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学方法论的某些争论

英美大部分的地理学思想文献,关注于定义地理学的目的、范围和性质, 这或许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多数的争论集中于哲学问题而不是方法论问题上。但由于地理学家对地理学的目的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姿态,他们有时被迫对解释形式采取某种态度。在某些情况下,这是由地理学目的的特殊观点和解释的特殊样式之间的一种大部分为虚假的联系所导致的。在其他情况下, 特殊的目的确实暗示着寓有解释意义,但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就大多数学科来说,一门学科所研究的问题和解释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极为重要的。至于地理学,这个富有成果的相互作用,已降低成为十分贫瘠的一种方式的依赖。特别是以先验的或形而上学的立场来研究问题的这种趋势变得严重, 没有去检验所包涵的解释形式已经导致了一大堆并不必需的、且常是懵懵然

的辩论。例如,倘一特殊类型的问题需要一种解释形式,而它常被认为是缺乏力量——这里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要以“意图”才能作答的一类问题(见上文第 73—74 页)——这就可以推断,我们不是询问了错误的问题,就是至少以错误的方式来问这问题。这只是等于说,我们常常先假定了答案的解释形式,然后提出问题。在这些状况之下,有可能根据两点来回避问题。第一, 目的可能与近代地理学的需求或一般来说与近代社会无关。第二,所必需的解释框架在研究那种问题上看来极为薄弱。所以,我们的任务,部分是形而上学的,因为有必要来鉴定与社会需求有关的问题;部分是逻辑的,因为有必要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提出问题,才能获得强有力的而非欠缺的答案。在地理学中,这两种任务常被混淆起来。我们将考虑用一些论争来阐明这个问题。既然常被忽略的是解释形式,我们将从解释形式的观点而不是从目的的观点来研究它们。

确是奇怪:大多数地理学家认为他们的学科是某种科学,但又声辩地理学家提出的问题不能严格运用科学方法来回答。哈特向(1939,375)说:

地理学试图获得我们居住其间的世界知识,事实和关系二者都应当力求客观和准确。它设法以概念、关系和原理等方式来表达知识,而这些将尽可能地应用于世界所有各部分。最后,它设法把这样所得的可靠知识,以逻辑系统组织起来人通过相互间的联系, 转化成为许多尽可能小的独立系统。

所以,地理学的全部宗旨与一般的科学研究并无出入。但常认为地理学

家所探讨的问题一部分超越科学之外。(哈特向,1959,167)据称在运用科学方法上有限制,并且这些限制使地理学成为一门相当特殊的科学。这个观点忽视了在任何范畴内的科学研究都被承认了的限制,因而对科学方法的功绩持一远为乐观的想法。这种想法,比除了分析哲学家的坚决支持者以外所有的人心目中所想的要乐观得多。当然有在地理学内应用科学方法的问题, 但这些问题和任何一种经验探讨的学问相比较,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不同。地理学和生物学、动物学、经济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相比,确实并没有更大的困难。不过在科学方法的正统观点和地理学的方法论之间还是有缺口。在讨论地理学的定律时,这个缺口最为清楚。

哈特向重视了地理学中法则和原理的发展,但他所阅读的在 1939 年以前的地理文献,使他怀疑在物理科学中所运用的相同状态的科学定律是杏能在地理学的范围内发展。然而,在这一学科的自然和人文分支之间有时可作出区别的。所以伍尔德里奇和伊斯特说:

就形式类别和普遍原理以及过程来说,宣称“人文”或“社会”地理学象自然地理学一样能被理解,是徒劳的。归诸于这点,并不自卑,多少承认它是极为复杂,更富于弹性,五花八门。

里格利(1965,5)最近也评论“自然地理学和社会地理学像穿着铠甲赛

跑”那样遇到的方法论困难。由于承认这一观点,即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和自然科学中的解释根本不同,里格利的话暗示着在地理学中存在着两种绝对不同的解释思维的框架。所以在自然地理学中定律陈述是重要的,但在人文地理学中这类陈述就无关紧要。韦伯一温奇关于社会科学中定律的命题的地理表述无需接受,而且还有有力的根据来否认这样一种观点(见上文第 5 章)。所以可这样宣称,在人文地理学和自然地理学中都可建立定律。有些学

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不主张建立定律,因为论题的多重变异性质,因为我们所能概括的性质往往是少数,因为偶然的例外状况可以有影响深远的结果。

