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和地理学中的决定论

如果加以适当规定,则任何因果系统在数学意义中都是确定的。因与果中所采用的逻辑是演绎的,因此结论必须从初始陈述中推出。这个普遍规则适合于概率陈述,就象它适合于确定陈述一样,因为给出一套概率形式的初始陈述后,就能作出确定的演绎,如象在上文提到的概率因果链模型中的那样。然而因果逻辑意味着已采用了确定的解答,以支持更为本质的决定论命题本身。若无进一步的证据,这种延伸是不堪支持的,但是在科学史中,因果逻辑的存在及其在解释中的重要性,一再被用来作为支持决定论这种形而上学立场的直接证据。

然而误以为这种解说迄今已武装了我们可以处理这个复杂问题,是会走上歧途的。因果观念具有极重要的心理学意义,而且它在我们获得对经验领域的控制的尝试中,看来是一个基本的原始概念。例如,皮亚杰(1930)曾经指出,因果观念在幼儿身上早就产生了。因果概念也深植于语言中,因此如不使用诸如“决定”、“支配”、“招致”、“控制”、“产生”、“妨碍”、“引起”一类的词语,要讨论任何事情都是很困难的,所有这些词语都倾向于隐含某种必要的因果联系。确实,解释的整个观念本身,常被看成是与“确定某事物的原因”同义。所以原因概念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概念,但部分地因它如此普遍,也为含义的模棱两可所困扰。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地理学中围绕原因概念的争论,是一种广泛而混乱的哲学争辩的苍白反映。关于因果原则,内格尔(1961,316)这样写道:

对它不存在普遍接受的标准公式,关于它也没有证实什么共同的看法。这个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比任何专门因果定律更广泛的范围。另一方面,某些作者尽管断言它是关于渗透进整个自然界的一种性质而不单单是关于一种有限论题的东西,但还是把它当成与特定因果主张等价的一种陈述。另一些人则把它理解为比意义限定的因果定律更高层次的原则;他们坚持认为,该原则关于定律和理论有所主张,而不是关于定律和理论的论题。还有一些人把它当作一种探究的调节原则,而不是事件和过程之间的联系的公式。也有人把它看作是一种归纳概括,有人相信它是先验的和必然的,另一些人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方

便的准则和一种决定的表达。

所以因果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事,而因果框架的使用,对不同的人也显然意味不同的事。地理学文献中充斥着内格尔描述的所有那些看法(甚至更多)的例子。大多数地理学者认为,他们所研究的形形色色的现象,都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很多人认为这种相互关系就是因果。按照哈特向

(1939,67;1959,18)的说法,洪堡和李特尔两人都“假定自然界中所有的个别特征都有因果关系”,而赫特纳也强调了理解形形色色的现象结合在区域综合体中的因果联系之重要性。事实上,因果观念已成为以前地理学中解释的基础,但每一个地理学派和每一代地理学者都一直倾向于按不同的方式来阐明因果原则。对维达尔·德·拉·布拉什来说,解释包括指出某一特别事件如何处于复杂因果链的交接点(勒克曼,1965),而诸如森普尔和亨丁顿一类的地理决定论者却寻求显示如何才能把人类活动返回(back)(常常通过复杂途径)与最终决定因素——环境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地理或然论者为了不同意决定论者把正确原因和正确结果的论作同一,却似乎不怎么与因果原则交锋。从回顾中似乎看出,对我们现在概念化为复杂二路相互作用的东西,两派都仿佛试图根据一路关系来分析,他们的分歧归根到底是, 何为原因?何为结果?然而,决定论、环境论、因果论和因果论点之间存在着的密切联系,常常导致抛弃因果争论的原则,即使在实践中持续不断地利用这些争论也罢(当这种用利从诸如“原因”这样明晰性的措辞变为因素、关系等等一类的含蓄探讨时,符号上有所变化)。普拉特(1948)由于被他本来能够在地理学研究中继续探讨的“复杂类型的决定论”所烦扰,导致他谴责因果论点的“伪科学”使用,并放弃了地理学中的整个解释观念。

