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法四例”介绍

春秋时期,孔丘在整理六经的过程中,已经遇到校勘的问题,但校勘成为一门学问,是从西汉刘向父子校书开始的,唐、宋时也有多人从事过这项工作,并取得不少成绩,清代初期,由于统治者大兴文字狱,知识分子的思想遭到禁锢,一部分学者便把精力集中到钻研书本上来。乾、嘉之际,考据学大为兴盛,范围也从经学的训诂扩大到历史、地理、典章制度的考证,为古籍的校勘做出了很大贡献。

关于他们具体进行校勘的方法,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十四章中已归纳为四种,但所述不十分清晰,且有值得讨论之处。近人陈垣校补《元典章》,并著《元典章校补释例》六卷,其中提出的《校法四例》, 甚为精到,现节录出来供参考。

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

二为本校法。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 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予于《元典章》,曾以纲目校目录,以目录校书, 以书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节目讹误者若干条。至于字句之间,则循览上下文义,近而数叶,远而数卷,属词比事,■牾自见,不必尽据异本也。

三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 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

四为理校法。段玉裁曰:“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 所谓理校法也,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

所举四种校法中,第一、第二是以本书之不同版本或从本书内部进行校勘, 故有人称之为“内校法”或“内考证”;第三种是以本书外的记载作为依据来进行校勘的,有人就称之为“外校法”或“外考证”;至于第四种,则是在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判明正误时,便根据本书上下文及当时史实的各种例证来进行考核,以求得可信材料的一种方法,因此,它是结合内校、外校为一体的校勘法。

前人的校勘方法归结起来就那么几种,看上去似乎简单,但实际应用起来却并不容易。钱玄同曾说过:“明异同,辩是非,此考据学之能事也。” 明异同并不难,难的是后者,所以陈垣提的是:“此法须通识为之。”事实上也正是这样,要搞好理校,首先得了解作者所处时代的文风,这就不是短时间所能做到的;其次,必须透熟本书,从书中较完整的段落以推知此书著述的体例,还得从书内使用的文词、句法、语气等捉摸出作者行文的规律, 如果作者有其他著作的,还可以得到点滴启示,如果仅此一书,就势必只能

从这残页断简里去寻觅了。此外,数术历算、天文地理的知识都得具备一些, 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以郦道元《水经注》为例,原本《经》、《注》混淆不清,不可卒读,多年来,清人戴东原反复玩味原书,终于探索出区别《经》、

《注》的三条公例,即:“一、《经》文首云某水所出,以下不更举水名;

《注》则详及所纳群水,更端屡举。二、各水所经州县,《经》但云某县;

《注》则年代既更,旧县或湮或转,故常称末故城。三、《经》例云‘过’,

《注》例云‘迳’。”(见段玉裁:《戴东原年谱》。)由是校正了原书, 为后人提供了莫大方便。

在史料的鉴别与考订方面,清代学者的贡献是巨大的。通过他们的努力, 许多错乱不堪的古书基本能读了,许多不易弄懂的古籍也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解释,揭露出大批伪书,批判了许多伪史。但是,他们的工作往往局限于考据,认为“考据之外无学问”,这样,他们便把考据学孤立于历史研究之外,把理论思维开始的地方当做学术研究的终点,其结果必然是阻碍了历史研究的发展,这是十分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