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物最小化

根据 WDPCL,所有废物被分为两类:一般废物(GW,主要来自日常生活) 和工业废物(IW)。

来自家庭和办公室的一般废物的数量自 1985 年以来每年增加 3%~4

%,1988 年达到 4839 万吨[大约 1 公斤/(人·天)]。这种趋势在大城市表现尤为突出,其年增长率是 6%~8%,特别是纸、塑料和庞大废物的增长率更为明显。1985 年工业废物产生最大约是 3.12 亿吨,其中来自建筑项目的废物与水供给和污水系统的污泥呈高增长率。

在 1988 年排放的所有一般废物中,有 73%焚烧或碾碎后在掩埋场进行最终处置,23%直接进行土地掩埋,其余部分在堆肥厂和其它设施处进行处理。在排放的所有生活废物中仅有 1%被拣选并循环利用。市政当局鼓励拣选的废物有 683 种,大约占总数(3246 种)的 20%。对工业废物来讲,在1985 年,总排放量的 30%用焚烧或碾碎的方法加以处理,41%循环利用。而

循环利用的比例低于 1980 年的数字。这是因为工业废物通过中间过程中是在数量上有所减少,而种类却在增加,而且也很少重复利用,如来自建筑业的废物。

关于废物的重复利用在日本还未高度开发,因为可循环利用资源市场与由一次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市场相比很小,很有限而且市场很萧条。为此,对WDPCL 作了如下修改:

·根据地方政府废物最小化措施,人们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废物适当处理措施(包括废物最小化),商业部门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对大城市的一般废物处理厂,不仅要规定其废物产生和处理的大致量, 同时要指定其废物排放控制和各种废物分类的措施,以便拣选和收集。

·在各市政当局,市长命令产生大量一般废物的土地和建筑物拥有者准备一份使废物最小化的计划。

·各市政当局要成立一个董事会和私人委员会,以促进废物最小化。

·市政当局要规定一般废物处理费用,考虑到它是否按大块废物被分类, 或它是否在市政级水平上难于适当处理,或它是否由商业活动产生。

·县级政府的工业废物计划中不仅要指出估计的工业废物量,同时要指出废物最小化措施。

·县级政府要命令产生大量工业废物的商业部门准备确保对废物进行正确处理的计划。

·废物再生部门向县级政府申请注册。市政当局向已注册的公司申请废物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