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跨国经营与跨国公司
跨国经营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早已存在,至少在上个世纪 60 年代,西方国家的少数企业就已在海外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从事较高阶段的跨国经营活动。例如,1865 年,德国的弗里德里克一拜尔化学公司在美国纽约州的奥尔班尼开设了一家制造苯胺的工厂。1866 年,瑞典制造甘油炸药的阿弗列一诺贝尔公司在德国汉堡开设了炸药厂。
1867 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在英国的格拉斯哥建立了缝纫机装配厂。对于在海外有一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冠之以什么名称并加以界定,一直是学术界、企业界、政府部门和有关国际机构煞费苦心的事情。其难处在于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这类企业与传统的国内经营企业的区别。确定合适的名称并加以界定,不仅对于跨国经营领域的研究相当重要,而且对企业管理和企业的地位(如税收地位与经济影响)也十分重要。
现在,普遍使用的名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缩写为 MNE);一个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缩写为 TNC)。前一个名称多采用弗能的定义,后一个则采用联合国的有关定义。
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弗能(Raymond Vernon)认为,“多国企业是由共同所有权纽带所联成一体并具有共同管理策略的一群不同国箔的公司。”③ 弗能本人在以后的著述(包括与他人的合著)中,对多国企业的定义作了某些补充。结合其前后的论述来看,他认为多国企业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由母公司和一些不同国籍的子公司所组成,共同所有权成为其相互联系的纽带;
第二,它们依赖共同的资源组合,如货币和信用、信息和系统、以及专利和商标等;
第三,它们受控于某个共同的战略。
1973 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织提出了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多国公司是这样的企业,其拥有或控制以境外为基地的生产或服务机构。这种企业并不总是股份公司或私人公司,它也可以是合作社或国家所有的实体。” 在 1974 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 57 次会议上,一位拉丁美洲国家代表指出, “多国公司”的名称曾被用来指在安第斯条约国家里,由两个或儿个国家共同创办和经营的公司,这些公司不同于以一国为基地从事国外经营的企业, 因此建议后者叫“跨国公司”,以示两者的区别。经讨论,采纳了这个意见。从此以后,联合国出版的书刊中,都统一使用“跨国公司”名称。
在 1980 年 5 月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第六次会议上,大家对跨国公司定义进一步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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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那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个经营部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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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因而具有共同的政策,这些政策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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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也分担责任。
在本书中,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结合参考以上两种定义, 联系到本书的目的,将跨国公司定义为:跨国公司是集阶注企业,它拥有由在一些国家的分支机构(主要形式为子公司和分公司)所构成的联属网络; 这些机构的经理们以全球作为其经营舞台,因而以有助于实现其总体目标的各种方式来获取、分配和转化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技能和企业家素质等生产要素;这种企业也许并不采取公司组织形式。
从以上有关跨国经营和跨国公司的定义的论述可以看出,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完全是跨国公司,只有当它们在海外拥有了部分分支企业后才属跨国公司。在此之前,它们所进行的跨国经营如果逐渐扩大,就表明它们正在向跨国公司迈近。
③ RaymOnd Vetnon,“Economic Sovereignty at Bay”,Foreign Affairs,Vo1.7,no。 1(October 1968),
P.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