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开展环境外交基本点的研究

(一)环境外交与国家主权的分歧

  1. 关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分歧

全球环境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和国家的主权问题相连系。环境外交活动的开展,难度越来越大。

按照国际法对主权的传统定义,主权是对外关系上的独立权和对内关系上的统治权的紧密结合。统治权意味着对国家疆域内一切领土、领空、领水的自然物的绝对管理。而独立权更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所有物及行为的绝对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实体的控制。因此,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一国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也就完全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了。

然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理由是,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实体,它并不以行政疆界为限,只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在空间上表现为连续性、互动性。自然反馈、物质循环、能量流动都是全球性的,因而在事实上也为世界所共享,如空气、水、阳光等。也正因为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连续体(食物链表明一地吸收的成分几个月之后便会在数千公里之外显现出来),使得环境污染具有了扩散性、跨疆域性。一个环节发生污染,必然波及整个全球生态系统。这就是说生态危机同样是不能划界限的,是全球性的。基于这两方面的认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责任国际化的论点提出来了。这一论点有两重含义:一是环境保护国际化,全球都有权干预、监督一国内部的环境保护行为。而一国的环境保护行为也应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对全球负责;二是资源利用中的国际责任,一国在开发利用本国境内资源的同时,也要对全球环境负责,不能由于本身的资源利用而影响他国的资源利用和全球的生态平衡。照此论断,全球各国也就有责任和权力去监督别国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确保其不对全球造成负影响。这就意味着对某部分资源和环境的控制管理不仅仅是所在国的责任。显然,这种环保领域的国家义务和国际干预动摇了传统的主权观。

应当指出,持有此种观点的多是一些发达工业化国家。由于他们本身名财两得的现存地位是两个世纪以来在进行商业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同时,通过对环境的恣意破坏而获得的。因此,尽管可能提出这一观点是看到生态危机对人类的重大威胁,是出于一种全球意识。但仅因这个新观点出自他们之口, 很大程度上被发展中国家认为是富国害怕世界范围的环境破坏会对其造成危害,便在国际会议上摆出一副保卫世界资源使之免遭危害的高尚卫士姿态, 这其实是一个自谋私利而非真正谋求全球利益的举动。也正是由于该观点动摇了传统主权观,而被发展中国家看作是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问题来控制他们的自然资源,企图侵犯他们的主权。有关此类争论的现实例子不在少数。

里约环发大会上,南北方国家就制定《森林未来公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施加压力,让其承担保护森林的义务。他们认为森林是生物种的宝库,是新药和食品的丰富来源,是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的强大吸收剂,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森林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而拥有大面积森林的南方国家则对此持有异议。拉美代表称:发展中国家在自己国土上拥有广阔和茂密的森林,意味着土质优良的耕地,免费的燃料来源和

出口收入来源,所以不打算把森林的未来国际化。森林是贫穷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国在使用自己森林资源以寻求发展和克服贫困方面拥有主权。印度森林部长更直截了当地表示反对把森林“全球化”,认为在森林资源问题上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使签约国承担了法律责任,从长远讲会限制其对森林特别是对木材和其它林产品贸易的国家主权。最终,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会议只通过了一项没有约束力的《关于森林保护原则的声明》。但是,这场争论激起的对传统主权观的震荡余波迄今犹在。

  1. 国际环境合作与发展权的分歧

按照多数国家接受的观点,发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权的延伸,是指一国对本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拥有绝对的自由权。然而,通过考察现代发达国家通过不顾环境破坏后果的工业化阶段发展

起来后,再解决环境问题所付出的重大代价这一事实,不难得出结论: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先污染后治理,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强调环境保护与发展同步协调进步。为了用环境政策来指导经济发展,实行环境管理、保护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适当政策,避免工业性活动破坏大自然, 有必要在国际上实行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确立完备的国际环境法,使监督行动有据可依且具约束力。日本前首相宫泽喜一就曾提出所谓《地球环境基本法》的构想方案。此类法律的主体不仅包括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社会团体。因为现实中个人、法人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国际经济活动所带来的跨国、国际环境生态问题大量存在。这显然与一国对内的绝对统治权有抵触。

其次,建立相应的高级监督机构,以确保环境保护与发展同步的原则顺利执行。英国环境大臣在环发大会上就提出了一个称为“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机构方案,设想该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相仿并像人权委员会一样可以使用同等的压力和舆论,使各国不得不实施与环境保护相吻合的政策。该委员会将被赋予广泛的使命,有权检查各国政府的环保工作。它没有强制实施的权力,但一般认为人权委员会的经验表明,各国政府对舆论批评非常敏感,可能会被迫相应改变政策。这两项措施的实质就是以国际标准对一国的发展政策进行衡量、评判,迫使其接受这一标准,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国家发展主权的冲击。

此外,通过有条件的发放国际援助资金来引导、控制受援国的环境行为和发展战略,把一切新的援助和投资的基础变成对环境的责任,这也被认为是协调全球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然而,这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受援国经济活动的变相控制和管理,又同国家的发展主权不相符。

在《气候变化公约》的拟议中就有如此问题。条约要求森林资源禀赋高的国家不再滥伐热带雨林,以维持温室气体的吸收源,保持生态平衡。而多数南方国家摆脱贫困的唯一途径是尽一切可能利用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要以抑制经济发展来从事环保,无异于划地为牢自限发展,意味着发展主权的丧失。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居民消费的自然资源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以森林资源消耗为例,富国消费原木占世界的 46%,板材占 78%。故对全球环境退化负有重大责任。条约认为大量耗费资源的经济活动方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价值体系不能成为持续发展的基础,现存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到长期保障后代的生活基础,因而要求稳定这些国家的经

济增长、降低其消费水平,以减少消耗。这也就意味着改变居民的举止行为和消费习惯,因而也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称自主决定消费方式的权利被削弱了。石油输出国家也认为,这一条约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歧视石油国家,形成对他们发展权的间接冲击。因为降低碳氢化合物排放量的主要措施就是根本改变能源利用结构,大力开发新能源(核能、太阳能等)而限制传统石油能源的使用量,这将大大影响到石油产业的发展前途,而这些国家的经济命运正是维系于石油。

  1.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与主权绝对性的分歧

围绕《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公约》,一些能源消耗和有害物排放大大超标的国家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规定会给工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因而多方反对阻挠公约的通过。为此,一种折衷观点应运而生,认为环境是全世界的公共财产,各国都有废气排放权。欧共体就积极支持这一方案,声称到 2000

年时的废气排放量应控制在 1990 年时水平,并表示欧共体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达到这一目标,即让废气排放量低的德国与排放量高的西班牙、葡萄牙之间相互抵消,以实现欧共体在整体上不超标。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排放权交易, 其基础就是否认主权的绝对性,而将主权机动化,进行主权的有偿让渡。

围绕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领域的主权让渡,还衍生了其它问题。一是在保护本国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同时,利用资金优势滥用别国资源;二是污染转嫁,即利用利润引诱将“肮脏”产业转移到别国,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核废料)有偿转运到别国掩埋。这种种活动中,跨国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跨国公司投资的大部分无疑是与枯竭性资源的大幅度破坏和生态系统不应有的损害有着联系,何况跨国公司本身就是对传统主权观的一个重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