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济鼓励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经济、行政与法律是搞好环境管理的三个重要手段,它们之间的作用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其中经济手段对于调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更为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尤为重要。

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外乎表现在两方面,即积极措施和消极措施:对那些为环境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鼓励;对那些实施了导致环境质量状况恶化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惩罚,必要的行政制裁,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目前国际上各国对环境管理采取经济手段的主要内容。

奖惩结合,奖罚分明应是经济手段最佳利用的体现,在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各国的情况不太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注重经济惩罚的作用,在制定政策和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惩罚的条例,而对经济鼓励的规定则不多见,只对个别的环境因素的保护与综合利用做了政策性规定,多是采用财政援助、税收等优惠政策,以此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这在实践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东欧各国,如前苏联、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 特别重视惩罚,很少涉及到奖励或补贴照顾。

在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基点是放在强化管理上,充分发挥行政、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和措施作用。经济奖惩手段在我国环境政策和立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完善,收到了一定的环境效益。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吸取和总结国内外的经验,使经济鼓励政策或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以实现促进防治污染技术的发展,减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