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叙述性解释

通常不认为平淡的历史叙述与解释有什么关系。叙述的目标常常是按照时间范围描述事件的发生。所以历史叙述对时间关系所起的作用,就象地图对空间关系所起的作用一样。历史叙述的目标可以是纯描述性的,但它也脱离不了解释因素。首先,事件的选择常常按照某些重要标准作出。某些事件被看作是重要的因素而纳入描述之中,其它一些事件则视为不相干的而被删掉。每一代人都倾向于根据不同标准作出选择。中世纪的历史学者可能简单地记录一下大风暴和灾害,十九世纪的历史学者则记录君王统治时期,二十世纪的历史学者记录重要发明的日期。其次,历史叙述中很难避免在关系、联系甚至必要而充分的连接方面作一些暗示。

象“河道淤塞,接着拉伊港衰落”,这样的陈述就显示了某种因果联系。在另一些场合,对虽然有点含糊却普遍的法则似乎作了渲染,于是有“没有什么比布利斯托尔在十六世纪的成长更能说明历史契机的力量了”。还有另外一情况涉及某种更具体的假设法则:

“一旦布利斯托尔己经建成,它所形成的经济规模会赋予它很多功能。”或者可能暗示了某个法则:“兰开夏具有湿润气候,棉纺织工业发展迅速。”

历史叙述很少不用解释性的句子。但大多数历史叙述都由一些必要而充

分的偶然关系连结起来,并伴以找不到此类联系的跳动,以及根本很难与任何解释性论点联系起来跳动。所以叙述提供的,是松散、解释无力、不严谨的时间解释模式。如果历史资料缺乏(在很多例子中不可能了解必要且充分的联系是什么),那么在很多例子中叙述是最好的(和最合适的)解释方式。因为缺乏资料,历史学者和历史地理学者常常被迫提供相对无力的“解释性概略”。当资料不足以使解释形式有充分根据时,要使它严谨就是无稽之谈。但是必须承认,按照严谨、首尾一致和连贯性的理想,叙述是远远不够的, 结果只能勉强作为一种描述方式,它的解释作用看来是薄弱的、附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