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理学中的解释——几个一般性问题

前两章的讨论集中于科学方法的性质以及将这种方法推广到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困难。讨论的是科学哲学家的观点和各学科的方法论家的观点。这些观点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学科的研究者所采取的经验研究的行为,只附带述及。在探究地理学中的解释时,这种关系变得极为重要。地理学的方法论探讨本身不应被认为是一种目的。说得更恰当一点,它涉及到阐明经验研究的行为。

但有时认为,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工作与经验工作的行为关系不大。有时主张:大部分的科学哲学过于规范而没有用处;它所树立的标准,对大多数学科的实用目的来说过于严格。(如丘奇曼 1961,341—3;威尔逊,1955) 前章末尾处所引的泽特贝格的评论,就是对在社会科学中严格运用科学方法所表示的一种态度。但科学哲学已发生了变化,将科学方法扩展到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应用问题(例如,在某种深度上为卡普兰:1963;内格尔,1961; 亨普尔,1965;等人探索过)和日益认识到科学决策的行为方面(为丘奇曼, 1961,和库恩,1962,所鉴定),已激发了科学哲学家采取继续革命的态度。物理学中的解释不再是他们唯一所关注的课题。所以探讨一下科学哲学家所作的对地理学家处理经验性工作有用的一般陈述的范围,仍是有关系的。

一个专门学科的方法论不是由科学哲学家来决定的。它一部分由该学科的实践人员以“拇指定律”的方式来发展,另一部分则由方法论者试图将该学科的步骤程式化来发展。实践人员和方法论者二者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科学哲学所影响。但是地理学方法论者所作的陈述可以与科学哲学家所作的不一致,或与大多数地理研究的实际工作不一致。所以本节的目的在于尝试鉴定在何处存在着这类矛盾,试图解决地理学中某种方法论的争论,最后试图提供一种适合于地理研究解释框架的广泛的一般陈述。在这点上,必须考虑到若干重要的一般问题。

  1. 在地理学中发展起来的方法论争论与关于一般知识的方法论争论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换句话说,地理学方法论者的观点符合于科学哲学家的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果有分歧,则对这些分歧有何合理的基础?

  2. 在地理学方法论者所作的陈述和地理学家从他们经验性工作中所揭示出来的实践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

  3. 在实践的地理学家所接受的解释形式和其他学科的实践者所接受的解释形式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

大部分注意力将给与第一个问题,主要因为这些关系比较易于决定。这里对(ii)和(iii)问题将作某些评论,但(iii)问题将在以后的章节中

(见后文第 131—158 页)作较详细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