地理学中好多此类涉及因果的一般哲学问题,在本世纪五十年代的一系列文章中得到研讨解决。克拉克(1950)、马丁(1951)、 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1955)以及恩里斯·琼斯(1956)的贡献,成为一批非常杰出的文章。它们本来应当把地理学中的因果争论推向前进,不幸的是,这些文章对地理学方法论所作的真正有力的贡献,看来大部分不被理解而付诸东流。但是 H. 斯普劳特和 M.斯普劳特(1965)最近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提供了这次争论的一个总结。这一系列文章中的关键论文,无疑是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写的那篇, 它提供了对马了观点的批评,并为在地理学中发展因果解释提供了始终如一而又相当严格的专门名词。他们通过从以下三个论题概括马丁的论点入手。

(i)如果我们完全根据因果说话,那么我们必然是决定论者,但是(ii) 我们不得不根据因果说话,因此(iii)我们不得不是决定论者。马丁用这一论点来表示,决定论应被采纳为人文地理学中一个基本假说。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在很多方面反对这一结论,其中首要的方面是涉及可以把事件分别归类为原因和结果的方法。他们按照马丁的评论继续下去,“同样的原因如果确实鉴别出来,并且不仅是相似而已,就必然一定随之以同样的结果,而没有任何怀疑和选择的余地”;接着指出,存在某种复杂的选择,因为总可以这样定义事件,使它们确实符合这一特定的选择。他们阐述道:

同样的原因必然随之以同样的结果,不过是因为如果没有同样的结果,一个人将拒绝称之为“同样的原因”。那么为了决定一种“原因”是否为同样而提供的标准,很可能与随之而来的结果问题无关吗?当然,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这都是可能的,因而产生名副其实的经验假说,而后我们就不再能够保证这种免疫质能抵抗任何反例。确实,不顾任何实际上能出现的反例,我们总可以退却到开始时拒绝承认原因为同样的立场;但这样一

来,我们就要再次放弃主张的经验性质。

一般的结论是,决定论全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假说,因为它不能经受住直接或间接的经验检验。决定论本质上是一种工作假设(正如内格尔(1961, 606)所指出,而且是一种极重要的工作假设),它象征着“一种决定从来不满足于未经解释的变化,而总是力图在较广泛的普遍性角度中取代这类变化”。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接着考察了因果争论的性质,并把这些争论放在一般解释和地理学中特殊解释的背景中。他们的分析建立在必要且充分条件的概念上,并注意到因果是一种逻辑结果,而不是一种普遍的经验假设。抛弃了决定论的一般形而上学问题和常与因果的使用相联系的自由意志后,他们“能够讨论一种语言中的因果影响问题。在这种语言里,很多传统问题自然不再产生”(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1955,II)。他们的一般结论是,因果是一种重要的逻辑原则,经验分析可依靠它得以实施。他们与布拉罗克的观点(1964,6—7)大概相去不远,布拉罗克写道:

一个人承认因果思想完全属于理论层次,承认因果定律决不可从经验上来证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因果上来思考并发展各种含有可间接验证的因果模型是无益的。用这些模型来工作时,将有必要利用整个一系列不可验证的简化假设,结果是,即使一定模型产生出正确的经验预测时,也并不意味着其正确性可加以证实。

麻烦在于,从因果上思考的地理学者曾经作出过这些简化假设,并(在

很多情况下并未认识到)进一步设想模型的良好表现证明了这些假设和这种思考方式有效。其实并非如此。或然论和决定论的整个争论,对于说明当先验模型在不加以必要保证情况下,与关于现实的理论相混淆时会发生什么, 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前文,第 175—187 页;199—200 页)这还是地理学中主要方法论争论的一个经典实例,它直接起因于不能区别理论和模型的差异;大约五十年来,这完全由于在地理学思想中应用模型概念不当而引起的。所以不难同意蒙特费奥尔和威廉斯(1955,11)的结论,这个为哈特向(1959, 156)完全接受的结论认为,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问题,对于工作中的地理学者来说毫无任何实际关联。这是一个信念问题,它对方法论认识或对经验研究都没有什么贡献。然而,若能避开此类形而上学的陷阱,因果模型在追求地理学中的解释时就可以起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