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目的或判断抽样——地理学研究的“实例研究”方法

有目的抽样或判断抽样可采取多种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典型的”

或“代表性”样本的“经验”作出选择。样本的选择依靠该“经验”的判断, 而且显然,不同的“经验”可以选出不同的样本,也没有客观地显示样本如何代表总体的办法,这并不是说判断抽样没有价值,因为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调查的早期阶段。但是无法了解所选择样本怎样以及在哪些方面有偏倚。亚特斯(1960,9—10)、汉逊等人(1953,5—9),基什(1965, 19)等讨论了此类局限性。

判断抽样在地理学中一直具有很大意义,因为正如布劳特(1959)和哈格特(1965A,191)指出的,地理学中的“实例研究”方法就是从总体中选择“典型的”或“代表性的”个体,并从深度上研究该个体。大多数传统研究都是这种形式,直到几年前,我们对地理现象的多数认识还完全依靠从判断抽样的仔细研究得来的分析观察。一个典型城市,一个典型农场,一个典型的气旋扰动,一个典型的河流袭夺,如此等等,都趋向于形成我们认识的真正基础。当然,这些典型例子,趋向于与表达我们对于研究现实以概念化的理想化(或理想类型,见前述,第 112—118 页)有紧密的相互关联。我们倾向于在总体中寻求具有理想化特征的那种特殊个体。在另外一些情形里, 理想化由被认为是代表了总体的特殊个体发展起来的。这里要考虑纯粹循环论据的危险。

实例研究方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它缺乏普遍性。从选出的典型例子中得出的推断不能控制整个总体。这种推断是直觉判断的东西,而在作这些推断时,我们不能依靠正式的非演绎语言。所以我们仍不能肯定这些推断有多客观,有多合理。布劳特(1959)提倡把实例研究方法(它可对结构和关系作仔细研究,因而形成假说)和概率抽样方法(它使结论的普遍性得以评价,或许对于一定总体能正式检验假说)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具有充足理由使之成为可取,因为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当我们对正研究的现象结构有充分认识时,概率抽样方法既简单又清楚地陈述一系列要考虑的假说。

在实践中,很多地理研究有赖于判断抽样,从一个典型例子中推断总体的一般特征,就是在一个例子的基础上推断出普遍性(前述,第 336—341 页)。例如,评价一下我们完全依赖只含芝加哥城而别无其它判断样本的有关城市内部结构的知识,到达什么程度是很有趣的。从派克和伯吉斯通过霍伊特到贝里,我们现在发现芝加哥一直倾向于支配我们关于城市结构和形式的知识。从芝加哥的结构(加上从其它地方的偶然确实证据)得出的关于城市形式的一般化(同心带“理论”,多核“理论”等等——它们仅仅是偶然地符合理论应当是什么科学概念)并不一定错误或不合理——它们不过是没有加以普遍证实罢了。一般认为,单凭概率抽样的客观步骤,就可以提供这种具体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