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学中的定律

我们运用和能够运用定律来解释地理事物吗?对于把科学定律从其他种种表述中区分出来,给定相应的非常精确的标准,这样的问题似乎毫无意义。但是,既然看作地理学中定律的论据,对于地理学家自己具有的“方法论的想象”如此重要,既然在科学解释中定律起着一种关键作用,那么我们还是试图努力完成这一似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一尝试肯定是不会有什么结论的,但它的方法论的副产品将证明非常有用。

如果我们采取非常严格的标准来区别科学定律,那我们简直就不能期望地理学的表达会获得这样的资格。如果我们按照斯马特(1959)的分析,甚至自然地理学(伍尔德里奇和伊恩特,1951,307,指出它易用普遍性原理来处理)也只能冀求采用从物理学或化学中派生出的定律。进入自然地理学解释中的定律仅仅是物理学和化学应用于地理环境的“基本定律”,因而自然地理学可以“消化”定律,但地理学定律得不到发展。

这样的分析用两种抉择将人文地理学分离出去。第一种是把所有的人类行为与物理和化学的“严密”定律联系起来。没有否认神经生理学工作的重要性和最终能完成的表述的简化(卡纳普,1956),看起来这一解决办法, 被大多数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实现不了而常常加以拒绝。第二种可能性是建立行为的“严格定律”,它满足社会科学的需求,正如物理学满足自然科学的需要一样。社会学家并不讨厌这样的企图。多德(1962)建议把社会学理论都简化为“听一说行为”的研究。这一交流的基本单位可以独立于空间、时间和价值体系而加以探索,因而能够用来建立真正普遍的社会学定律体系。如果提出这样的定律,可以在人文地理学中应用和消化。

对名词“定律”采用这样一种严格的说明,意味着地理学肯定不能期待产生定律,它们在地理学中的应用,只有在科学的“严格 定律”能够在地理学解释的过程中“消化”这一程度上才有可能实现。至于其他,我们注定要讨论的不过是概括。应该注意到这一论证并没有把地理学置于特别使人厌恶的位置。它只不过把自然地理学与生物学、动物学、植物学等并列在一起, 将人文地理学与所有的社会科学排在一起。

采用不太严格的标准,对地理学中定律的鉴别一部分变成了鉴别相关的理论的事情,一部分成为我们自己情愿把地理现象认成是好像它们服从于普遍定律的事情,甚至当它们显然没有这样被统辖时也是这样。我们先考虑与地理学解释有关的方法论普遍性的意见。

自赫顿的“均变说”取得胜利以来,地理学家设想他们研究的现象服从于普遍定律。起初这一假定是原先就有的发现,虽然现在它可以在地理学中站稳脚跟(乔利等,1964)。进入自然地理学对事物进行解释的定律只能看作是物理学定律的特殊情况或衍生物,这一看法的影响日益扩大。巴里

(1967)因此指出,气象学和气候学的分析以六条基本定律为基础,其中两条是热力学第一、第二定律,其余的是更加专门化的气象学定律,它们牢固地建立在牛顿运动定律之上。因此,自然地理学从物理学和化学中消化了大量东西,但是仍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关系被认为是本学科原有的定律而被接受。霍顿的河流数量的定律,克隆本的滩地剖面发育定律,彭克的坡地后退定律,以及隐藏在戴维斯体系的肤浅描述性词汇后面的有关景观演化的更加复杂的定律,都是在自然地理学中运用类似定律的表达的例子。在自然地理学中,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认为他们正在探索的过程是普遍的(这是赫顿的主要贡献),据我们 看来,这些假设很有道理。虽然地貌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可以一直是(直到本世纪四十年代,大部分都是如此)阐明景观的发生(好像它是唯一的历史),过程本身还是被确认为是科学定律的表现形式。

