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理

一种明确提出的科学理论需要一定数量的公理表述,从中可以推导出定理。为了获得一种经验地位,这些公理表述(包括原始术语)需要转化为或者是事件观察的类别,或者是从中可衍生出事件的观察类别行为的理论概念。符合于理论公理的概念,我们称之为基本原理。

过去,地理学家发展了“概念”和“原理”来促进解释,以及证明它们组织成特定事物的一组方式的正确性。因此哈特向(1959,160-1)继赫特纳和阿克曼之后评论道:

地理科学的进步取决于一般概念的发展,以及一般关系的建立和应用⋯⋯。正是在探索普遍的一般概念以及根据它们而建立的一般原理中,我们才从事着基础研究。

这样的概念最终会作为理论的基本原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明确的理论

并非从它们发展而来。因而它们既可以作为相对不成熟原理又可以作为第 4 种类型理论的非常模糊的原理而起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区位理论、几何分析以及自然地理学的分析中,基本原理更加明晰地发展,其作用和标

准的科学理论更加相符合。但一般说来,我们不能鉴别地理学思想建立于其上的基本原理,假使不成熟的形式化会产生危险,我们应当尝试把地理学思想置于这样的形式框架之中看来也是不行的。为一种合适的地理学理论建立起有关基本原理和概念的假说的证据是有用的,因为这一证据可以帮助我们阐明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我们从将地理学家运用的概念划分成固有的和派生的两类(哈维,1967) 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