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环境管理上的经济刺激

15 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我国三大环境政策——预防政策、谁污染谁治理政策和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和充实。

运用适当的经济手段,以奖惩的形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在有关的政策法规中均有规定,如 1973 年国务院

158 号关于“采取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的规定;1977 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和国务院环保小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与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 1978 年的《环保工作汇报要点》;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1 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3 年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1984 年财政部《关于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5 年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 年城建部、国家计委《关于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87 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1988 年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城建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通知》等,都明确规定对“三废”综合利用给以奖励或经济鼓励,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把能源和资源利用起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

鼓励综合利用的措施主要通过如下方式来实施。1.减免税收

  1. 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依法减免产品税;

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车间、分厂,可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但须独立计算盈亏。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立的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独立核算的,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1. 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作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

  2.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环保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

  3. 对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企业的环保设施,减免国定资产占用费。

  1. 利润留成

利润留成是常用的鼓励措施之一。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企业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的产品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企业与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投资治理“三废”的产品利润,主要留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提留比例不得超过 30%,利润只能提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1. 贷款优惠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

  1. 价格优惠

我国规定了对综合利用“三废”亏损的产品,可定期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对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的产品给予价格政策上的照顾。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合理的价格政策。

  1. 折旧照顾

对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1. 设综合利用奖

综合利用奖是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在当年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该项目利润中列支,比例不得超过 10

%,该奖于 1987 年开设。

另外,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达到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排污费的 80%追回给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这项制度的实施,触及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促使企业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抓污染防治,调动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实践证明, 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经济鼓励政策与经济刺激手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已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所决定,在现存的政策中奖励仅限于“综合利用”,并且对综合利用的奖励,有些措施规定的很原则、笼统, 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给执行上带来了不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