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核电占总电量 1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1985 年底)

国家(地区)

法国

比利时

瑞典 瑞士 芬兰

保加利亚

联邦槽国

西班牙

匈牙利

核电占%

64.8

59.8

42.3 39.8 38.2

31.6

31.2

24.0

23.6

核发电量/(太瓦小时)( 1 太瓦

=1012 瓦)

213.1

32.4

55.9 21.3 18.0

13.1

119.8

26.8

6.1

国家(地区)

日本

南朝鲜

英国 美国 捷克

加拿大

民主德国

阿根廷

苏联

核电占%

22.7

22.1

19.3 15.5 14.6

12.7

12.0

11.3

10.3

核发电量/

(太瓦小时)

152.0

13.9

53.8 383.7 10.9

57.1

12.2

5.2

152.0

我国常规能源的资源是丰富的,但其分布严重不均。工业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煤炭和水力资源却很少。由此造成了燃料运输量很大,约占全国总运输量的 45%,使本来就很紧张的交通运输系统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和困难。华东和东北一些地区,由于供电不足,一些工业设施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影响了生产的增长速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方针,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核电,在经济发达地区建设一定规模的核电站。

根据中央制定的核电发展方针,核工业部首先在浙江秦山地区自己设计、建造的第一座 30 万千瓦(约 0.3GW)的压水堆核电站,已于 1992

年 7 月并网发电。广东大亚湾地区引进的两套 90 万千瓦的核电机组,也

于 1993 年和 1994 年分别投入运行。秦山二期工程两套 60 万千瓦的核电

机组和大亚湾二期工程两套 90 万千瓦的核电机组,正在积极筹建之中。同时辽宁、江西、海南等省也都正式提出兴建核电站的计划。台湾省已有 6 套核电机组正在运行,装机容量为 489 万千瓦,另有两套 100 万千瓦的核电机组已在招标兴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