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逻辑结构

在社会科学与历史学中,对于解释的逻辑形式(句法学)稍加考查,就可发现很多复杂的问题。在历史学的思想家中,可以发现这种论证的极端形式,由于这一原因,把注意力集中于这一学科中所进行的论证最为方便。论证集中于德雷(1957)所说的“覆盖定律命题”。

德雷,连同最为注重实际的历史学家一起,承认历史学家的使命是为历史事件提供可靠支持的解释。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他们所关心的是合理的描述而不是解释,但从现代的角度看来,这个观点难以维持。但真正的争论是围绕着在历史学家工作的范畴内,对解释和可靠的支持等术语给予很不同的解说而发展的。后者变成基本上是一项技术符号使用问题,虽然它带有重要的形而上学外部标志。前者主要是句法问题,所以要在此详细讨论。

波琅珀(1965)和亨普尔(l965)就为赞同历史学中什么可被当作解释的“覆盖定律”模型进行了热烈辩论。亨普尔说:

解释某一特定种类 E 的一个事件在一定地点和时间发生,包括着⋯⋯表明 E 的原因或决定性因素。现在断言一组事件——即种类 C1,C2⋯,CN——已引起了需要解释的事件,即等于说:按照一定的定律,所提到的一组事件有规律地伴随着种类 E 的一个事件。

所以,照亨普尔看来,一切历史解释具有已经鉴别的基本形式:

所以在自然科学和历史学的解释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差异。利用可能性陈述的可供选择的形式(归纳的系统化),亦可采用,而且亨普尔认为, 这种形式在历史学中可能特别重要,因为其中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而且非经验所能控制。

波珀和亨普尔二人都认为历史学家在提出解释上必须采用这种严格的形式。大部分历史学家并没有明确地去选用这种形式,这个事实与论证无关。

历史学家暗示这种论证的形式不过是不严格而已,(照亨普尔的观点)他们以这种形式来提供解释,意味着历史学家提供的是亨普尔所说的解释素描, 而不是严格的解释。不过历史的解释和自然科学中所提出的陈述在句法学上是一样的。

围绕波珀-亨普尔观点所展开的争论是大量和复杂的(例如多纳甘, 1964;德雷,1964;曼德尔鲍姆,1961)。夹杂在这个辩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历史学家所持的覆盖定律的性质。许多人已声称这个定律所陈述的与自然科学所发展的陈述根本不同,而且它们表现出很不相同的职能。总的来说,历史学家对于建立普遍性定律并不关心。人们常说历史学家关心的是解释独特事件。这个独特性命题已得到历史学家的广泛支持。例如奥克肖特(1933,154)的观点是:“把瞬息间的历史事实看作是普遍定律的事例, 则历史将被取消”。德雷(1957,45)把这个论证描述如下:

历史学之所以不同,在于它对实际发生的一切具体细节设法加以描写和解释。所以它按照先验的观点,即定律既然统率事物的类别,而历史事件是独特的,那么对历史学家来说,不可能用覆盖定律来解释他的主题。如果他要了解全部情况,就必须有专门洞察特殊联系的能力。

在历史学中宣布“方法论的独立”发生于十九世纪晚期。温德尔班、迪

尔萃、里凯尔特和其他历史学家设法在他们认为易于接受独特方法(探索特殊的联系)的课题,与着重建立法则和在性质上是研究普遍规律的主题之间加以区别。在他们看来,对独特事件的基本关注,就是把历史学和其他许多种科学分离开来,以及认为解释形式本身是根本不同的充分证明。许多不同学科不得不拥护由此引起的关于已提出的二分法的争论。这或许给史料学的德国学派增添了一份力量,使独特方法的观点不但今天在历史研究中仍居主导地位,并且跨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其他领域。所以社会科学家同样被迫接受独特性的命题。近代社会学之父之一的马克斯·韦伯写道:

在精密的自然科学中,定律是重要和有价值的,在度量上,那些科学放诸四海而皆准。由于历史现象的知识在于具体性,所以最为普遍的定律,因为它们最为空洞无物,也是价值最低的。一个专门术语的确实性(或范围)愈广泛,则引导我们偏离现实的丰富多采就愈远,既然为了尽可能多地包括现象的共同要素,那就必须尽可能抽象,这就空洞无物。在文化科学中,普遍性或一般性的知识本身就从来没有价值。