人文地理学家经常反对这样的观点,即把个别事件都看作好像它们同样遵循科学定律(参看伍尔德里奇和伊思特)。最近,观念已转移到其他方向, 更多的地理学家情愿研究人文地理现象,仿佛它们根据普遍定律能被理解似的。邦奇(1966)和哈格特(1965A)近来的论述明确地指出了这一趋向,而且可以引证更多的例子。“混沌隐含有序”这一原理作为一种基本假设出现在这类著作中。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相信亨普尔解释的覆盖定律的模型,那么在那些明确地寻求“普遍”表述的人们如邦奇和哈格特和没有寻求的人们如苏尔之间就只有侧重点的差别而已。向方法论的普遍性发展的现代思潮, 可以被视为想使类似定律的表达更加明晰。这些表述一般包括在地理学家经常提出的“解释提要”之中。

但是不能否认地理学家经常需要非常低层次的普遍栓表达,因为“不象其他科学,地理学能够发现应用于地表较小区域的原理有很大用处”(麦克卡蒂,1954)。这并不妨碍发展更一般的表述——既然它只是通过这样高层次的概括,从而有可能进行比较性的研究,那么确实可以使它们更合乎要求。但是带有“地方性”概括的传统成见确实会使高层次概括的一些体系的发展更加困难。因此,“大小和功能相似的城镇可以在相隔同等距离处遇到”这一表述,并不能在所有时间应用于所有社会中。贝里(1967A)因而试图测定在不同文化环境中中心地概念的关联。有理由怀疑这样的表述是否普遍正确,但即使它不正确,也不会削弱在那些发现它是有道理的情况下表述的效用。的确,在称得上是千差万别的情况中,大量研究表明,我们可以把表述视为好像它是普遍正确的——换言之,是一种有限制的、但不是特定的定律。不过科学不会始终满足于这种表述,它缺乏鲜明性和精确性。它需要功能的“相似性”的可行定义和难以提供的总体。想使这种表述鲜明起来的愿望可能会完全抛弃初步的表述,而使表述更一般化和更令人满意。我们看以下的例子。

在人类行为许多方面的研究中,例如迁移、上班路程、光顾零售中心等等,显示了随距离变化的运动量作为距离的某一函数而下降。因此斯图尔特

(1948)和席普夫(1949)设想出“反距离定律”,当它应用于如迂移时, 表明两中心之间的迁移量与中心的人口成正比,与它们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这一定律一向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地理学家长期研究和讨论的题目

(参看奥尔森的评论,1965 A)。在发展和应用这一“反距离定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已表明大量确定的及概率的函数都同样符合资料。我们可能以许多方式来使这一定律公式化。对于这些可供选择的公式化中,选择哪一个却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我们只注意一种公式化——如由席普夫和斯图尔特最先提出的重力公式形式——就会产生问题。虽然公式的形式与大量情况很符合,但参数波动剧烈,根据位置和人口的社会特性,相互作用随距离而变化的变化率随时间而变化(哈格斯特兰,1957,112—20;劳里,1964)。反距离定律能符合相差悬殊的情况,这一点很有意义,但它更象评价水从山上流下来的必然性一样。一条真正令人满意的科学定律告诉我们流速,然而却几乎没有注意到预测反距离定律的参数问题。施奈德(1959),哈里斯

(1964)和劳里(1964,26)一直试图“从理论概率分布中推导出重力模型的参数”。但是在这一问题甚至是部分地解决以前,还需要更多的探讨。我们目前的情况很象水文学家的情况,他可以预言水会从山上流下,但他不会预测流速,因为他没有意识到重力定律或坡度、水量、河道形状等改变这一基本力的程度。在这些情况中,我们所需要的是:(i)对定律本身清晰的分析推导(参看威尔逊,1967),及(ii)对它的范围的明确表述。给出这些详细说明,空间相互作用的定律(其表面看上去根本不同于物理学定律)为什么未获得和物理学相同的地位时就没有方法论上的理由。但实际上,认识到“控制⋯⋯社会行动和相互作用的定律其本身就可能受制于迅速的变化”

