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合资经营的因素

合资经营作为与独资经营相对的海外企业股权参与形式,其选择条件在诸多方面刚好与独资经营相反。

第一,东道国有关法令规定。如前所述,就总体情况而言,发达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限制较少,使企业的股权选择余地大;相反,发展中国家对股权的限制相对较多,这也就限定了企业股权选择范围。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外资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 因而外国投资者在法令所限制的行业或领域设立企业时,就得依照当地法律与政策规定,选择合资经营。

第二,需要取得当地重要原料与资源。如果企业的关键原料生产于某一国家,特别是该项原料稀少,或者在世界市场上价格高昂,企业往往希望前去设立企业,控制原料来源,或者至少使原料来源置于其支配之下,以保证原料来源的长期稳定性,或消除中间商的盘剥。如果原料在制成品价格中占有较高的百分比,东道国既易取得该项原料,又接近产品消费市场,那么企业前去投资设厂,就地加工,就可省去原来未经加工原料的出口税、中间商费用以及笨重货物的高额运输费用。

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材料相对于成品价格偏低,外资企业对原材料的生产和使用往往易与东道国发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既是世界上原料和资源比较丰裕的地区,也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原材料产业在国民经济在具有战略性的地位,外资企业涉足这些领域,或者大量使用当地原料与资源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而当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当地企业的重要原料与资源时,往往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

第三,需借助当地企业的协助来进入和扩大当地市场。在一般情况下, 由于东道国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特性、经营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与本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企业是第一次进入,则面临一个很陌

生的环境,往往很需要取得当地企业的合作。外国企业以技术与管理优势见长,而东道国合伙人则能提供地利与人和方面的帮助。(1)当地企业对当地环境十分熟悉,外国投资者能借之迅速熟悉环境,排除语言、文字、民族心理等方面的障碍;(2)可以惜用当地企业原已建立的销售渠道与商业联系网络,获得外部协作。在许多情况下,当地合伙人能打通关节和官僚主义障碍, 这些往往是外国投资者感到头疼而又无能为力之处。当地合伙人能通过找适当的人办适当的事,获得进口、外汇、工厂扩大、供水供电等等方面的重要许可;(3)利用当地企业的资信地位,取得资金筹措与融通上的便利;(4) 由于有当地企业参股合作,可避免一些国家对内外资企业政策上的差异,同时减少企业被征用或没收的危险。

第四,企业本身存在资本与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企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想进入更多的海外市场,合资经营比独资经营更为便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大企业有资本却缺乏先进的技术与高水平的管理技能,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经营,以专利和技术折资入股,则不需要企业投入任何货币资本,或者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货币资本,却取得了更多的股权。

有些项目往往需要巨额投资,超出了一般企业的资金负担能力或风险承受能力。例如,开发加拿大的油沙矿与开发喷气式飞机的第二代产品这两个项目就是如此。这时,合资经营就顺理成章了。

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合资企业的动力也来自同行业的两家小公司需要联合起来与比它们大得多的竞争对于在经济规模上抗衡。于是,两家计算机工厂一组成了一个合资企业来生产外国设备,这样就可以集中研究与开发费用,并降低各种财务开支。汽车制造公司建立发动机与传动部件的合资企业来扩大经营规模,如果不进行合资经营,单独哪一方也达不到如此规模。菲亚特公司的董事长基比尼·安格里曾指出:“今后几年,许多欧洲国家汽车制造业的零部件制造业务将联合起来,但仍然保持原来各自的商标和销售机构。”基于类似的想法,法国的大汽车制造商雷诺汽车公司(Regie Nationale des Usines Renault)与瑞典汽车巨头沃尔沃汽车公司(Volvo Aktiebolaget)于 1993 年进行换股合资,组成雷诺—沃尔沃集团。

第五,母公司对于公司控制要求不高,也不想独吞利润。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全盘运转的能力较差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合资经营;二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司不担心或音不在意母于公司在利益分配、市场分割、人事管理、成长战略等方面的不协调,也往往选择合资经营。

此外,合资经营还是网络关键人才的手段。第一流的管理人才在世界各地都缺乏。在发展中国家情形尤甚。获得谙悉当地环境第一流管理人才的唯一途径是与当地经营得法的企业进行合资经营。

在一些国家,政府往往是某种产品的大宗买主。然而,政府可能只向当地企业订货。与当地企业合资有可能使该企业归于当地企业之列,从而创造向当地政府出售产品的机会。

在发展中国家也不乏这样的情形,一些特殊问题迫使外国公司与当地企业合资经营。例如,一家计划在某国设立制造企业的外国公司发现强有力的同行企业也在试图得到当地政府的许可,在那里设立工厂,生产与本公司计划生产的相同的产品,而当地政府的许可批准期限就要截止了,因此,被迫寻找一家当地企业作合伙人,以抢先获得生产许可。

“换手挠痒”也是企业选择合资经营的因素之一。例如,发展中国家往

往对外资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这时,两个对外资企业有优惠条件的国家的两家企业就有可能互相到对方国家联手举办合资企业, 利用名义上的合资来钻政策优惠的空子。

美国研究跨国经营的学者史多福(John M. stopford)和小威尔斯曾对美国最大的 155 家在海外有分支企业的公司进行调查,基于经理们的问卷答案得出合资经营的主要长处依次为:

①利于熟悉当地经济、政治与风俗习惯;

②迅速进入当地;

③获得经理人才;

④产品易于就地销售;

⑤获得市场营销人才;

⑥获得当地资本;

⑦获得当地原料;

⑧获得有经验的生产人员、研究与开发力量或其他技能;

⑨在别处生产的产品易于在此销售。②

弗兰科(Lawrence G. Franko)也采用同样的调查方法进行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十分接近,只是还指出了一条:合资经营能更好地进入独资子公司无法进入的市场。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