(哈特向,1959,148—53)有许多理由来反对这一观点。

  1. 为了表示不能建立定律,我们需要一些明确的指标,利用它来判断一个特殊陈述作为一条定律是否合格。

  2. 给出此类指标,必须说明根据这样的指标,在地理学范畴中这样的陈述无法得到发展和应用。

  3. 还必须说明对于定律一陈述的利用,有几种现实的可采取的方法,它会产生满意和合理的解释。在这点上,关于覆盖定律的争论、解释概略等等,对地理学来说是大有关系的。

用来建立一个特殊陈述的“合法性”的指标,将在下文探讨(下文第 123

—130 页)。现在,足以指出所用的指标都不是很明白的,且看来在最近几十年间已发生了重要的变迁。若有某种指标,就可以争辩说在任何经验的范畴内,都不能发展成严格意义的定律,或许物理学除外。给定了其他指标, 就能表示出在地理学内可以发展定律。就无论哪种情况来说,必须驳回那种为地理学不同于如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辩护。同意不太严格的指标,我们可以假定能够发展定律。至于这类定律是否有用或并非无足轻重,则是另一回事。在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的大多数学者(除了声名相当狼藉的决定论者),放弃了将这些定律公式化的试图,自我满足于被认为独特的地球表面区域研究的原则和原理。这一方法部分地反映了那时进行工作的地理学家的需要,但一部分也是阿克曼(1963,430)所说的地理学和地质学、历史学等学科联系过于密切的结果——如上文所述(见第 38—40,63—70 页),这些学科是为独特概念和独特方法所主宰的。就地理学来说,最后的结果是执着于地理学性质的一种特殊观点,再伴之以地理学中解释的一种特殊观点。这种一套特殊目的(独特区域的描述和阐明)和一种特殊的解释形式(独特方法)的结合,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正统派,使地理学家难越雷池一步。

在关于地理学中的例外主义的讨论中,这个观点以极严格的形式表示出来。这次讨论集中于关于地理学在知识体系中的地位的阐述,这是由康德提出的,后经赫特纳和哈特向详细说明,成为正统地理学的基本原则。有大量文献论述地理学中的例外主义,(哈特向,1939,1955,1958,1959;谢弗, 1953;邦奇,1966,第一章;布劳特,1962;哈格特 1965A,2—4;刘易斯,

1965)所以,将在此研讨它。

康德明白地概括了在与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地理学与历史学二者地位的特点,如下文所述:

我们可将经验的知识,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分类;或者按照概念来分类,或照它们确实所在的时间和空间来分类。⋯⋯通过前者,我们得到性质的系统,如林奈的分类系统;通过后者,得到性质的一种地理描述。⋯⋯地理学和历史学充填了我们的感知四周: 地理学所讲的是空间,历史学所讲的是时间。(哈特向,1939,134—5)

从这一陈述中常常引出的推论可总结如下:

(I)如果地理学论述的是我们在空间中感知的总和,则地理学所研究对象的类别就无所限制。(哈特向,1939,371—4;1959。34—5)

  1. 如果对地理学的实际内容不加限制的话,则这个学科必须以它有特色的研究方法来规定,而不是依据它的论题;(哈特向,1939,374)所以地理学常以一种“观点”作为特征,而不是论述具有水特色的论题的学科。

  2. 如果我们关心的是根据空间区位来感知的所有各方面实体的总和,则下一步必然是,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事件或对象的独特集合,而不是关

于发展中事件类别的概括。据此主张,区位是特殊的。

  1. 如果区位是特殊的话,则对存在于那些独特区位的描述和阐明, 便不能参照一般的法则来完成。它需要的是理解或悟性,即对特殊方法的运用。

这一争论的逻辑需作一些探讨,因为不是所有这些结论都能从康德和哈特向所陈述的前提中引伸出来的。事实上,结论包含着许多隐藏的前提和许多逻辑上的困难。但同意一个论据和它陈述的逻辑并无多大关系。在讨论潜在的假定和这个争论的内在逻辑之前,值得检查一下地理学家明显而根深蒂固地出于直觉,求助于康德命题的几种理由。