辛普森(1963)已经类似地描述了许多地质学家符合独特性命题的方法

论态度(见第 3 章)。在地理学中,这个论证不是没有力量的,因此,象赫特纳那样的德国地理学家声称地理学是一个独特的而不是研究普遍性的科学,这是不足为奇的。从哈特向的著作受德国的方法论思想影响之深来看, 独特性命题仍为地理学中争议的主题也不使人惊讶了。

科林伍德(1946)和奥克肖特(1933)等作家对历史学中居统洽地位的独特方法作了有力的表达,但在最近受到了挑战。某些历史学家从未接受它, 并且总是有那些人(如斯宾格勒和汤因比)在他们试图所写的“伟大历史” 中找出普遍性来,但后来这种挑战有了逻辑根据,如亨普尔和波珀所提出的论据,或者出于实用的考虑。(巴勒克拉夫,1955;安德尔,1960)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之一,这个挑战已经得到澄清,使历史学家得以认为事件是独特的。

乔因特和雷思切尔(1961)两人详尽地研究了独特性命题,对大量的论证作了总结。他们的结论是这个命题如不经过认真修改,无论是诉诸逻辑或

是诉诸历史学家的实践,都不能维持下去。他们论断:

  1. 所有的事件也许都可认为是独特的,所以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情况中,逻辑上并无差别。

  2. 事件“只有在思想上”才被列为非独特的,这是因为我们挑选它们出来作为一种类型或门类的例子而已。

  3. 毫无疑问,对充分履行历史学家的任务来说,利用类目、门类和概括是主要的。的确,“汇合在一起,它们就组成历史的框架和结构,揭示出详情的背景”。

历史学家能对独特事件引起兴趣的唯一的意义是取决于方法和目的的定义:

实际上,历史学家颠倒了我们在科学中所发现的事实与理论之间的方法-目的关系, 这是很清楚的。由于历史学家对普遍性感兴趣,所以他关心它们,但他这样做,并不是由于普遍性组成了他的学科的目的和任务,而是因为帮助他说明了他所处理的特定事实。(乔因特和雷思切尔,1961,153)

所以历史学家是一般定律的应用者而不是生产者。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才有可能坚持说历史学家是关心独特事件的。虽然历史学家可以将主要兴趣集中于特殊事件的独特性,但他如不利用普遍性原理,或许还有定律, 就显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这个结论是否足以表示历史学在方法论上和物理学是不同的,仍可怀疑。总之,自然科学家常常关心的是显而易见的独特事件(如生命起源和宇宙起源,都是突出的例子)。科学知识的应用常被导向于显明的独特事例(在某种意义上说,工程中的每座坝或桥梁是“独特的”)。方法-目的的区别终致变得稍稍模糊了,虽然这点毫不怀疑,即历史学家的活动与工程师的活动大不相同。总之,班布鲁 (1964,100)的评论值得注意:

所有的推理,包括各种数学的、科学的和道义的推理,最后都归结到特殊的事例, 所以,定律、规则和定理是将特殊事例与其他特殊事例联系起来的方法。

这是解释的一种极为讲究“关系的”观点,看来这种比较宽广的方法,

对于已知确有实际困难的历史学和社会科学似乎更为合适;在这些范畴内应用比较狭义的演绎模型时,就面临这些实际困难。

如果历史学家仅将为社会科学所发展的定律应用于特殊事例上去,则他的作用有点像自然科学中的工程师。波珀(1952)清楚地认识到大部分历史学家很不称职。特别是常被历史学家援引的定律种类,看来是关于人类行为的无足轻重的法则——太无足轻重了,波珀(1952;1957)主张向社会学者和心理学者提出任何严肃的问题。在波珀-亨普尔命题中,含糊不清的观点是:和自然科学甚至和社会科学相比,历史学中的解释是种本身明显的注释

