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定律和理论的关系

布雷思韦特对科学解释所做分析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定律如何同理论的周围结构建立联系有关。换言之,一个表述是否为定律,不可能仅仅参照它所包含的概括的正确或虚假来决定。再来看这一表述:“大小及功能都相似的城镇可在所隔距离相等处遇到”。虽然我们可以有保留地将其看成是定律(例如相似性和功能的概念太含混了),我们还是肯定地认为它比“所有城镇都包括建筑群”这一表述更像定律。这些表述之间的重大区别,基本上既不是经验性也不是普遍性的区别。这只不过是在中心地学说的结构中第一条表述具有一席之地,然而这一被粗劣地公式化了的理论在克里斯塔勒和廖什的公式化中有一假定的演绎结构,而第二条表述没有关于它的解释的理论结构,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其正确性都微不足道。与此相应,确定一条表述是否为定律,一个主要标准就是表述与构成理论的表述体系之间的关系。

如果这一标准被接受,那么我们也需要修正我们的这一观念:即认为证实的程序必须将一种科学假说转化成一条科学定律。一个概括是对或错,可以只直接参照经验性论题来决定。一条经验性定律是否正确也必需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但除此之外它还需要其他已经建立的定律、理论性定律(它不能接受任何直接的检验)的支持,或许还需要其他对预测有用的低层次经验性规律的支持。这种诉诸于“事实”和“理论”的双重性可能会产生矛盾。从理论中推导出的表述结果会在经验上行不通,而从直观看上去极为重要的经验性表述有时不能与任何现存的理论结构联系起来。第一种情况导致怀疑对待我们能认为是一种理论的信心的程度,第二种情况说明新的理论应该公式化。这一矛盾是科学知识正在发展中的所有领域的特征,并且形成了刺激更新、更健全的理论结构发展的一部分因素。

当我们试图确定一条特定的表述是否为科学定律时,理论的支持性的标准又是一个有点不准确的标准。所需的理论支持的程度,经验事实支持的程度,以及从整体来看对解释的理论结构必要信心的程度等等,大大因人而异。但沿着这一连续统一体的某处,我们开始愈来愈多地将表述当作科学定律来阐述,这是肯定的。标准的精确性质或许含混不清,但这并非意味着它们无用或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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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科学定律可以作为一个经验性普遍正确的概括而进行最严谨的解释,一条科学定律也是我们对其有足够信心的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种严谨的解释,或许意味着科学定律在所有科学中并不存在。因此科学家在定律的实际应用中将这些标准放宽了些。放宽的准确程度与个人的判断密切相关,虽然值得注意的是,应用科学家的一个特别团体将会经常范围很广地保持对这一问题的判断的类似标准,这一问题还表明,科学的判断经常被更好地理解成行为的惯例,而不是无可辩驳的逻辑问题(前文,第 25—33 页)。