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中的解释问题

自然科学中的解释和社会科学与历史学中的解释之间的关系,常成为一个争论的主题。J.S.米尔(穆勒)在 19 世纪中叶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一切解释具有同样的逻辑形式。他以为“在用以解释自然变迁的原理和用以解释社会变迁的原理之间不存在根本的逻辑差别”。(引自温奇,1958,71)

自上世纪以来,米尔的观点一直被攻击,有的则起而捍卫,有的则以更周密的方式来重新加以陈述。在社会科学的某几个领域,如实验心理学和计量经济学,米尔的命题显然已被接受;而在其他的领域,如政治学,接受这个命题的就不太普遍。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也就这个问题进行辩论,但直至最近,很少有人接受它。

关于这场争论的最为特出之处,也许在于它经常将一些不相干的问题混淆起来,再由于它没能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与“科学解释”相连的各种活动区别开来,而把整个事物揉合一起。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决心反对这种“科学的”解释的观念,时常指出,在现存自然科学形形色色的观点之中,有恰恰与之相同的一种。常被否认的模型方式是牛顿物理学——社会物理学和机械论的解释,或为达尔文的生物学——进化的解释。有一种类似的趋势,主张在社会科学中构成解释的一种统一观点——这种统一观点并不存在,且不必一定要存在。(卡普兰,1964,4—5)虽然,个别的学科可以自主运用解释的形式,但在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中已发展了的某种规范和惯例却左右着解释的形式。过去的这些惯例使许多人认为:在自然科学中所发展的科学解释, 一般与社会状况研究者所遇到的解释问题很少关系,甚至无关。

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历史学之间,关于解释形式差异的意义,需要作某些澄清。采用科学哲学家讨论解释的语言而发展的概念是有帮助的。卡纳普(1958,78—9)把任何语言系统分作三个方面:

一种显然是指口语的研究——不论是否包括其他的因素——列入符号使用的领域。如果这种研究忽视了讲话者,而集中于语言的表达和它们的所指,就属于语义学的领域。最后,无论是对于讲话者或是表达的所指概不考虑,而是严格留意于表达和它们的方式(表达是由记号按确定的程序而构成的方法),则被说成是一种形式的或句法的研究,而将它归入(逻辑的)句法领域。

那些希望揭示自然科学的解释必需不同于社会科学的解释的人们,一定

要证明解释的语言必需是有差别的。其次,他们必须揭示在语言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符号使用、语义学的或句法学的——亦必定不同。我们可生硬地翻译这些语言学的术语,并且指出,对一个科学家按照他的环境状况(实用的理由),解释的概念内容(语义学的理由),和它的逻辑结构(提出来的句法学)之间所必需采用的各种技术,可加以区别。米尔的观点并不一定暗示技术 必须是相同的,或者解释的概念内容应当是类似的,但它的确认为不论所讲的是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各学科可采用同样的证明逻辑,同样的句法。(卡普兰,1964)把这些分隔的问题混淆起来,就成为许多方法论争论的根源。这儿主要的问题与解释的逻辑结构有关,但是为了将解释的这一方面清楚地隔离开来,首先将讨论技术和概念内容二者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