(Selfe- vident Commentary)。解释不能在深度上得到发展,部分是由于不能利用演绎逻辑的力量来作前后一贯和有力的一般陈述。亨普尔(1965, 236)直率地承认:“在具有充分的精确性,同时与一切有效的有关经验证据一致的情况下”,使这类法则或定律公式化上,历史学家遇到大量困难。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历史学家被迫提供的是“解释的素描”而不是羽毛丰满的解释,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各学科发展的早期阶段,这类因陋就简的解释形式是常见的。由于解释的不完善、部分地形式化,和几乎没有验证,在一个学科的初创阶段,可以想见,理论几乎就是一切。反对发展理论似是自趋末路。因此,安德尔

(1960,40—1)评论道:

虽然独特方法的原则被设想使历史学摆脱自然科学而建立独立地位,实际上恰恰使前者回到了后者的一种较早阶段。描述的历史史料学并不是一种具有独立方法的新科学, 恰恰是自然科学的一种陈旧形式。

这类主张受到了挑战。争论的部分涉及到历史学家据以提出解释的“覆

盖定律”的性质。在自然科学中,定律被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陈述,显然,历史的法则并非随时随地都有确实根据的,它们不是普遍性的或是不受限制的陈述。(乔因特和雷思切尔,1961,157)所以历史学家所指的法则仅仅是法则而已,根据科学解释的原则,不能称为定律。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我们将在后面作一些详细讨论(下文 123—130 页)。对这种论点有两种答复是值得指出的。第一,历史学家所用的法则可以认为是第一阶段经验性法则, 在后来的时日里,它可以包含在具有普遍真实性的更为成熟的定津之中。第二,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许多其他领域来说,局限化的法则是一共同问题,有迹象表明,由科学哲学家所发展的普遍性概念,对大部分目的来说过于严格,所以需作某些修订。

即使根据这两种答复,覆盖定律命题的反对者也有抱怨的某些根据,因为都象科学的解释在向历史学施加压力似的。按照德雷(1964,7)的意见, 提出的一些调整,带有权宜的标志而不是原则。一种理论首先在于使先验解释的主要意义缜密,而不是尝试去发现学科的从事者所说的解释究竟是什么,当它遇到解释的困难而放宽它的必要条件时,说明这个理论的确基础薄弱。

德雷(1957,39)还辩称:历史学中覆盖定律的陈述在历史学中起着与自然科学中的定律陈述一种不同的作用。这些陈述仅仅建立。

历史学家的推论原则,就是他所说的,根据一组规定的因素,就可以合理地预测出这个种类的一个结果。历史学家的推论可以就符合这个原则。但说他的解释限定一条相应的经验定律,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所以,德雷认为历史学家基本上关心的是为一个特殊的历史事件提供一

个合理的解释,这就包括根据一个或一组特殊的决策来建立什么才是合理的。解释并不需要诉诸于任何一组定律,但需要证明一个或一群特定的人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在特定时间以特定的方式行动。一旦发现了这些合理的理由,历史学家便完成了他的任务。其次,按照工作的逻辑,历史学家运用事件的“常识”解释便很足够了。照德雷的意见,这类常识解释是完全适当的, 虽然没有理由否认在历史学中发展任何重要定律的可能性,但还是没有必要来祈求这类定律的存在来提供历史事件完全充分的解释。德雷的观点激起了亨普尔(1965,469—87)的强烈反驳,可是在这一点上争论变得特别复杂。

通过历史哲学的争论与冲突的纠缠之网,可以隐约地抓住一些结论。这些结论可以推广到与历史学有紧密关系和注意独特方法的那些学科:

  1. 独特性命题如不经过实质性修订,便不能维持下去。

  2. 不使用概括、等级类别、概念和原理,便没有解释或合理的描写。超出这两点,就找不到任何普遍一致之处,因此对于争论的领域,只能

就其犖犖大者,总结出几点:

  1. 历史学家深信不疑地所运用的法则,在提供解释上作为定律是否够格,决定于它在历史解释中所起作用的观点和确定一个特殊陈述能否当作一条定律所定的标准。

  2. 虽然毫无疑问:历史学中的解释可以符合于从自然科学中推导出

来的规范,然而这样一个程序是否能以任何方式为复杂的历史事件提供解释减少困难,是有相当大的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