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保护
商标是被制造者和销售商用来标明其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的名称、图案或标记,具有专利的性质,必须在每个国家登记注册才能得到保护。商标取得专用权后,他人不得仿冒,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商品也不得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各国对商标权的有效期规定不一,最长为 20 年,最短 5 年,一
般为 10 年至 15 年。有效期满后,可继续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④(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一国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规定。它规定,缔约国的任何公民,或在缔约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人,先在该国国家机关取得商标注册,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他国家如果在一年内不提出拒绝保护的声明,商标即具有在各该国注册的法律效力,但商标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绝大多数国家,第一个登记商标的人被认为是它的法定所有者。可是, 有些企业会发现,它的商标已经被有的并不打算用这种商标生产和制造产品的人在国外目标国家注了册。这时,企业必须要么从那个法定所有者处购买自己的商标,要么使用新商标,否则,就只能呆在该国之外。为了抢在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的前面,企业应该提前在它可能进入的所有国家登记自己的商标,而不论他是准备向目标国授权、出口或投资。
由于商标法管理不严,法律程序的冗赘和不恰当的处罚等原因,即使商标经过正当的注册,企业要想保护其商标不受侵权在许多国家是很困难的,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意大利、台湾、香港、韩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伪造者们生产了他们的自己约翰·贝格(John Begg)威士忌、轩尼诗(Hennessey) 白兰地、戴奥和卡丁(Diorand Cardin)式的服饰、标马(Puma)运动鞋、邓禄普(Dunlop)网球鞋、萨姆索奈特(Samsonite)皮箱,甚至可口可乐。美国电话电报公司 1983 年在拉斯维加斯贸易展览会上展示了新的电话设计,但在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还没能制造这种新电话之前,台湾的企业就已经复制、生产并出售了它。美国通用食品公司与天津长城食品厂于 1985 年成立的中美合资天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优质速溶橙汁饮品,使用注册了的“TANG”英文商标和“果珍”中文商标(中文商标于 1989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注册),但中文商标就被国内广东、上海、江苏等地一些企业仿冒。
作为企业而言,对于商标的保护除了依靠政府,还要依靠自己对可疑的伪造者进行追踪并向法院上诉。当然,这要花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