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至今,分析的基本内容都与地理学中的解释有关。直到目前,地理学中的解释仍然是将直觉理解运用于大量个别情况的过程。科学理论基本上还未明确地发展,定律因而也未公式化,科学解释的一般要求还没有得到满足。如此情形,部分可归咎于许多地理学家的方法论的观点(特别是哈特向), 这一观点以错误的推论为基础,即因为我们基本上涉及到的是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寻找特殊的解释。每一步棋都可以是独特的,但下棋的规则非常简单,棋盘是极为有限的。这种方法论的观点导致我们不能根据所设想的科学方法的要求去探讨现象——我们在忽视制图规则的情况下一直企图编制一幅地图。而不能获得可靠的理论的充分主体,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的主题的高度复杂性。

原则上没有理由说定律为什么不应致力于解释地理现象,或是为什么不建立起具有很强解释能力的理论。在原则可以提出符合于一般所设想的科学解释的规则,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结论。

主要困难随着这一结论的得出而产生。如果我们缺乏理解,以及我们的大部分主题的高度复杂性,那么我们建立任何具有强大解释力量的较为完善的理论需要很长时间。以部分的、不完全的及没有充分阐明的理论为基础的解释,肯定比较软弱无力和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于直观洞察基础上提出的解释很可能更为有效。但从长远来看则无效。一种直观的解释包含某种模型或理论,否则它不能解释。所以,为什么不尝试以所设想的科学解释的要求去发展和扩充这样的直观解释呢?总之,我们可以只利用对方向的感觉和旅行家的传说顺利地到达耶路撒冷——但说到底,远为有效的是按照图来航行,因此,为着制图的目的,没有把我们成功地凭直觉航海详细记录下来是一件憾事。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地理学理论,但如果我们广泛地牢记这样理论的要求而去进行探索是极为有益的。我们还没有获得理论的充分的主体,看来在不远的将来也得不到。企图在缺乏充足的理论的条件下,提出科学解释的任何过于严谨的形式就是招惹灾祸。因此,我们的解释必须继续大大求助于直观感觉。但由缓慢发展着的理论主体所支持的直观感觉,比起只以直觉来抓住复杂问题来是更令人满意的情况。

用科学的范式、标准来衡量现行的解释或甚至这些解释的形式是不得要领的。这样的衡量只能使人灰心丧气。如果我们连范式本身都不会应用,那就需要我们产生自己的范式——大概比科学范式本身要弱,但并非与科学范式全然无关。象这样一个范式的规则需要灵活,但要稳固。探讨地理学这样的范式的最好办法或许是注意在科学范式中的那些最容易在无多大风险的情况下被摈弃的因素。例如,理论的公理化和形式化看起来似乎是不必要的, 甚至是无用的。同样,将严格的标准用于定律概念似乎也没有意义。可能某一地理学范式的主要规则,应当是愿意将事件看成好像是它们通过定律而得到解释的。为研究而建立我们自己的标准,这一整个问题最后终将由地理学家关于他研究大量课题的行为而得到解决。我们期望不同专业的地理学家会制订不同的行为准则。毫无疑问,各专业间会产生冲突。但据我看,所有的准则都必须承认,地理学家的首要目的是更精确地获得解释与他有关事物的艺术。在寻求这一更高的精确性中,我们所采取的策略是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