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假说和定律

大多数逻辑学家把假说看作是正确或谬误可以断定的命题①。一旦命题被确定为正确或谬误,命题就会成为正确或错误的表述。因此,一个人可以提出开罗是在马德里之南的假说,然后参照地图集确定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这一例子说明了这样一种程序的一般性问题。只要为“北”预先下定义以及给出“北的程度”的某种测定,就可以确定假说的正确与否。当提出这样的定义时,结果会与某些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就某些理论范畴而论,一个假说的正确与否是可以确定的。

但是,在科学探索中,“假说”这一术语经常被赋予更狭窄一些的意义, 因而布雷思韦特(1960,2)宣称:

一种科学假说是关于某一种类型的所有事物的一般性命题。在可以被经验检验的意义上说,它是经验性命题;经验与关于假说是否正确的问题有关,即:这一假说是否是科学定律。

根据布雷思韦特的观点,一种科学假说是命题的一个特殊种类。如果是

这样,命题就符合科学定律的身份。一个假说的可检验性至关重要,但是如我们所看到的,一种理论体系中有许多假说并不能对照意识一感知资料而直接被检验。因此:

演绎系统的经验性检验受到检验的系统中最低层次的假说的影响。证实或反驳这些是一条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系统中所有假说的真实性都要受到检验。(布雷思韦特,1960, 13.)

经验性假说的“对”或“错”是否能转化为从其中推导出它们的理论命

题,取决于所采取的考虑认识论的一般理论地位的观点。

有了布雷恩韦特对术语“假说”的运用,这一术语与一条科学定律之间的差别看起来仅仅是一件证明的事情。但是,在“假说”的更一般化意义和科学定律之间还有进一步差别。因而任何正确的命题并不一定具有科学定律的资格。但是用来判断一个陈述是否够得上一条科学定律的标准,其精确性质是很难确定的。布雷思韦特(1960,10)评论说:“只要一致认为一条科学定律包括一种概括,在它是否还要包括其它事物上,意见就不一致”。

一种概括说明两种事物间的稳恒联系。它的形式是“每一 A 即是 B”或“每一 A 处于与 B 的一定联系 R 中”。对大多数作者来说,概括只能确定稳恒的关系,而定律则包含超出稳恒关系之上的必然联系(内格尔,1961,第 4 章;图尔明,1960B,第 3 章)。因此,内格尔提出了在偶然性和他称之为正常的(nomic)普遍性之间显而易见的(prima—facie)差别。后者包括一些“解释”,或至少确定了必然联系而不是偶然或确定发生联系的一些形式。但内格尔继而指出,在逻辑上不可能保持所宣称的显而易见的差别。布雷思韦特(1960,10)同样注意到根据逻辑性无法区分概括和定律,因此他假设定律“断定不会超出(和低于)它们所包括的事实上的概括”来进行他的分析。

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所做的大量分析认为:在鉴别定律上,最有意义的是

① “假说”(hypothesis)和“假设的”(hypothetical)之间的差别值得注意,除语法作用外,两者看起来有根不同的内涵。因此一种理论有时可以当作一组假设的命题来讲。既然一种理论不能表明其正确与吝, 结果这一意思很不同于这里给出的“假说”定义。

两种标准。第一种是表述的普通性,第二种是某一表述与周围表述之间的联系,特别是这样方式的联系:一种表达符合表述的整个集合,而后者本身则形成一种科学理论。这两种标准将在后面两节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