的不利仅占总销售额的不到 2%。与国际贸易中的其它竞争因素相比,例如劳动力价格的差别,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的差别,生产力和产品质量的差别等相比,由不同的环境标准产生的不同的环保成本可忽略不计,更不用说是起决定性的。
另一种担心企业会外移到“污染的避风港”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不能用环保标准严格与否的差异或环保成本高低的差别来解释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格局。日本和德国环境标准严格,其产品仍有很强的竞争力,而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稍低,产品竞争力仍很差。
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国可实施不同的环境政策,这必然导致不同的环境标准,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环境后果,当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停留在其本国管辖范围之内时,其它国家不得使用经济制裁或其它强制措施来试图消除标准差异。当存在跨界环境问题时,应寻求多边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