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的演绎方式和归纳方式

科学所提出的公理、定律和解释需要某种逻辑上完善的推论方法,才能见效。所以论述科学方法的大多数作者,都认为合适的逻辑是演绎法的逻辑。因此“认为科学解释必须采取逻辑的演绎形式的观点已被人们广泛接受”。

(内格尔 1961,29)布雷思韦特(1960,12)亦将科学知识的系统组织称为假说一演绎系统:

一个科学系统由一组假说所组成,它们形成一种演绎的系统;就是说,它以这样一种方式排列,即以某些假说为前提,所有其他的假说在逻辑上追随其后。一个演绎系统的命题可以认为是按层次的次序排列,处于最高层次的是那些在系统中作为前提的假说,那些在最低层次的则是系统的结论,位于中间层次的,一方面作为从较高层次的假说演绎出的结论,另一方面作为向较低层次的假说演绎的前提。

作为一种推理方式来说,演绎法的优点是倘若其前提为真,那末结论必

然为真。所以,我们倘对于一组前提有一定程度的信心,则对逻辑地演绎所得的任何结果具有同样水平的信心。这个性质使演绎法到处都可应用,所以, 理论总是被称为按演绎系统所作的陈述。其次,将这类理论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应用于事物的实际解释,常被视为逻辑的演绎法。所以亨普尔(1965)认为试图成为科学解释的所有解释,应按下述方式来进行:

这种解释的方式,亨普尔称之为演绎一法则,它包括着一组初始条件和一组定律,当二者合在一起时,说明事物 E 必定发生。照这种解释的方式, 预测和解释是对称的,演绎法保证了结论的逻辑确切性。

解释的演绎系统的难点,是演绎法本身不能证明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东西。所以,班布鲁(1964)指出,“没有这样的命题,结局的理由便是演绎的理由”。演绎法对初始前提的真实或确实性并不关心。我们对初始陈述的信赖程度,或如亨普尔的解释模型中的 L 陈述,只能由归纳法来确立。正如卡纳普(1950,2)所说的:

就最广泛的意义——涉及到任何一个假说,不一定非要普遍形式——来说,归纳法的问题与假说同用来肯定它的某些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根本上是相同的。

应用亨普尔提出的解释的基本模型,可能有类似弊病。所以亨普尔提出

一种包蕴有归纳的系统化的模型,这种模型包括在一个演绎系统之内而使用

或然论陈述,我们在此将非常简短地探讨它的性质。当我们提到科学方法作为需要演绎的推理时,就必须排除理论的证实问题,也要排除或然论陈述。对这两个领域,我们坚定地站在归纳法方面。

多年以来归纳法有一个棘手的问题。这种逻辑推理方式的致命弱点是可能从准确的命题引出错误的结论。休谟指出,不能因 为我们做了一个实验一千次得到相同的结果,我们由此有把握地推断出在同一所条件进行的下次实验必将产生同一结果。所以,一切归纳的推理对于前提的信念扩展为对结论的信念,没有逻辑上的保证。逻辑学家们和哲学家们不能发现(或是同意) 这类逻辑的保证,已使许多人对于表达科学知识上对它完全摒弃不用。波珀

(1965,29)反对使用它,完全出于它“华而不实,以致必定导致逻辑上的不一致”。赖欣巴哈(1949)曾尝试为归纳法提供某些逻辑基础,同样遇到强烈的批评。(例如卡茨 1962)拥护归纳法的许多人设法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来捍卫它。布雷思韦特(1960,264)因为“从它所产生的假说能演绎出可以检验并且真实的许多结果”而捍卫它。从发现理论的角度来说,归纳法无疑起着一种主导作用。但波珀声称,与解释的任何其他方式对立的科学解释, 其特殊标志在于确实性。这种确实性将许多陈述联系在一起组成理论,这种确实性能应用这类陈述来解释特殊的事物。从坚持这种确实性的任何后退, 便是科学的后退。按照他的观点,形成理论的心理过程显然与科学方法无关。显而易见,“归纳法的问题”,在今日较之二百年前依然没有接近解决。

但必须强调指出,在方法论上排斥归纳法,只限于将科学知识公式化的某一方面。科学试图将它的命题在推理的演绎框架内组织起来。在一门科学的早期发展阶段,这个目标可能是不现实的,主要是因为我们所知不多,或是我们的想象力尚不足以达此。在这类状态之下,归纳法证明是重要的。必须认为科学理论的演绎方式是科学知识的最后成果,而不是在研究起步时将所有的科学思想注入其中的模子。即使假定演绎的理论结构已臻完善,但归纳法对于理论结构的连接和验证的某些阶段,仍发挥一种重要作用。看来归纳法在两个特殊方面仍保留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