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控制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拥有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的情况下,对合资企业进行有效控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少相对容易。因此,在东道国法律所允许且自身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拥有合资企业多数股权,则可以为将来对合资企业进行有效控制提供前提条件。
但是,如果是限于自身财力而难以拥有多数股权,则需要在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上做文章。
办法之一是在合资企业中纳入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合伙人。这样,由于当地股权的分散,形成外国公司股权占相对多数的局面。当然,这样做有可能带来后续经营中多头扯皮的现象,这就需要尽可能选择某个不愿或不可能对企业生产与经营进行更多干预的法人作为辅助性的合伙人。
办法之二是在合资企业中纳入当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作合资者,甚至让它们拥有多数股权。金融机构对合资企业的日常管理通常没有多少兴趣,这样,就保证了外方公司对合资企业的控制。
办法之三是在合资企业中纳入与本公司关系密切甚至与本公司有联属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外方合伙人。这样,本公司对合资企业的控制由于有其他合伙人的支持而得到加强。
办法之四是在当地股票市场上卖出足够的股票,以防止在有两个或多个当地合伙人的情况下它们结帮行动。这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很有效,因为股民们通常没有多大兴趣去管理合资企业。这样,即使本公司在合资中只拥有少数股权,也依然能对之行使有效控制。当然,这样的合资企业必须是达到一定规模的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