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为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陈述提供可靠的支持

就迄今为止的考察来说,寻找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独立的方法论,主要立足于先验的论证,即把它视为理解社会事件和历史事件的科学解释模型的适宜性。然而在验证关联到人类活动的一般陈述时,还有诉诸实际问题的其他论证。这里看来主要是实用主义问题受到沉重的哲学反击。辩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进行:

  1. 人们能够客观地研究社会现象吗?

  2. 如果不能,则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陈述能找到什么样的正当理由?有许多作者坚持认为,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采用相同

的客观的技术。所以马克斯·韦伯(1949,80)写着:

文化事件的“客观的”分析⋯⋯是毫无意义的。象有些人常常主张的那样它并不是毫无意义,是因为例如文化的或心理的事件“客观地”较少为定律所控制。它所以毫无意义,是出于其他一些理由。第一,因为社会定律的知识并不是社会本体的知识,而是为我们的心智所使用以获得这一结果的不同帮助而已;第二,因为在某一个别具体情况下,对于我们来说,要以本体的具体群集所具有的意义为基础,否则文化事件的知识就是不可恩议的。

韦伯认为社会现象的所有研究有赖于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价值一方向

(value—orientation)。一种活动的意义或旨趣不能脱离文化背景来确定。这就意味着任何假说的证实,不能如自然科学所以为的那样,是客观的和脱离研究者的价值系统。温奇(1958)沿着这些思路提出了一种深奥的论证。他认为任何社会行为皆由规则所控制,这些规则和我们用来描写它们的概念是不可分的。在发展概念和发展控制社会行为的规则之间,有强烈的相互作用。有了这种难以捉摸的相互作用,这就不可能发展用来描写社会行为的任何在伦理上属于中性的语言。而且,一个研究者如果他本人不学习这些控制行为的规则,而能理解它们是不可能的。一旦懂得了这些规则,则研究者的价值系统就改变了。所以,对社会科学与历史学的理解并不依赖于科学研究, 而是依赖于理解控制这些事件的规则和概念,来弄清楚社会事件的意义。因此,对温奇来说,客观性是不可能的,且将科学方法应用于社会事件是毫无意义的。

韦伯一温奇的命题否认了社会科学和历史学能够达到足够程度的客观性,使假说得以单独验证。这自然就限制了理论在通常的科学意义上的发展, 并限制了能作为社会现象研究的问题的种类。

这个观点也提出了发现确切陈述的某种可抉择的方式问题。按照韦伯和温奇看来,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包括着通过组成事件的个体或一些个体的移情作用来理解一桩特殊的事件。给自己穿上另一个人的鞋——这一动作有时称之为悟性——为我们提供了唯一一种对人类行为的可能理解。在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中,这个观点是共同的。科林伍德(1946,283)写道:

对科学来说,发现事件是由于接受了它。进一步探索它的原因,是由归入它所在的门类并决定那个门类和其他门类之间的关系所引导的。对历史学来说,要发现的对象不仅是事件,而是所表达的思想。发现那种思想也是去理解它。

在这种解释的观点和独特性命题之间所产生的密切关系,形成那些主张社会探究和历史探究在方法论上显然有别的人的主要支柱。德雷的“列出情况的逻辑以作出合理的解释”观点,与它具有类似的格调。

这一观点把解释限制于包含在给定行动内的意图、理由、动机和计划的陈述,这样一种限制,也限制了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能够探讨的问题种类。处于这一分析层次,撇开了悟性就难以(特别是历史情况)审视任何其他形式的确证,如果悟性成为一种专有的而又无所不包的确证方式,就难以超越意图、计划、动机和理由的陈述而审视解释。这个有缺陷的圈子是难以打破的。但据象布朗(1963)和拉德纳(1966)等学者所指出的,出路仍是有的。这些出路值得探讨。

毫无疑问,社会科学和历史学所面对的是极为实际的问题,与人类行为的变化多端以及观察过程中观察者的搀和卷入都有联系。这也是真实的,即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事件可参照动机、意图以及同类的东西来解释。值得指出,J.S.米尔认为“心智定律”本身就是高层次的原因法则,可用来以合理的、客观的方式来解释事件。温奇(1958,83)建议:这样一种方法必须以规律为条件,因为

弄明白动机是什么属于弄明白一个人生活其间的社会规范;它又属于弄明白作为社会存在的生活过程。

布朗(1963,98)认为这点像本身那样显然是真实的:

声称社会科学家严重地有赖于符合规矩的行为,这是老调重弹。参照符合于规矩的行为,不足以成为那种理由的一个解释,但⋯⋯一个社会科学家几乎不需要明显地去参照一种惯例来作为解释一个特殊行为或一类行为的手段。⋯⋯同样,研究者只用意图一解释手段不能解决他所遇到的问题,所以他不能满足于参照规范上。在每种情况中,都迫使他追问“这个意图为什么⋯⋯”或“这个规律为什么⋯⋯?”一连串的答案,立即足以使解释的力量既不参照目的,又不参照规律。

按照布朗的观点,用意图、动机和类似的东西来作解释必然有一定的范

围,但是这些项目是作为事实陈述而进入解释的。它们成为初始条件而进入解释,社会科学的作用就在于试图发展合适的法则和概念的框架,它同初始条件结合在一起,就能提供有深度的解释。无疑,温奇反对这一观点,他指出我们用来系统阐述概念和法则的语言,影响被规矩所约束的社会行为,同时也受后者的影响。

拉德纳(1966,78—80)通过把两种意义分隔来解决这个问题,从中我们能将含意或意义附着到一个事件或概念上。在第一种意义中,如完全抽象的微积分,是从它在微积分所发展的一组命题中的位置和所起作用而推导出意义的一个术语,例如国际象棋,我们可以用说明游戏的范围和移动每个子的规则来规定武士或车指的是什么。所以有可能参照它在句法上的作用来探究一个术语的意义。在第二种意义中,关于术语包涵的意义和重要性有一价值判断,因为我们根据经验正在给它一个解释——就是从语义上来评价术语。后一类的评价无疑和文化密切有关,但正如布朗和其他许多学者(如丘奇曼,1961;费希本,1964)已经指出的,评价本身是能被分析的。就句法作用来说,对一个术语确定其客观的、不含糊其辞的意义是可能的,但为这一术语提供语义的阐明中,就包含着一种主观的判断。所以温奇认为不可能设计出一种中性语言来讨论社会问题。这个观点之适用于自然科学,正如它适用于历史学和社会科学一样。按照库恩(1962,125—6)指出的:至今还

没有设计出伦理上中性的“纯”观察的语言用来讨论经验的问题,而且“哲学研究对提供(甚至一点暗示)一种随心所欲的语言都没有”。所以,承认温奇的观点不等于承认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有一种基本的方法论差异。对自然科学中的验证问题,库恩(1962)和丘奇曼(1961)所抱的行为态度和温奇写下下面一段文字时的观点,似乎没有根本不同:

为了明了一个单独的科学研究者的活动,我们必须考虑到两层关系:第一,和他所研究的现象之间的关系,第二,和他的科学家同行之间的关系。这二者在声称他“正在探索规律性”或“正在发现一致性”的意义上是重要的;不过论述科学“方法论”的作者, 过于集中注意于第一点而忽视了第二点的重要性。

任何科学社团都发展了一种语言,用它来在社团之内交流思想。他们所

研究的意义——不论是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部分是由那种语言来规定的。验证的程序也是在那种语言的关联域中发展起来的,并和它的形式分不开。所以只在某些认可的语言或范式的关联域内,讲客观性才有意义(见上文第 28—31 页),最后,客观性是一个相对标准而不是一个绝对准绳,这种情况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根本真实的。

温奇希望我们接受的标准是:一项特殊陈述的真相能被确定,并且只要观察者对这种情况有经验,陈述的意义确实能被理解。对于这一点,拉德纳

(1966,83)认为是一种“再现的谬论”的微妙形式。所以

宣称适合于社会科学的唯一理解,才是构成所研究的事务的状态或情况的再现,与宣称适合于龙卷风研究的唯一理解,才是从对龙卷风的直接经验获得的,二者在逻辑上是相同的。

拉德纳接着指出直接经验对于理解社会情况并非无关,但它远不是社会

科学家所能采用的唯一方法模式,或为社会范围中科学解释的代替品。他下结论说:

无论韦伯的论证,或者⋯⋯温奇的论证都是不明确的,这就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 不是认为社会科学肯定不能达到其他科学的方法论的客观性,就是认为社会科学必须采用一种根本不同的方法论。

所以,使用悟性对于形成假说来说可以是基本的,因为它能引导我们激

发想象力去创造假说,(阿贝尔,1948)但它对我们积累知识并没有帮助, 因为它等于使用已为个人经验所确认的知识。它也不能“作为一种验证的方法来使用,一项连系的可能性只能由客观的,经验的和统计的试验手段来决定”。

恐怕永远不能断然证明历史学和社会科学应当或不应当采用在科学解释基本模型中所树立的解释标准。如果我们愿意采用科学模型,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这样做。反对采用它的根据是缺乏客观性,这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历史学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