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总体”

在上文引用的关于功能区域的那段文字中,哈特向认为一个功能单位组成了一个总体,它以某种方式大子其各部分的总和。这样,他涉及到一个曾经引起研究有机体的生物学和心理学中重大争论的一般哲学问题(心理学中,格式塔心理学由于信奉存在某些不可分的单位而提供了一个总体思想学派)。于是功能主义有时就与一种“总体性”信条联系起来。这种信条在地理学思想中还不曾处于核心地位(哈特向,1939,260—80),虽然它曾经通过把有机体类比较粗糙地应用于例如区域总体或政治总体上而产生了某种影响。也曾经把它与格式塔概念联系起使用,以便描述人和环境之间的反作用和关系(基尔克,1951;哈特向,1939,276)。后来有机体总体或功能总体的概念曾经通过把系统思想应用到地理学中而升格为一种很新而且多少有趣的形式。对这些概念加以较详细考察或许是有益的。

内格尔(1963,380—97)指出,“总体大于其各部分之和”这种陈述的准确含义是不能确定的,这直接是因为“总体”、“部分”、“和”这些术语被作了多种解释,因而是模棱两可的(例如他列举了可赋予“总体”这个术语的八种含义)。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要证明或否认确实大于其各部分之和的客体或系统事实上存在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先验观念,因此属于形而上学范畴远胜于逻辑范畴。然而有无数场合都在普遍谈论这种功能总体。这些场合的显著特征是,不是系统中的各个个体因素决定系统的行为,而是系统本身(即总体)固有的性质决定各个个体因素的行为。这样,各个个体因素可能显示出高度的相互依赖,但是从经验上证明这点并不等于证明总体决定部分。而某些作者曾经认为,对任何显示出高度内部组织的系统都应认为是一个功能总体。所以内格尔(1961,393) 总结道:

虽然不可否认存在着具有各部分相互依赖的独特结构的系统,但还是没有提出能够以绝对的方式来鉴定与“纯粹总和”系统不同的“真正功能”系统的共同标准。

现在,可以看成是其各部分之和的系统能够根据这些部分来分析,内格

尔称之为“加法”分析形式;如果存在功能整体,就需要某种“非加法”分析形式。于是内格尔继续考察了加法分析形式的适合性,并将经典力学的粒子物理学与电动力学的场论方法作了对比。这个例子非常有意思,因为根据影响场、腹地等等来进行思考,在地理学中是很普遍的,同时心理学的场概念(它在精神上与格式塔心理学有密切关系)最近己明确地介绍到地理学理论中(沃尔珀特,1965;贝里,1966;哈维,1967 B)。这样,是否应将这些场现象看成是不能作加法分析的功能总体这个问题就很重要了。内格尔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他指出,把场现象处理为功能总体,并发展非加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它们可能是方便的。这并不意味着对场现象必须如此看待;它们确实还可以以某些方式作加法处理而不会损失任何信息。

所以不能用逻辑分析来解决功能总体、不可分单位等等的问题。然而这种分析使内格尔(1961,397)以充分理解作出坚定的主张,“正如这样多的有关现存文献所设想的那样,以一种全盘而且先验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关于这类功能总体,我们所采取的立场可能下能得到充分的经验支持,但也不能忽视经验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结果。所有这些都表明,把被认为是功能总体的单位与被认为是总和单元的单位之间的区别,看成是程度的不同而不是类型的不同,这可能是最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