康德的命题显然被赫特纳用来建立他的主张,即地理学连同历史学和其他学科在一起,是一种独特方法的科学,而不是一种研究普通规律的科学。

(哈特向,1958)这种地位受到德国史料学者著作的直接影响达到多大程度需要研究——但其影响确实不能忽视。(哈特向,1959,149)有时引起怀疑, 一个特殊的方法论信条在经验研究的进程之中,其影响究竟是否象一个学科史家所惯常主张的那样。但看来康德的命题特别有影响,大致说来,因为它似乎适合于二十年代与三十年代地理学家的许多职业活动。在那个时期,强烈反对所谓环境决定论学派,因而否决了为森普尔、亨丁顿和格里菲恩·泰勒等学者所提出的一些作为辅助解释之用的粗糙定律。因此倾向于热衷小区域研究。所以拥有区域独特性和独特方法作为重要工具的方法论信条,博得大量支持是毫不足奇的。同时,对地理学家来说,这是关心的主题,即他们的学科开始将研究领域扩散到所有的各类论题,而这些论题是其他学科(包括自然和社会一经济二者)的基本内容。象这样范围广泛的论题,在康德命题的保护伞下可以幸运地得到辩护。地理学家甚至敢于希望这些不同的系统研究,不过是对所有知识的最后综合的前奏曲而已,综合是以独特的地理区域的空间结构来进行的。区域综合的目的,以地理学的目的论而出现。但当地理学的每一系统方面得到发展并趋于成熟时,这个特殊的黄金时代似乎就逐渐消失在远方。此后,康德命题更为明确地被用来支撑一种特殊的研究传统(即独特方法),以反对较年轻一代的挑战,后者的工作在风格上更深入研究普通规律。(布劳特,1962,5)然而在这里,这件事引起嘲笑。认为这不过是借一位著名哲学家之名来支持现状,而没有认真考虑康德所做的陈述,无论从地理或哲学的角度看是否合理。总之,康德是一位多产的讲学者和著述家,他的哲学的许多方面——例如综合的先验知识的概念是和他的空间观点紧密相联系的———百多年来已大加修改或被摒弃。

康德命题也假定空间是能被考察的,而且空间概念独立于物质而发展。这一假定在过去没有被清楚地陈述过。这等于假定了一个绝对空间。如果假定一个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空间,这就可能推导出通常所作的关于地理学在科学中的地位的一些陈述。但是空间的绝对哲学,自十九世纪早期以来一般在科学思想中并不流行。所以,看来好象地理学家已接受了空间的一种特殊观点,它和科学哲学家所持的观点是冲突的。这不一定是件坏事。但遗憾的是,绝对空间的假定既没有被明确地讨论过,又没有被认为是康德命题的基本假定之一。关于恰如其分的空间哲学的背景争论,将留到第十四章中去讨论。

绝对空间的假定与地理学中的特殊性问题有密切关系。至于地理学家所关心的对象和事件,所有的争论已在前文(见上文第 63—70 页)研讨过,可

能还记得。无可怀疑,对于特殊性概念,不是作重大修正就是来一个完全否定。但是在地理学中的争论不同,就在于据称地理学家关心的是区位,而不是物体和事件。我们将在以后看到(下文第 262—265 页),有种辩护认为区位(用空间的语言)和性质(用物质的语言)的区别在地理学方法论上有重大意义。所以,在地理学范围内,“特殊”的称号是用之于区位而不是指性质。这就引起了区位独特性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已为许多作者讨论过,(哈特向 1955,1958;邦奇 1966;谢弗1953;格里格 1965,1967;哈格特 1965A) 它包括“地理个体”的问题。这儿的问题是,不论一个人究竟是赞同独特性命题还是赞同利用分类和归并步骤来作区划,都必需鉴定个体或是空间的几种基本单位,以利讨论。对这个问题的简短答案是,可以鉴定的个体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利用空间一时间综合座标,第二种利用它的性质。地理工作常将二者混淆在一起,以致在说明地理问题和地理学方法论讨论上导致很大的混乱。现在,人们有意识地假定地理学家最主要关心的是用它们空间一时间综合座标来鉴定个体(既然反驳与个体——由性质来定义——有关的独特性概念有着现成的论据)。

随着绝对空间的假定之后而来的,是区位为独特的论断。研究康德命题的专家从未直接作过这样的陈述,但他们倾向于假定存在着先验的一组区域实体,因此构成地理个体。区域划分的大部分研究,因而可以认为是鉴别地理个体的一种企图。在其他情况下,已经假定空间具有一种原子的结构,它能够设法集合成为显著的区域。但如果给定空间的相对观点,则区位的独特性思想必大为改变。在任何座标体系之中,区位可以唯一地决定,但空间的相对观点则假设为无限数目的可能的座标体系。所以空间中两点之间的距离,将按所选择的座标体系而变更。这儿,转换的概念变得极为重要,地理学与几何学之间砌关系变得同样重要。但有多种转换不是独特的,所以在技术上,以这样的方式将一幅地图转换成另一幅地图是可能的,即投影位置不是唯一的。所以给定空间的相对观点,位置就既不是唯一的,或充其量只在选择到的座标系统之内是唯一的。这个问题将在第十四章作进一步考虑。

