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是国内问题,但战争应有是非之分

“我们的国家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在古代又是不完全统一的,甚至各民族彼此作战,不是你侵犯我,就是我侵犯你。民族间的互相侵犯,在我国的历史记载上是很多的。在各民族互相侵犯中,如果算总账, 汉族侵犯兄弟民族的次数多、时间长。虽然历史上汉族也被一些兄弟民族多次侵犯过,被统治的时间也不算短,如:北朝、辽、金、元、清。但从整个历史来看,还是汉族侵犯兄弟民族的时候多。”①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民族之间不仅存在着偏见、歧视、隔阂和矛盾,而且经常发生战争。如秦、汉与匈奴之间;晋与匈奴、羯、氐、羌、鲜卑之间; 北魏与柔然之间;隋唐与突厥之间;宋与契丹、女真、西夏、蒙古之间;明与瓦刺之间;清与准噶尔之间,都曾有过民族战争。一些战争发生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也有一些是发生于各少数民族之间。在阶级社会中,不同民族之间发生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民族矛盾激化的表现和最高发展形式, 同时也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与制约。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犹如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一样,是一国之内的问题,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问题;交战双方没有“内”“外”之别,但是战争应当有是非之分。

民族战争和民族政权分不开,都是在一定的政权名义下进行的。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民族的统治阶级,都曾以自己为主体,在一个多民族的大国的范围内,或者建立过全国性的政权,或者建立过地区性、局部性的政权。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地区性、局部性政权,尽管在一定时间内形成了分裂局面, 但都是存在于多民族的封建大国疆域内的政权,不应称作“异国”。这些政权,或者利用中央王朝敕封的爵位和官号扩充势力,或以得到中央王朝的册封、诰命、印绶作为行使其统治权的合法依据,并且在割据一方时仍然接受敕封,在政治上对中央王朝保持一定的隶属关系,在经济上保持贡纳和互市, 不但没有割断联系,而且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在这些政权中,有的不论其主观力量如何,常以统一全国为己任; 中国史籍也从未把它们视为化外之民,看成是中国以外的一部分。一些少数

①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1979 年 12 月 31 日。

民族建立的这种地区性、局部性政权,发展到一定时候,由于不同原因退出历史舞台,多民族的封建大国又复归于统一。

根据上述情况,应当肯定,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民族政权和统治集团之间所进行的战争,都是国内战争,是在一个多民族的封建大国范围内发生的; 交战双方虽互称敌我并有是非之分,但在评判是非时,不宜使甩“侵略”与“反侵略”、“爱国主义”与“卖国主义”以及“亡国”等等提法。所谓应有是非之分,就是说,战争应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