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解释的意义

将方法论问题和哲学问题分离开来,就为进入解释中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例如布雷思韦特(1960)和拉德纳(1966)二人在他们分析解释的形式和性质时,就大量利用了这种区分。他们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可使讨论集中于解释的形式更为限制的(和更易处理的)问题上,而无需设想关于经验的性质(即感知的性质)的哲学地位,亦即伯特兰·罗素

(1914)所称的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当然,后者的问题一直是历代哲学思考的主题。以它们现代的方式说,常被称之为关于人类交流的性质、语言的性质、对术语确定意义的过程、感应的心理学和生理学等等的问题。作为一个分析家布雷思韦特(1960,21)对此曾简单地述及:

科学体系内部结构的逻辑条理问题,和形式逻辑及形式数学的真理在这类体系内所起作用的逻辑条理问题,以及涉及合理性基础的归纳逻辑问题或认识论问题,或者只能接受已经建立的完善的科学体系。

在关于解释性质的分析性强的工作中,因而重点要置于它的内部结构和

它的内在统一上。这个方法提出了某些问题,这个方法也是本书方法的基本脉络。第一,它倾向于忽视把解释当作一种活动,当作一种过程,当作可交流理解的一种有组织的尝试。它确实忽视了动机的全部问题,而我们是怀着动机来寻找可接受的解释的。这个问题被这些学者,如库恩(1962)、丘奇曼(1961)和卡普兰(1964)等人直接解决,他们喜欢从一种行为的观点而不是一种形式的观点来触及解释的问题。第二,它忽视了对经验本身所作的说明。因此,经验被视为关于实体的某种成套的陈述,而实体常被认为或被接受为是“事实的”,在意义上仍未予以定义。解释被认为是各种事实说明之间的联系,或为事实说明与更为普遍的“理论”说明之间的形式联系,而“理论”说明可用来支持事实说明。从持有解释的形式结构观点的分析家看来,以这种方式来处理经验是方便的;但对关心解释经验的问题的地理学家来说,其他地理学家可以接受的一种方式对他并非总是有帮助的。

所以,在地理学中谈论解释,不可避免要对这些问题作些讨论。我们究竟是地理学家,基本上关心的是阐明实质性的地理问题,而不是像许多科学哲学家们所关心的是阐明解释的方式。在某一或其他阶段,解释形式必须涉及到经验。要谈论这种介于方法论和哲学之间的交接问题,如果不写长篇论文来讨论经验本身的意义或是作出重大的预先假定,是困难的。无疑,关于讨论“地理经验”最深入的论文之一是洛温撒尔(1961)提供的。在这篇论文中,他探讨了存在经验之间或对我们生活的世界所感知的情况之间的关系,我们有能力作出关于经验的首尾一贯的陈述,我们有交流那种经验的能力,并探讨了在所提供的概念和原理上建立起一种共同的地理认识论的“地理想象力”作用。洛温撒尔的讨论主要着重在哲学方面,而不是在方法论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使用这些术语),但它极为有力他说明了我们试图在解决实质性的地理问题时哲学意义的重要性。因此,在本章中,我们将注意到解释性质的各个方面,并为了以后各章讨论到解释更为形式化的某些方面,试图在这个过程中奠定某些广泛的一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