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同化和民族的融合与消亡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发展规律的理论指出,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不会永恒存在,最终一定要走向融合与消亡。民族的消亡是和民族的融合相联系的;不同民族一旦真正实现了融合,也就是民族消亡的开始。这是未来共产主义世界的事情。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的主要是民族同化。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是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民族融合可以理解为不同民族互相渗透。甲中有乙,乙中有甲,甲和乙中有丙,丙中也有甲、乙的成分⋯⋯, 民族界限逐渐磨灭,不但各民族间的差别消失了,连民族这一社会范畴也根本不存在,所有民族都走向消亡了。同化则不是这样。同化“照字面讲就是同类化,一律化”,“即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的问题。”①不是某个民族同化另一个民族,就是它同化于另一个民族。因此,同化只是个别民族的消失,各民族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消灭,民族这一历史范畴依然存在。在阶级社会中,只有民族同化,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可能有民族融合。
马克思列宁主义对民族同化问题一向有自己的科学理论。它不是在原则上否定民族同化,而是认为必须对同化作具体分析,区别两种根本不同的情况: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列宁说:无产阶级“欢迎民族的任何同化,只要它不是借助于暴力或特权进行的。”②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的分界线,主要就在于是否凭借政治暴力和民族特权。
强迫同化是凭借政治暴力与民族特权进行的。它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也是民族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压迫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各方面,对被压迫民族实行歧视、压制和迫害,把自己的语言、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强加于被压迫民族,目的是磨灭、铲除后者的民族特性,直至使后
① 《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列宁全集》第 23 卷,第 54 页。
①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第 20 卷,第 9 页。
② 同上书,第 18 页。
者不再作为一个民族存在。统治民族、剥削阶级所奉行的这种强迫同化政策, 造成民族隔阂、对抗和冲突,毒化民族关系,加深民族壁垒,是妨碍民族接近,阻碍历史进步的。因此这种“同化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库中绝对不容许有的。”③实际上,由于“民族和民族语言的特点是具有非常的稳定性以及对同化政策的巨大抗拒力”①,除个别民族可能丧失部分或大部分民族特征外,一般说来强迫同化政策是行不通的;要用暴力去铲除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消灭整个民族是根本不可能的。许多历史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列宁主义赞同和欢迎民族间的自然同化。列宁说:“无产阶级不能赞同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相反地,它赞同一切帮助消除民族差别、打破民族壁垒的东西,赞同一切促使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和促使各民族溶合的东西。”②不同民族长期共处,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展落后的民族,逐渐为发展先进的民族所同化,逐渐丧失自己的民族特性,成为先进民族中的一部分,也就是变成了另一个民族。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发展落后的民族接受先进民族的经济文化;但发展落后的民族中某些进步、合理、有益的东西,也能给先进民族以影响,被后者吸收并加以改造和提高。这种同化,不是凭借政治暴力和民族特权造成的,而是在不同民族之间自然发生的,它有利于民族接近、走向融合和历史进步,因而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二十世纪初,列宁以美国为例,指出民族同化过程正以巨大规模进行,“纽约州好象是一个碾碎民族差别的大磨坊”;并且肯定:“谁没有陷入民族主义偏见的泥坑,谁就不能不看到资本主义同化民族的这一过程包含着极大的历史进步作用”。③显然,列宁在这里所指的是自然同化。
历史上落后民族以武力征服先进的民族而结果却被后者所同化,也属于自然同化现象。马克思在论述中世纪在印度发生的情况时指出:“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不久就被当地居民同化了。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①恩格斯也论述说:“⋯⋯在长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②历史上一切自然同化现象的发生,正如恩格斯所提示的,其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是经济力量起决定作用。
民族间的自然同化,是在历史上常见的、不可避免的、进步的现象。它和民族融合有些类似或接近。可以说,自然同化是民族融合的初级阶段,是走向民族融合的渐进过程或最终发生质变的量变过程。但是,自然同化还只是个别民族的消失,并不能导致各民族的融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方面科学地论证了民族融合的必然性,同时又指出了民族融合的长期性。列宁说:“人类只有经过一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
③ 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斯大林全集》第 11 卷,第 299 页。
① 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斯大林全集》第 11 卷,第 299 页。
② 《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第 20 卷,第 18—19 页。
③ 同上书。第 12 页。
① 《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70 页。
②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222 页。
时期,才能达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③列宁强调指出,各个民族和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别,“就在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以后,也还要保留一个很长很长的时期”①。民族差别和国家差别存在的长期性,也就决定了民族融合的长期性;而民族由融合走向消亡,也必将远远迟于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概括地说,民族不是被“废除”的,而是缓缓地自行消亡的,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民族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和结论。
在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奉行的原则,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使每一个民族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为民族的最终融合与消亡创造条件。毫无疑问,各民族的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各民族的逐渐融合,必将意味着差别性在最大限度上的缩小,共同性在最大限度上的增长,然而也不会是任何差别都不存在,只能是重大差别的消失。可以断言,逐渐融合为一体的各个民族,还将保留自己某些原有的健康的、有意义有价值的特点而使人类社会生活绚丽多彩。
③ 《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全集》第 22 卷,第 141 页。
① 《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全集》第 31 卷,第 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