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结构的概念
一、授权
(一)什么是授权。所谓授权(Delegation of Authority)就是指上级委授给下属一定的权力,使下属在一定的监督之下,有相当的自主权和行动权。授权者对于被授权者有指挥和监督之权,被授权者对授权者负有报告及完成任务的责任。
授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确定预期的成果、委派任务、授予实现这些任务所需的职权,以及行使职责使下属实现这些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 目标管理就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按照这种管理方法,各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都应有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目标。目标制定后,上级即根据目标内容对下级授予包括用人、用钱、对外交涉等权力,使下级能运用这些权力尽力完成所定的目标。上级只用目标管理下级,在期限内或到期限后,用这些目标对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授权并不意味着授责。授权只是把一部分权力分散给下属,而不是把与“权”同时存在的“责”分散下去。换言之,当一级主管把某几种决策权授给二级部属时,虽然二级部属因而获得该决策权,但一级主管仍然负有相同的责任。例如,一个防疫站长,当他所属的某科室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时,即使该科长觉得自己应负完全责任,但该站长还是避免不了要最后负责。
授权有它特定的含义,应注意区别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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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同于代理职务。代理职务是在某一时期,依法或受命代替某人执行其任务,代理期间相当于该职,是平级关系,而不是上级授权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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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同于助理或秘书职务。助理或秘书只帮助主管工作,而不承担责任,授权的主管依然应负担全责。在授权中,被授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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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同于分工。分工是在一个集体内,由各个成员按其分工各负其责,彼此之间无隶属关系;而授权则是授权者和被授权者有上、下之间的监督和报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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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同于分权。授权主要是指权力的授予和责任的建立,它仅指上、下级之间短期的权责授予关系;而分权则是授权的延伸,是在组织中有系统地授权,这种权力根据组织的规定可以较长时期地留在中、下级主管人员手中。
(二)授权应遵循的原则。授权的范围很广,有用人之权,做事之权等。它们虽各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不管哪种授权,都有一些共同的准则可以遵循。授权应遵循的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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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设人,视能授权。一切依被授权者的才能大小和知识水平的高低为依据。“职以能授,爵以功授”,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两者绝不能混为一谈。“因人设事”、“以功授权”,必然贻误大事。授权前,必须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仔细分析其难易程度,以使职权授予最适合的人选。一旦授予下属职权而下属不能承担职责时,应明智地及时收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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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所授事项。授权时,授权者必须向被授权者明确所授事项的任务目标及权责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下属完成任务,更可避免下属推卸责任。 3.不可越级授权。只能对直接下属授权,不可越级授权。例如局长只能
把所属的权力授给他所管辖的处长,而不能越过处长直接授予科长。越级授
权必然造成中层主管人员的被动,以及部门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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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适度。授予的职权是上级职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对下属来讲,这是他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授权过度等于放弃权力。对于涉及到有关组织全局的问题,例如决定组织的目标、发展方向、人员的任命和升迁、财政预算,以及重大政策问题等,不可轻易授权,更不可将不属于自己权力范围内的事授予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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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控制。在授权过程中要适度地进行控制。如果主管人员授权后, 仍不断地检查工作,是授权不足的表现。有效的主管人员在实施授权前,应先建立一套健全的控制制度、制定可行的工作标准和适当的报告制度,以及能在不同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补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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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信赖。授权和沟通相似,必须基于主管人员和部属之间的相互信赖的关系。因此,主管人员如果把权力授予下属,就应该充分信任下属,也就是说要“用人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