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历次联试的情况

年份

模拟核查的背景

样品种类与总数

配制样品的国家

参试国家

实验室数

1

1989

指控使用化学武器的染毒现场

空气(吸附剂)泥土

(共 9 个)

法国

英国

法国

1

1

德国

1

澳大利亚

1

加拿大

1

荷兰

1

挪威

1

芬兰

1

瑞典

1

瑞士

1

本次联试共参加国家及实验室总数

10

10

2

1990

化工厂

废气(吸附剂) 废水

原料、产品、反应物

(卫生棉球)(共 29个)

澳大利亚

除参加第一次者外,增加

美国苏联中国

捷克斯洛伐克印度

15

2

1

1

1

1

16

本次联试共参加国家及实验室总数

3 1991

军事设施

混凝土

橡胶油漆

荷兰

除参加第二次者外,苏联加 1 个实验室

本次联试共参加国家及实验室总数

15

17

二 违禁品

总的来说,全面禁止与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公约所禁止的物质,就是毒剂。但实际情况却很复杂。如果核查中发现了毒剂的降解物或前体, 那么都有理由怀疑被核查的国家生产(存贮)过毒剂或准备生产毒剂。有的物质既可作生产毒剂的原料,又可用作生产民用品的原料,它们都属监控物质范围。为了明确应当核查的物质种类,公约草案将违禁品以目录的方式列出来。表 2 列举了 1989 年公约草案所列出的违禁品。

表 2 中的物质都属化学裁军核查的内容。其中 A 目录 1 列出的是毒剂如含磷毒剂(神经性毒剂)、硫芥、氮芥和路易氏剂(糜烂性毒剂)、失能剂 BZ 等,还有两种毒素。B 目录 2 的 A 部分和 C 目录 2 的 B 部分是合成毒剂的直接前体,例如硫二甘醇,将它氯化之后,就生成芥子气。D 目录 3 是“双效用”(dual purpose)物质,像光气,它既是毒剂,又是合成染料的重要原料。由于化学裁军核查的对象多是可能违约的质疑

性核查,所以在对未知样品中的物质进行识别时,往往超出了表 2 的范围。例如第二次“联试”模拟核查一个化工厂,要求查明该厂是否在生产民用品的同时,秘密生产过毒剂。我们查明了该厂是一个生产 DDV 的工厂。实际上,我们是从样品中发现亚磷酸三甲酯和三氯乙醛以及 DDV 之后,才能得到结论的,这些都不是“目录”中要核查的物质。在废水样品中,我们同时也找到了甲基膦酸(B 目录 2A 部分第 1 个物质)、异辛醇(非“目录”中物质)和极少量的甲基膦酸异辛酯(B 目录 2A 部分第 1 个物质)。因此,还是有理由怀疑该工厂生产过“神经性毒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