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分析的逻辑结构

M·邦奇(1963,第 2 章)考察了各种形式的因果原则,并把陈述因果原则最满意的方式总结为:

当(且仅当)C 发生时,E 一定因此而产生。

这个陈述可更简单地转换为“一定种类 C 的每一个事件产生一定种类 E 的一个事件”,或更直率地表示为“同样的原因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因

果概念所固有的思想是“产生”。不仅 E 总是随着 C 出现,而且在其关系中还有某种必然性。这样,因果关系和某种经常关连之间的区别,就类似于内格尔(1961)断言存在于正常的和偶然的两种普遍性(见前文,第 124 页) 之间显而易见的区别,面对严密的逻辑分析,这种区别也同样难以维持下去。因此,因果原则无非是一种简单但很重要的法则陈述。我们可为因果陈述的运用来辩护,正如以同样方式来为任何所谓陈述“法则”进行辩护一样。这可能意味着某种机制把事件 C 的存在与事件 E 的随后存在连结起来。在其它一些情况里,我们在设想某种、机制时是感到理直气壮的。但是,从逻辑观点看来,我们无需关注这种陈述的经验情形。一旦我们写下逻辑关系 A→B(读作“A 导致或引起 B”),并规定以下条件:此关系为非自反,即 B→A,非对称(B 不能先于 A) ,且可递(如果 A→B,B→C,则 A→C),那么我们就己建立了一套推导规则,可用以描述任何集合变量中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存在着三种非常有趣的逻辑外延。如要证实它们,求助于集合论,并把因果模型概括为事件的集合是很有用的。我们可设想一系列事件=B, 以及其它集合 C,D,E 等等。那么可以确定因果模型的若干基本形式:

  1. 直接原因的基本形式 A→B。

  2. 因果链形式 A→B→C→D⋯⋯

  3. 多重原因结构形式

(iV)多重结果结构形式

这种逻辑结构至少可以说是迷人的,它们与我们关于一种解释模型应该是什么样的若干直觉概念相符合。除此而外,这类结构的巨大力量启示我们, 它们将在模拟性解释和分析性研究中起重大作用。但是这些结构目前在地理思维中的巨大重要性是建立在强有力的推测上,即这种分析的逻辑形式准确地反映着真实世界的机制和过程。这一点是否真实,取决于在抽象逻辑结构和真实世界情况之间可建立的对应规则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