如果对空间持一种相对观点,问题就是为一已知地理目的,鉴定其最合适的座标系统。科学哲学家常常认为这是一个经验问题。它的解决要依赖所研究的活动的种类。活动包括讨论的性质,所以座标系统的选择有赖于谴研究的对象,因而认为地理学不关心活动的任何特定类型的观点需要重新评价。甚至在绝对空间的假定下,出现了同类问题。从这一角度说,它有时被称为“意味深长的问题”。实际上,地理学家并不研究空间范围内的每件事, 只限于考虑对现象的选择。问题就出在这种选择的根据上。哈特向(1959, 第 5 章)探讨了这个麻烦问题,但是他所能建立的唯一的重要指标是“对人重要”的现象。这个指标能够应用于一切知识,如不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则它始终意义空洞。实际上,在区域划分范畴内产生了同样的问题。因此虽然声称地理学家唯一关心的是区位,但用来判断某一特定区域划分是否合理的指标,是从那个区域的性质得来的。这点也变得清楚了,即物体和事件在地理思维中有某种地位,因为如不参照现象的特殊类型,就无法决定一种合适的座标系统来判断某一区域划分系统是否合适,或甚至来判断根据空间区位以探究的物体和事件是否作了合理选择。很明显,对常说的“地理学作为一种观点”的哲学是有限制的。经检验的大部分学科,一部分为他们所研究的主题本质决定,一部分为他们所培植的与主题本质有关的观点所决定。

尽管有关于地理学任务的大量文献,地理学家还是很少直接去解决这个问题。基本的问题是,实际上等于问如何辨别地理学家的“观点”。按照布劳特(1962)和贝里(1964 A)所说的,这是以地理学家就论题所提出的互相关连的概念和理论的系统为特征的。大部分的情况是,一门学科的性质可以由该学科所发展的明确理论来鉴定。因此理论精确地定义观点。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定义仍然含混,因为理论没有得到明确的发展。在发展康德命题中所包含的观点涉及到地理学的性质,因此包含着关于空间的绝对构造的含混理论——它是以区位的观念来代替物体和事件的观念。直到最近,地理学家仍满足于他们观点的含混定义,并且倾向于逃避明确的理论。所提出的理论纯属空论,并且是不科学的。

这样,理论就构成一门学科的标志。它将意义赋予物体和事件,它规定了框架(例如座标系统),使事件和物体在其间各得其所。它提供了系统的一般陈述,它们可以用来解释、理解、描述和阐明事件。和纯属臆测的陈述相反,科学理论的陈述经受了若干独立的测试,从而保证了首尾一贯、有力和合理性。所以,理解科学理论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这个问题将在下文讨论(下文第 107—122 页)。然而地理学的理论还没有很好发展,这就难以精确地鉴定表达地理学特征的“观点”,并难以陈述由观点定义的重要性的标准。为哈特向所规定的重大问题,并没有独立于地理学的理论而得到解决。不管可能是什么样的结论——我们将在下文的章节中作出一些推测性的建议

(下文第 138—170 页),地理学家关心的是性质和区位二者(即个体的两种不同类型),这是明确的。如果有时用以康德命题的专家所陈述的独特性思想来讨论这些个体,那就没有一项是满意的。

当然,反对独特性命题的重大论证之一,是难以提供一个现实的框架用来解释和描述而没有违反独特性观念。显然,关于历史学和社会科学中解释的波珀-亨普尔命题,与此处所讲的有关,它可以原封不动地移植于地理学的范围中。然而在地理学中,它还没有被讨论过,这个事实不过进一步表明了地理学最近倾向于方法论的孤立主义。唯一与地理学虽然相隔遥远但还是有关的讨论是 H. 斯普劳特和 M. 斯普劳特二人(1965)所作的。

从地理学的角度看,波珀-亨普尔命题可表达如下。任何内在价值的解释,对一些演绎的论证应当以必要的结论反映出来。这就必须表示出在一定环境下,一个事件必然会发生。这样一种论证需要利用定律-陈述或是某种相同的等价物。在许多情况下,我们还不能精确地来规定任何一条定律,然而我们可以不作定律-陈述。不过定律- 陈述仍被暗示。这些覆盖定律是有意思的,因为它们对解释的整个过程至关重要。就大部分地理学家来说,他们仍满足于暗示定律而不是规定定律,满足于粗疏的解释概略而不是更为严格的解释。

