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功能解释

人们有时主张功能解释(或与其密切相关的目的论解释)可以替代前几章所讨论的因果解释或各种时间解释模式。有时还认为这种解释形式特别适宜于解释诸如生物有机体、文化、经济学等一类复杂功能“总体”内某种因素或部分过程的发生。因而主张诸如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生物学的某些学科,必须诉诸不同的解释形式,它们在方法论上是完全不同的学科。对地理学来说,虽然功能解释在地理分析中无疑极其普遍,但还没有明白无误地作出这种主张。对伦敦的解释可以根据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作为都城、作为制造中心、作为港口等等的功能;对聚落的解释可以根据它们在中心地系统中的功能。城镇、区域、通讯系统等等都可以根据它们的功能来“解释”。在地理学里,有时还主张“功能方法”是地理学研究法中可替代因果方法和发生学方法(在一些人的著作中甚至认为是更重要)的一种方法。前一章中已经评论了这些方法之间的不同。但是,再考虑一下菲尔布里克(1957,300

—2)的陈述:

不正是通过为人与人之间所建立的功能联系,种族才作为一个整体发展了植根于特定地方的区位和内部的组织吗?⋯⋯因此时人文地理学来说,探索社会的固有区域组织不是基本的吗?区域中人类占用的功能组织不是人文地理学的基本论题吗?⋯⋯?

如果“功能方法”在地理学中无疑很重要,对地理现象的功能解释无疑

很频繁,在某些其它学科中也非常强烈地主张功能解释,那么澄清“功能解释”的含义,并在这个过程中对功能思想在地理学中的作用提出某种评价, 看来是绝对必要的。为了方便起见,分三个阶段来分析这个问题:

  1. 功能解释的逻辑形式。

  2. 作为一个普遍假说的“功能主义”。

  3. 作为一个工作假说的“功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