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环境管理

  1. 日本环境行政体系

日本有关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二次大战后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经济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公害性事件,以致于在许多地区严重威胁到居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在饱尝公害之苦后,日本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在法律、行政、地方法规等多方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体系。以前日本的环境行政一直由厚生省兼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日本于 1971 年设立阁僚级管理环境问题的专门机构——环境厅,并逐步建立起了以环境厅为核心的日本环境行政体系。

除环境厅外,日本还有其他 19 个阁僚级省厅中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环境事务的部门,在 47 个都道府县、12 个大市、85 个政令市(包括特别区)设立了行政机关,形成了完整的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组织体系。

日本的环境行政基本上是以 1967 年颁布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与 1972 年颁布的“自然环境保护法”为法律依据展开的。并在这两项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健全、完善的两大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各地方自治体还制订了多种多样的公害防治协定作为补充。

  1. 日本环境行政的主要内容与重点日本环境行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环境基本法案,为在国会通过这项法案作准备;

  2. 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防范于未然,积极在全国范围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 以地区为根本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4)继续推进公害防治计划;

  1. 推进有关尖端技术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研究、推行有关化学物质的安全性的政策、措施;

  3. 研究、推行在土地利用方面的环境保护对策,开展对已污染土地的修复对策的研究;

  4. 积极推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广告、宣传、教育活动;

    (9)积极促进全球性有关地球环境的国际合作发展。 日本环境保护有三大重点:

(1)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2)水质污染的防治对策; (3)产业废弃物的处理对策。

  1. 日本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作用

日本认为,环境问题是不能靠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解决的。在这一问题上, 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的。迄今,日本环境保护事业所取得的成绩中,日本政府发挥了重大作用。从早期的“工厂法”等有关公害问题法规的制定,到“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出台,日本政府逐步推出一整套体系化的环境对策。在法律基础上的各种环境保护法令的制定,各项法律、法令的执行及措施,民间环境保护活动所必需的而又无力解决的设施的建设、管理,公共环保事业的推进,基础性调查研究和技术开发等,都由日本政府出资或出面协调解决。此外,有关公害受害的赔偿,公害纠纷的调停、解决,污染原因的民事责任追究,对公害受害者的公正的救济等也由政

府部门负责管理。政府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利用向公众公布环境形势、促进环境教育等手段,启发各阶层国民的环境意识,促进民间环保团体的建立和开展活动。其中,基础性的调查研究和对环境的行政监察占了很大比例。

日本政府还承担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中多边、双边政府间合作事宜和推动民间国际合作活动发展的工作。

日本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经费亦逐年增加,1993 年有关环境保护的预算达到 1.73 万亿日元,比 1992 年增加了 11%。其他财政投资融资对象机构的

有关公害对策的费用达到 2.48 亿日元,比 1992 年增加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