(M. G. 肯达尔 1961,)或许是策略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对方法论的普遍性的假设看起来就很重要,因为某种定律对于解释是必要的,而我们还被迫在一有限范围内对它们的绝对普遍的应用性仍持怀疑态度。

在人文地理学中,方法论的普遍性也可以是与“文化相对性”有关的一个重要设想。这一问题可以被视为论证多变的价值体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价值体系使许多社会科学家排斥“客观的”社会科学思想。各种文化显示出根本不同的价值体系,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阻碍了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进行科学研究吗?一些人类学家说似乎是这样。有了人类学对文化地理学的强烈影响,对苏尔(1963)和伯克利学派(参看布鲁克费尔德的评论,1964)在他们的著作中以某种程度设想这一“文化相对论”,就不足为奇了。这种观点以其最严谨的形式明白地假设世界被划分成镶嵌的景观类 型,每种都被看作是文化类型的独特表现,每种只能按照内部的文化统一性才可以描述。文化地理学因而成为研究一个特定区域中文化和环境之间特定的相互作用的学科。普遍定律在这种研究中显然没有位置,认为地理现象好像被普遍过程所统辖的想法并不中肯。

但是文化地理学很少以这样的严谨形式被公式化。实际上可以区分出两种反应。第一种是发展某种科学方法,它们超越文化的差异。D.弗里曼(1966) 建议研究人类行为的心理学方面的决定因素,多德(1962)建议发展“瞬间定律”,或塞加尔等人(1966)根据标准心理测验程序来研究直观感知的文化交流的变化的愿望,都是这种反应的例子。这种反应符合布鲁克菲尔德

(1964)的看法,即地理学家不应忘记把他们的“解释”用来说明社会科学中统治明显的“人类生态系统”演化的过程。除非我们在某些确切范围方面具有能超越个别文化的概念,否则就不可能进行比较研究。

第二种反应是采取与哲学相对论对立的方法论立场。因此奥贝塞克

(1966)提议,我们应将文化系统当作同一普遍的人类过程表现来研究,这与布鲁克菲尔德(1964)关于文化地理学家更应注意发展比较方法的第二种观点一致,根据他的比较方法,就可以建立起研究文化形式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非常广泛的通则。

第一种反应表现出简化论(reductionisim)的方向,而第二种很显然包括似乎与普遍表达有关的思想的运用。两种反应都包括对地理定律的探讨。如果我们对构成一条定律的内容的极严格标准加以拒绝,那么就应该有理由庆贺这两种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的成功。

因此,可以肯定过去地理学家经常在他们所做的解释中凭借方法论普遍性的思想。对于他们凭借“比较法”的程度,必然要做出这样的假定,甚至在更地方化的研究中,他们也做了同样的假定。已出现采用这样的假设被拒绝了的情况,并且用“独特性”的假定取代了它的位置。后一种假定有最终它会拒绝任何一种解释的缺陷。因此当前的趋势是寻找特定表述的某些部分以简化为普遍定律,同时把“绝粹概括”或理论表述当作是适用于对一定类型事物进行解释的科学定律的表述来运用。这后一种程序造成了方法论上的困难,因为它经常意味着我们需要假定表述就是定律,即使我们几乎没有证据来论证。在其本身这不一定就有错。如果我们忘记了我们作了这样的假设, 或如果我们忽略了根据我们在解释过程刚开始时所作的十分重大的假设来推敲我们的推理结果,那就会产生真正的问题。自然科学(及自然地理学)无疑处于比社会科学(及人文地理学)优越的地位,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定律往往比社会科学(及人文地理学)中的定律更有依据(并且为了运用而需要假设的方式更少)。正如我们在第五章指出的,这并不能从中就推断,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学中不能指出有力的定律。科学定律可望在地理研究的所有领域被公式化,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而且绝对不会证明由于事物的复杂加难以捉摸,在人文地理学中就不能发展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