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划分的原则

部门划分应遵循分工原理。分工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组织机构越是能够反映为达到组织目标所必要的任务或工作,以及有助于它们的协调,所确定的各种职务越是适合于承担这些职务的人的能力和动机,就越是一个有效能和有效率的机构。具体原则如下。

(一)力求维持最少部门。组织结构是由管理层次、部门结合而成的。组织结构要求精简,部门必须力求量少。但这是以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为前提的。现实中大概是出于美学和控制方面的理由,常常有些主管者坚持在组织机构第一级以下的一切部门,都要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划分业务工作,建立在组织结构中各级平衡并以连续性和对等性为特征的刻板结构。这是对部门划分的误解,建立机构的目的不是供人欣赏,也不是控制,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目标。

(二)组织机构应具有弹性。划分部门应随业务的需要而增减。在一定时期划分的部门,没有“永久”性的“商标”,其增设和撤销应随业务工作而定。可设立临时部门或工作组来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

(三)确保目标的实现。必要的职能均应具备,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在企业中,其主要职能是生产、销售和财务等,在医院里,主要职能是医疗服务等,像此类的职能都必须要有相应的部门。当某一个职能与两个以上部门有关联时,应将每一部门所负责的部分,加以明确规定。

(四)各部门职务的指派应达到平衡,避免忙闲不均,工作量分摊不均。

(五)检查职务与业务部门分设。考核和检查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应隶属于受其检查评价的部门,这样就可以避免检查人员的“偏心”,真正发挥检查职务的作用。

总之,部门的划分,解决了因管理宽度的限制而约束组织规模扩大的问题,同时把业务工作安排到各个部门中去,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由于业务工作的划分难以避免地带来部门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在划分部门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