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地理学中解释的时间模型

上一章所讨论的因果解释具有时间不对称的性质。此类解释形式等于指出,在整个时期内,一个事件必然伴随着另一个事件。从因果解释的这种简单形式到涉及因果链只是相对短暂的一步,最后直到反伸至整个宇宙历史的长链,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显示出与下一个环节必要而充分的连结。这种因果解释的延伸形式听起来可能很理想,但它具定是不能实现的。其实,为了使因果解释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指定某种闭合系统。就我们的知识来说, 未必能够在最近的将来设计出反伸至整个长时间期的控制因果解释。但是, 有好多将被为解释的时间方式的东西,确实在寻求建立追溯整个长时间周期的关系,但它们企图提供唯一的办法来处理与历史有关的情况。

关于采用涉及长时间周期或起源的解释形式的必要性,在地理学中曾经有过一些争论。有人认为,任期学科都可以指定将在其中寻求解释的系统范围。例如,在困果分析中,我们预先假设对系统的闭合性可作某种合理的判断。因此一些地理学者曾经认为,专门关注于空间关系的地理学,不应寻求把解释延伸至太长的时间——换言之,系统应该适当地围绕当前闭合。声称赫特纳是其灵感之主要源泉的哈特向(1939,183—4)这样写道:

所以我们可得出结论,在区域地理中阐明个体特征常要求研究者追溯过去时期的地理情况时,根据历史发展来研究区域地理是不必要的⋯⋯地理学需要发生的概念,但它不能变成历史学。

或许,作为对哈特向相对排斥时间解释的一些主要抨击的结果,《透视》

①在这个观点上表示了某种修正,虽然仍坚持地理学的基本关注是近期的相互

关系。看来不幸的是,似乎是哈特向建议地理学应把自己局限于生态的或功能的解释(将在下一章中考察),而排斥发生的解释形式。所以,当《性质》

②发表还不到一年,苏尔(1963,352)就批评了哈特向,因为他没有追随赫

特纳的主要方法论主张,即地理学在其任何分支里必然是一种发生的科学; 也就是说,必须解释起源和过程,⋯⋯但是哈特向把他的辩证法用来反对历史地理学,只是在该学科的外部边缘给予容忍,⋯⋯或许在将来一些年代里, 从巴罗斯的《作为人类生态学的地理学》③到后来哈特向关于过程的观点这个时期,将作为大倒退时期留在人们记忆中。这一赞同发生的解释形式的论点获得有力的支持,支持特别来自受戴维斯影响的地貌学者,以及历史文化地理学者。赞同这一途径的有力说明可以在达比(1953)、克拉克(1954)、

C. T. 史密斯(1956)以及哈维(1967A)的著作中找到,虽然并非全都认为发生解释是唯一合适的解释形式。戴维斯学派和某些历史地理学者的论点就倾向于此。苏尔(1963,360)写道:

地理学者不能研究房屋和城镇、农田和工厂,如果仅是关于它们在何处和为什么在那儿的问题,而没有问一下它们的起源。如果不了解文化的作用,不了解组群生活在一起的过程,他就不能研究各种活动的分布;除非通过历史重建,他是不能作到这点的。如果目的在于定义和认识区域成长过程中人类的各种联合,我们就必须弄清楚它们如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所要寻求理解的问题,就是分析起源和过程的问题。这个包罗万象的目

① 指哈特向 1959 年发表的《地理学性质的透视》,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者

② 指哈特向 1939 年发表的《地理学的性质》,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者

③ 指巴罗斯 1923 年发表的论文《作为人类生态学的地理学》。——译者

的,就是文化的空间差异。这门学科要研究人类并在其分析中应用发生学,就必然要涉及各种世系。

W.M.戴维斯(1954,279)类似地写道:

地理学问题的理性化及现代化研究,要求对地形也象对生命形态那样,按照其演化的观点来研究。

而伍尔德星奇和伊斯特(1951,82)却近乎犯了所谓“发生学谬误”,

他们写道:

最好的分类,包括地形分类,是发生学分类,即⋯⋯建立在发生基础上的分类。一般而言,理解任何事物的最好方法是认识其曾经如何演变或发展。

另一些人则企图在解释的发生形式和功能形式之间维持某种平衡。所以

索尔(1962,44)陈述道:

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地理学归属于它——的组合里,我们采用两种不排斥且互补的解释。无论所观测的现象会是什么样,都要在时间序列里来记录它,它是长期演化的结果,要用一系列的前期状况来解释它。当我们按照这些来描述一种现象时,我们就给予它某种发生学解释;我们说这与它的历史解释本质上是同一个东西,从广泛意义上看,历史学不过是一种演替的复原。然而这同一现象同时又出现于空间联系里,它维持着与其环境的多重联系,从简单并置直到因果联系。⋯⋯结果从一个事物与其环境的关系—

—相互关系中得出的解释就有一席之地,因为我们面对着大量复杂的作用、反作用以及相互作用。按照现实论者的说法,这种解释本质上是生态学解释。

  1. T. 史密斯(1965)也曾试图使这些方法协调起来。但是,为了证明

地理学思维中时间方式的力量和重要性,我们已说得够多了。对用来证明这种方法有理的论点,需要作一些澄清。

发生方法的支持者在某个时期曾认为,发生学解释在诸如地理学这样的学科里,在逻辑上是必需的。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唯一可接受的解释形式。但是,发生学解释的适合性和功用,只能根据一些特定目的来评价。这一点可从苏尔的引文(前文,第 487 页)里得到证明。关于从历史观点来研究房屋和城镇的论点,简直就是对方法方式的一种偏好。该论点中唯一的逻辑步骤预先假设:其目的是“认识区域成长过程中人类各种联合”,那么很自然, 如果牵涉到成长,某种时间解释的形式就是不可避免的。赞同发生学解释的多数逻辑论点,都预先假定了各种发生学目的。这些目的常常是含蓄的。这里,可以轻易地证明术语和分类对以后解释形式的重要性。例如,我们惊奇地发现,地貌学中赞同发生方法的若干托词,都是按照基于发生学的术语对事件和客体分类,以此来证明这种方法的适合性(见前文,第 415 页)。这一论点中的若干循环至为明显。

因此,为发生学解释的辩护,必然有赖于验明要求这样一种解释形式的目的。这样,关于功能解释与发生学解释的争论就归结为目的的争论。所以大致讨论一下这样一些目的在地理学中曾经如何发展起来或许是适当的。一般说来,它们曾经与非常强调时间发展和随时间而变化概念的观点相联系。非常有趣,这就反过来与关于时间本身性质的哲学见解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