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定律表述的普遍性

一条定律经常被阐述,它就应该在应用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是范围广泛的一种普遍性表述(布雷思韦特,1960,12;内格尔,1961,57

—9;波珀,1965,第 5 章)。对于辨认一条定律,这至少说明了一个重要标准。但不利的情况是对于普遍性的说明并非完全清楚。我们将采用普遍性最严密的形式来开始阐述。

普遍性标准所要求的是定律不应该特指或隐指专有名称。考虑这一命题:“大小及功能都相似的城镇可在所隔距离相等处遇到”(这一命题可能出自托马斯 1962 年的著作)。“城镇”这一名词只要参照人类社会组织就可以确定,由于它包括人类社会组织,因此就隐指专有名词“土地”。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表述或许正确,但毫无疑问违背了普遍性标准。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我们可以尝试按照我们所宣称的城镇,而且只有城镇才拥有的一系列特性来定义“城镇”。但是,在无限的宇宙空间,很可能有一些现象具有所列举的所有特性,但它们却不是城市。把表述当作一条正式的定律,我们再次认为是不对的。

J .J .斯马特(1959)用上节中的论证来说明在生物学中定律不能得到发展。据斯马特看来,在整个科学中发现的严密的定律只是那些在物理学、或许还有化学中发现的定律。他指出,这些定律的性质是真正具有普遍性的。这一看法自然而然地排除了在生物学、动物学、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等学科中提出定律的可能性,除非这些学科能够把它们的表述精简到像物理学那样的表述。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学在这方面甚至受到更严重的影响。

但是我们还有有力的证据反对以如此严格的方式来解释普遍性。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说明普遍性的一些放宽是正确的。运用“纯粹”的经验性命题可以证明,区分哲学上和方法论上的普遍性是有用的。哲学的普遍性包括这样的信条:即可以做出普遍正确的表述。一些有关形而上学的命题支持这样的信条——如柏拉图的宇宙本质学说——或者它取决于说明一个表述在事实上是普遍正确的。后者的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归纳步骤,因而包括不确定的程度在内。一个命题从来不能够从经验上说明是普遍正确的。这适用于物理学的“严谨”的定律,正象适用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起码的概括”一样。哲学的普遍性包括方法论的普遍性,反之则不然。我们可以认为,如果表述普遍正确,就不必相信它们正在或甚至设想它们最终表明如此。这一论点我们称之为方法论的普遍性。在这样的情形中,它就成为这样一件事情:即一条表述被看作是普遍正确的,因而类似于定律的决定于它是否有用或合理。我们注意到斯马特指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不能提出定律来说明复杂

系统的行为,这很有意思。这似乎反映出把极为复杂的机制看作从属于定律的实用性和合理性都在下降。但是,甚至像战争这样明显地难以处理的现象, 都可以处理得好像它们服从于定律,具有诱人的结果。当然,像理查森(1939) 和拉波波特(1960)这样的作者已讨论过的定律不能轻易地看作“普遍有效”, 而且这两位作者肯定没有一个会宣布他们结果的状况。然而物理学和化学的

许多所谓严谨的定律在这一方面也是育问题的。这使我们对普遍性标准在其应用中可以放宽一些进行第二点说明。

当思考科学理论的性质时,要注意一种理论需要发展一种抽象的运算。这种抽象系统的作用之一,就是把位于空间和时间中确定了的经验性联系转变为抽象的一组关系式。在此之后,这样的一个理论结构的所有演绎结果, 都必须被表述为好像它们是普遍正确的命题一样。如果我们论述完全形式化的体系,那么表述就要是纯粹分析性的,不带有经验性的色彩。它们由适宜的主题(text)来赋予经验性。主题一直运用专有名称,这在它本身就虚构了表述所设想的现实普遍性。这适用于自然科学的命题,正如适用于社会科学的命题一样。正象布朗(1963 ,147—8)所指出的:

由其“主题”所决定的科学假说的合格条件包括它的术语定义和范畴的精确陈述, 在这一范畴内假定是掌握的。两者之中没有一个需要以概括本身出现,但每一种都很明显,社会科学的批评家们还常说,似乎⋯⋯假说表面上很少不包括这样的合格条件。因此, 值得花时间提醒我们自己:自然科学的概括在这几点上并不是不同于社会科学的概括。

从科学理论的所有形式表述都包括抽象的分析性表达这一意义来说,一

切理论表述都是普遍正确的。但是只有当推导出的定理转化成可以证实的经验性表述时,我们才能提出经验性表述的普遍性问题。看起来如果转化过程可以包括有提及专有名称或者甚至是特定位置及时间区间,那么任何尝试严格应用普遍性标准就毫无意义了。换言之,普遍性标准只有参照已确定了客体及事件的范畴才能应用。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能准确地确定这一范畴,因此,可以争辩普遍性没有绝对意义。按概念的范畴来说,它具有这样的相对意义:客体和事件的定义经常需用专有名称,且当我们的理解加深时, 它们的界限会发生很大变化。作为将命题公式化的一个准则,普遍性标准似乎比它确定命题本身固有的经验合法性更适于应用。后一种情况是沿普遍性不断增长的表述的连续统一体划一条线的问题;表述似乎渐渐地接近普遍性!就如阿科夫(1962,1)所说:

一个表述越不概括,它就越像事实;表述越概括,就越像定律。因而,事实和定律代表了普遍性尺度的距离。在这些距离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点。

沿着这一连续统一体可在某些地方进行划分,但显然没有可行的精确标

准,并且科学家在他们的判断上肯定会有出入。例如泽特贝格(1965,4)评价社会学的状况,其中贝雷尔森—斯坦纳的一千左右的命题包括有“大致 5

—50 条”定律,“这取决于我们制定的标准严格到何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