地理学家所崇奉的普遍定理起着定律一陈述的作用,但是就大部分来说,却是支持相当软弱的归纳性陈述。这在学科的初期发展阶段可能是免不了的,如果地理学为一新兴学科,则发现“直至本世纪的四十年代,地理学对于经验一归纳法和理论一演绎法之间还未取得平衡,而是大大地倾向于前者”,(美国科学院 1965,12)就无需如此大惊小怪了。但是地理学传统历史悠久,没有用更多的精力来探索“思想和研究中的经验一归纳法与理论一演绎法之间的对话”,(美国科学院 1965,12)这就令人惊奇了。

地理学家害怕明确的理论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将科学方法推广到社会

科学和历史学中去有严重的实际困难。在地理学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地理学家试图分析(没有经验法那样方便)的复杂的多元变化系统,是难以处理的。理论最后需要利用数学语言,因为只有利用这类语言才能始终掌握相互作用的复杂性。数据分析需要高速度的计算机和适当的统计方法,假说-检验也需要这类方法。在发展理论方面,地理学家在某种程度上勉强反映了在处理地理问题上合适的数学方法的缓慢成长。没有这类方法,看来地理学家的问题就必然难以分析。粗糙的系统解释为环境决定论者尝试过,但在二十年代都丢了脸。然而看来没有别的可以代替它们的位置。同时,科学哲学家看来坚持科学解释需要一个特别严格的框架——地理学家不能希望符合于这一要求。所以,按照布劳特所说(1962,5):

由于缺乏一种正当的系统科学的资格,为了获得一套特无疑,在地理学中派生理论较固有理论发展更为强盛。现在在地理学中流行的许多理论,就属于这种类型。所以,发生的问题,在于在地理学中究竟能否发展与派生理论相对立的固有理殊的证书,我们转向了哲学——自然,这些证书是以对象、关系和空间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形式出现的。这是将我们的方法论形而上化,或是让科学的简化论分解成各部分。

当然,这类特殊证书是由康德命题所提供的。但情况已经变化。布劳特

接着说:

科学的哲学最近才成熟,事实上,它己赶上了象地理学那样的科学,它研究的是软系统而不是硬件。

所以,现在避免建立地理理论就没有什么借口。但可以说,地理学像历

史学一样是理论和定律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进入地理解释的覆盖定律, 因而可以认为是其他某一学科的派生物。假如地理学的理论是派生物,那未地理学家应当注意到他所能应用的理论构造的千差万别。我们将在后文看到

(下文第 144—152 页),派生理论在地理学中发挥一种重要作用,但是,直至最近有一种避开从其他学科固有的推导理论充分负责的趋势。就大部分地理学家来说,他们所流露的不是对人类行为观察肤浅(如人文地理学的覆盖定律那样),就是粗糙的决定论(自然环境的)定律——地理学家已声称反对这些定律。对几乎所有的任何一种区域课本稍加检查,就可说明至今环境论的传统仍多么顽强。这并不是说,环境论命题本身有什么错误。但是其错误就在于伪称采用的是客观的区域综合,它暗示了一套环境论定律,而这些定律早被否决了。

无疑,在地理学中派生理论较固有理论发展更为强盛。现在在地理学中流行的许多理论,就属于这种类型。所以,发生的问题,在于在地理学中究竟能否发展与派生理论相对立的固有理论,如果是这样,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将如何。这个问题将在后面探讨,但现在值得指出一个初步结论:即当地理学家根据空间一时间语言(康德提议的思想空间框架或是后来所说的相对空间框架)来提出他们的分析思维时,则固有理论能够发展;但当地理学家借助于相宜的语言时,则形成的理论显然或明或暗地从共他学科派生而来。因为这是第九章的分析主题(亦见哈维 1967 A:1967B),所以这个重要陈述不在这儿讨论。

更广泛他说,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在逻辑上没有理由假定地理学不能发展理论,或是科学解释中所运用的整个方法不能用之于地理问题。必须承认, 这包含着几个严肃的实际问题。但是这些实际困难,不能寄希望子证明地理学思想在解释形式方面根本不同于除历史学(并有可能是地质学)以外的所

有其他学科。

康德的命题,对地理思想并不是全无关系——它的确蕴含着一些关于地理思想构造的真知的见。但它包含着当前不能接受的几个前提(例如绝对空间的前提),并包含着不是从前提合理推导出来的一些结论。必须断言,倘是为了满足当前需要,把地理学作为深嵌在知识全体构造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康德的命题需经深刻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